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新標準適用“舊”保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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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6日 11:13 工人日報天訊在線 毛曉梅 | |||||||||
新華網北京6月15日電 眼下無論保險公司、車主都很想弄明白:今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的人身損害賠償審理標準,適用于5月1日以前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嗎? 最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就這個問題向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了法律咨詢,對方的答復進一步明確了新標準的適用性。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保險合同雙方有關“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約定只是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計算方法,并非強制執行的標準,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失效而無效。新的人身損害賠償審理標準施行后,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既可以繼續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也可以經協商依法變更保險合同。 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實施,1991年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同日廢止。該司法解釋中,人身損害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較原有的調整幅度很大。比如,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死亡賠償比原來提高了一倍,死亡補償費賠償最高年限由10年調整為現在的20年;過去藥費賠償只限于公費醫療的藥品范圍,現在取消了該限制;新增了康復費、整容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項目。 以上法律環境的變更,對機動車三者險這種以當事人對受害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業務產生了較大影響。由于車險保單的期限一般為1年,2004年4月1日簽發的保單,責任截止期為2005年3月31日。保險公司如果在不加收保費的情況下,按新的人身賠償標準進行賠償,就可能面臨巨大的虧損。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持有5月1日前簽訂的機動車三者險保單的投保人,如果希望按照新的人身賠償標準獲得保險保障,就需要保險公司協商,增加保險費后依法變更保險合同。 新聞背景:機動車三者險費率可上調10% 新華網北京6月15日電 根據5月1日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我國將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但由于配套的保險條例尚未出臺,目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業務就處在法律環境變更后新舊銜接的過渡時期。 4月底,保監會下發《關于調整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及其附加險條款費率等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明確規定,“自5月1日起,各公司對商業三者險及其附加險基準費率可以在原基準費率的10%范圍內自主調整,并向各保監局事后備案,以適應新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提高的要求。” 也就是說,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出臺之前,三者險業務仍然按商業保險公司現有的條款辦理,但保險公司可在10%的范圍內對費率進行。 通知要求,各保險公司要充分考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后對三者險費率的影響,采取合理措施,加快數據測算,及時調整三者險及其附加險費率。同時要加快電腦程序和業務流程調整,推進數據庫建設,為三者險業務的持續健康發展做好準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