韓志國評中小企業板塊的設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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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7日 10:52 《中國金融》 | ||||||||||
落實分步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的重要步驟 ——評中小企業板塊的設立 經國務院批準,中國證監會于5月17日正式發出批復,同意深圳證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場內設立中小企業板塊,并核準了中小企業板塊實施方案。中小企業板塊是深圳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推出中小企業板塊是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的“分步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這一要求的重要步驟。對于我國這樣一個資本市場體系存在著明顯的結構缺陷、整個社會的技術創新體系還很不完善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創業板市場更具有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創業板市場不只是一個支持技術創新的市場,也不只是一個彌補現有資本市場結構缺陷和功能缺陷的市場,從更高的角度來看,它還是一個從整體上引領中國資本市場真正走向市場經濟并與國際慣例全面接軌的市場,是一個從總體上保證國家的競爭能力、競爭實力和國家安全的市場。但由于中國設立創業板市場所需條件還不完全成熟,中國創業板市場建設是一項長期和復雜的任務。因此,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建立中小企業板塊,是在現有條件下分步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的現實選擇。中小企業板塊的建立,有利于更大范圍地發揮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有利于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有利于優化我國金融市場的整體結構。因此,設立中小企業板塊,是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在一定程度上揭開了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新篇章。 制度創新將帶來股市劇變。深圳證券市場啟動的中小企業板塊是2004年中國證券市場的制度主題之一,對中國股市的影響將是全面的、長期的和深刻的。從制度創新的角度來看,中小企業板塊的推出主要取得了三個重要進展:其一,中小企業板塊的服務對象明確定位為具有較好成長性和較高科技含量的中小企業,這既是對過去所提出的主板市場定向為國企改革服務的制度糾偏,也為中小企業搭建了直接融資的市場平臺進而極大地拓展了其市場空間。中小企業板塊的建立使得中國股市進一步矯正所有制歧視的制度缺陷,從而也為民營經濟提供了相對合理的發展環境與更為廣闊的市場空間。其二,中小企業板塊的建立使滬、深兩個證券交易所第一次有了相對明確的功能定位,這既有利于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也有利于逐步矯正滬、深兩個證券交易所在上市基準與發展機制上的同構化傾向,有利于更充分、更合理、更有效地利用中國資本市場的現有資源,降低市場發展與市場轉型中的制度成本和發展成本。其三,作為創建新型市場的過渡性步驟,中小企業板塊的建立不僅是制度創新的產物,而且也對全面的和更深刻的制度創新的重大呼喚。這也就是說,中小企業板塊的建立將催生出相應的制度創新措施,從而使中國資本市場的制度創新迎來更深刻的變化和更新的局面。 作為經濟體制轉軌時期的一個重大制度創新措施,中小企業板塊的推出并不是完美無缺,而是有利有弊。中國股市內在的制度缺陷,使得中小企業板塊的建立也與現階段中國股市的其他制度創新一樣,帶有明顯的制度局限和缺陷。具體說來,這種局限與缺陷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中小企業板塊是一個比較模糊的概念。到底什么樣的企業和多大規模的企業屬于中小企業,是一個很難確定的問題。特別是在目前股權分裂的情況下,非流通股與流通股的同時存在與數量差異使得這種確定成為更為困難的問題。流通股的數量少并不意味著上市公司的規模就一定小,特別是把全流通的因素也考慮進來的話,那么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變化就更加難以把握。在這種情況下,僅僅以流通股的數量來確定市場的服務對象,就可能會出現南轅北轍的情況,也不利于滬、深兩個證券交易所進一步的功能定位和機制轉換。而且,在股份制經濟的發展史上,股票市場的上市基準大都是確定上市公司股本的下限而很少確定上限,確定上限的方式會給上市公司和市場在股本擴張與再融資方面帶來諸多的難題,也會為市場發展設置更加復雜的人為障礙。這是市場各方與政府各方在進行磨合與妥協中必須注意的重要問題。其二,中小企業板塊先于全流通推出,而且中小企業板塊的上市公司仍然處于股權分裂狀態,這將會加劇市場的既有矛盾,也會為市場的全流通增加新的困難。在這種情況下,中小企業板塊的建立就應該在制度安排上做更為周到的考慮,盡可能地以小弊換大利并防止出現以小利換大弊的現象。其三,中小企業板塊的建立還沒有真正實現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制度創新要求,滬、深兩市還不能稱其為多層次的資本市場。也正因為如此,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任務在中國還沒有真正破題,還需要為此付出巨大的、艱苦的努力。 從總體上來說,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的推出是一個進步,雖然這個進步本身還帶有明顯的制度缺陷和歷史局限,但也正因為如此,中小企業板塊的建立也彰顯了建立規范的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性與迫切性,彰顯了解決股權分裂問題的重要性與迫切性,彰顯了全面調整現行的法律體系與市場制度的重要性與迫切性,這將會促使中國資本市場進行更為全面和更為深刻的制度變革,以逐步走向規范化、市場化與國際化的更高發展階段。 (作者系北京邦和財富研究所所長) (責任編輯 劉 釗) 中國創業板市場建設大事記 1999年1月15日,深交所向中國證監會正式呈送了《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進行成長板市場的方案研究的立項報告》,并附送了實施方案。 1999年3月2日,中國證監會第一次明確提出“可以考慮在滬深證券交易所內設立高科技企業板塊”。 1999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稱,適當時候在現有的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專門設立高新技術企業板塊。 1999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公司法》做了一處修改,即: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新頒布的標準在國內股票市場上市;同時通過了一個擬建單獨的高科技股票交易系統的決議。 2000年2月2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高新技術板工作小組成立,以做好高新技術企業板的各項準備和建設工作。 2000年5月16日,國務院討論中國證監會關于設立二板的請示,原則同意中國證監會意見,將二板市場定名為創業板市場。 2000年6月30日,深交所第二交易結算系統正式啟用。 2000年9月18日,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創業板市場發展戰略委員會、國際專家委員會兩個專門委員會和發行上市部等八個職能部門,標志著創業板市場的組織體系基本建立。 2000年10月28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組織全部會員單位順利完成了創業板技術系統全網測試。 2002年6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2002年11月28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在給中國證監會《關于當前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的思考與建議》的報告中,建議采取分步實施的方式推進創業板建設。 2003年10月14日,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規范和發展主板市場,推進風險投資和創業板市場建設。” 2004年2月1日《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頒布,提出“分步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完善風險投資機制,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2004年2月14日,深交所進行配售新股測試,市場認為深市新股發行進入實質性技術準備階段。 2004年5月17日中國證監會同意深交所設立中小企業板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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