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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職能調整統一 圈定監管問責“九大禁區”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2日 18:40 21世紀經濟報道

  韓瑞蕓

  “銀監局該干什么?銀監分局又該干什么?對于這些問題,以往只是散布在各個‘通知’、‘規定’、‘辦法’里,并不全面,也沒有形成統一細致的答案。”

  正如華東一位銀監局人士所言,銀監會掛牌成立一年以來,全國上下專門從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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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的工作人員已有幾千名,然而,對于他們到底該管些什么的提問,除了“承接央行有關銀行監管職責”的回答外,似乎鮮有明晰表述。

  不過,有理有據的日子已經到來。近日,經銀監會主席辦公會討論通過,《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職責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印發到各省銀監局。銀監系統監管職責縱向分配的問題,已得到初步解決。

  銀監會職能調整

  《暫行規定》洋洋灑灑數十頁,共計16章92條。它不僅確定了“會總部-監管局-監管分局”三個層次的監管工作組織體系,還分別依次記錄了從政策性銀行到農信社的各層次監管職責。

  對于一些重要的監管問題,《暫行規定》獨立成章,特別表述,其中包括“非法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的監管”、“監管信息系統和風險預警機制”、“銀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有關監管工作時限要求”以及“監管責任的考核和監督”等。

  需要指出的是,監管辦事處此次并未納入銀監會的組織體系。它們是銀監局和銀監分局在縣(市)一級的辦事機構,在上級監管機構的統一管理和集中調度下履行有關監管職責。

  一位銀監局人士說,銀監會成立初始,國務院僅僅是確定了其八項“原則性”的監管職責(見附表)。由于銀監局大多數工作人員都來自當地人民銀行的監管一線,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未被修改的大半年時間里,監管人員只能憑著“慣性”工作。

  2003年年底,兩大法重新修改并同時出臺《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銀監會的監管職責終告確定。然而,地方上究竟該做些什么,法律并不可能詳細規定。對此,銀監局和銀監分局的很多工作人員感到無所適從。

  而今,這種接近“混沌”的狀態持續了一年多后,《暫行規定》終于給了他們一根標桿。相比一年前,銀監會的主要職責已有明顯變化。

  當初國務院確定的8項職責側重于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開展的引導,而一位省銀監局人士認為,“現在的八項主要監管職責完全依據《銀監法》的提法。更注重銀監會內部上下層級的工作協調,以及與央行、財政部的配合”。

  “這是我們內部的工作手冊,是分層次開展監管工作的依據。”前述銀監局人士透露,應《暫行規定》要求,該局有可能在此基礎上,制定本轄區內監管職責分工和工作程序的實施細則。

  嚴格監管問責

  硬幣總有正反兩面。監管的另一面,是對監管者行為的監督。

  “《暫行規定》非常細致,這就是將來實施監管問責制的基礎。”銀監會一內部人士肯定地說。

  記者也注意到,《暫行規定》特意拿出一個章節,專門給系統內工作人員念“緊箍咒”。

  《暫行規定》稱,銀監會要建立監管責任的考核監督制度,對監管職能部門和監管人員的監管職責履行情況進行專項考核,并實行嚴格問責。

  其中的考核監督制度要求,包括監管辦事處在內,銀監會各部門、局、分局的負責人及其監管人員,每年都要提交監管工作的述職報告。這份報告應包括: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發現的金融風險事件及上報與處置的情況、監管工作經驗總結、工作中的自查問題。

  按照機構隸屬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工作人員的考核將由其上級監管機構或監管部門負責人負責,考評結果報相應人事部門和監督部門備案。這還被視為單位工作評價和員工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實際上,在問責方面,《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已經設立了監管人員“六不”行為規范。

  這六項可能導致行政處分乃至刑事責任的禁區包括:違反規定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申請凍結資金的;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采取措施或者處罰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而此次實施的《暫行規定》,又在“六不”之外新添了“三不”:違規審核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故意隱瞞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法違規事實,或以其他方式袒護其逃脫處罰的;未經批準私自泄露具有保密要求的金融監管信息的。

  為了讓各級機構意識到“問責”的重要,特殊情況下,上級監管機構還可全部或部分上收下級監管機構的監管權。其前提條件是:下級監管機構所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被列為高風險機構,或風險狀況急劇惡化,或被發現重大違法違規問題,或其它需要上收權限的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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