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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明明:地級市管縣缺少充分的法律依據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08日 07:46 中國青年報

  記者 董偉

  本報北京6月7日電

  北京大學中國國情研究中心主任沈明明教授認為,如果嚴格按照《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簡稱《組織法》)判斷,現行“地級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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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縣”的行政管理結構不合法。我國《憲法》和《組織法》中,沒有地級市這種說法。

  《憲法》規定我國行政區劃分為省、縣、鄉三級,依據《憲法》,只能是市帶縣、市領導縣,而不能是市管縣。但憲法第30條第二款又變通規定:“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市”!督M織法》中也有“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提法。不過,兩部法律都沒有界定地級市的概念,更沒有賦予它領導管理縣級政府的權力。

  那么“較大的市”是否就等于地級市?據了解,國務院已經批準青島、齊齊哈爾等18個市為“較大的市”,加上自然成為“較大的市”的28個省會城市,“較大的市”共計46個。因此,嚴格來說,依據憲法能夠實行市管縣的只有46個“較大的市”和4個直轄市,而不是現在的205個地級市。

  沈明明說,地級市的來源是當初的地區行政公署,是一個派出機構,而不是行政管理層級。地區行政公署的設置并不違反法律,但現在的情況是,地級市不斷地擴張權力,已成為實際上的一級行政區劃。

  沈明明教授同時認為,由市管縣還是由省管縣不是核心問題,關鍵是政府職能的轉變。他說,要取消地級市管理縣的權力,會遇到巨大阻力,因為政府卷入經濟太深,各級政府都以GDP多少看政績,地級市又有抽取縣區資源的權力,而應由政府承擔的公共教育、醫療服務、治安等職能卻沒有真正履行。一旦我們的政府職能調整到位了,行政體制改革的阻力要小得多,條件也會成熟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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