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發債利弊再度交鋒 政府職能定位已成焦點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06日 14:05 《財經時報》 | ||||||||||
大量地方債都在以不規范、變通、隱蔽的形式發生,且規模不斷膨脹;必須首先確定地方政府的職能定位——究竟是經濟增長,還是公共服務 本報記者 張宇哲 地方財政通過發債融資能否解決財政困難?地方政府是否可以通過發債解決市政建
盡管觀點交鋒激烈,但與會專家都強調,必須首先確定地方政府的職能定位——究竟是經濟增長,還是公共服務? 財政體制缺陷 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部財政金融研究室主任倪紅日看來,現行財政體制的缺陷,使地方財政行為扭曲,最近曝出的江蘇“鐵本事件”,就是因現行財政體制的缺陷所致。 “如果把地方財政寓于整個財政體制中,并不存在地方與中央政府的‘對講機制’。實際上,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的博弈非常激烈。”倪紅日認為,地方政府較大程度上仍是城市經濟發展的主導因素,這一點從其招商引資的力度就可體現。 但為了發展的需要,地方政府會以全年的財政支出來確定收入指標,并根據財政收入規模擴大支出;當財政支出超過規模時,地方政府又會根據這一支出指標擴大下一年度的收入指標,形成惡性循環。 同時,地方政府等同于國有企業的“老板”,城市財政擔負著國有企業的全部無限責任,包括發展、生產、破產等;它也要承擔城市市政建設和發展職能。受《預算法》的約束,地方政府必須保持地方財政的平衡,這加劇了其自我培植財源、追求利益的迫切性。 一個現實問題是,地方政府稅權很小,沒有發債權;現行分稅制的財政體制對地方政府的激勵過大,比如新增的增值稅是按照1:3的比例留存地方,所以地方政府肯定要追求本地的經濟增長,會有一種積極培植財源創收的沖動。 據倪紅日了解,全部財政支出(不包括赤字)80%以上都在地方政府。這牽涉到政府績效監督考核體系是否應該建立?隨之衍生的一個新問題是“考核什么”——是經濟增長還是公共服務?現行財政體制的設計是刺激經濟增長,偏重效率,忽略公平,那么政府財政體制的目標、安排原則究竟是什么?應以效率還是公平優先? 預算外資金的支撐 據倪紅日考察城市財政現狀得出的結論,城市財政的基本狀況是“預算內資金管吃飯,預算外資金管建設和福利”。以北京為例:預算內的生產性投資至今已下降到10%,非生產性投資(主要是市政建設方面)也呈下降趨勢,還不如建國初期。 這說明地方政府城市建設的資金,相當的比重來源于預算外,包括以政府為依托的投資公司。這些龐大的政企聯合體公司——資產組合多樣的投資和實業公司——與城市財政有著各種潛在資本關系。 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上海。財政部財科所賈康介紹,在浦東建設中,財政正規渠道預算內安排的配套資金只占整個很小部分,其他預算外資金來源中,很重要的一條是由政府操縱、以公司形式籌集的公司債、項目債。這些項目債就是地方政府的變相地方債,所支撐的項目大量來源于預算外資金。 據了解,這在地方上是普遍做法,很多大的地方項目都是如法炮制。 變相地方債五花八門 深化財政體制改革,要求形成一個相對合理的分稅制財政。大量變相的地方負債該怎么處理?就中國現行制度看,《預算法》第28條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務。 賈康介紹,從官方規定的有據可查的記錄中,找不到任何案例和法律,開啟地方發債融資的口子,也沒有一個國務院特設批準的先例。 但現實情況完全不同。從他近兩年搜集的資料看,大量地方債以不規范的、變通的、隱蔽的形式不斷發生,且規模不斷膨脹。 更嚴重的是,地方還存在其他更加復雜的混沌狀態的負債,而且越到基層情況愈加五花八門。例如,2000年啟動農村稅費改革后,農民的利益得到了保障,但基層財政要承擔的義務教育、農村五保戶的配套資金等事項,財政資金不足支持,矛盾凸顯尖銳。有的地方政府通過發債填補缺口,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通過發債融資上繳中央的企業稅。 關于中國基層政權縣鄉兩級的實際負債,有一種統計是2000年時約達3700億元,這在當時已是天文數字。近幾年這個數字進一步膨脹,僅四川省的地方負債就近800億元 。 市政債的可行性 有關專家建議,應給地方債一個合法制度,有必要“開正門,堵后門,還要修圍墻”。 賈康認為,既然《預算法》中有“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務”的規定,就應為地方政府發市政債券建立一套可操作規則。不過,來自財政部財科所的研究員劉尚希教授對此持不同意見,他認為,中國還不具備發展市政債券的基礎條件。 在他看來,城市市政發展融資,首先應該分清地方政府的債務是直接債務還是或有負債。地方政府大量的債務實際上是或有負債,這不能算真正的債務,其法律上的責任主體是與政府有關系的企業。 “如果將或有負債合法化,就等于承認或有負債法律上的責任主體是政府,就會打破政府與企業間的防火墻,政府是自己找了個包袱來背。”劉尚希認為,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代理人,省級是中央的代理人、縣級是省級的代理人,以此類推;下一級政府的債務實際上都是上一級政府的或有債務,就是由這種委托代理關系決定的。 他認為,地方縣鄉財政的困境是因為委托代理的鏈條過長造成的。作為代理人,地方政府不會考慮風險;假如給地方政府發債放“綠燈”,不僅擴大了風險,潛在的危機還在于使未來的政府受傷害,下一代百姓寅吃卯糧。按照這個邏輯,地方政府是否需要為項目融資借債、借債的目的是否是追求“政績工程”,將直接涉及政府的職能如何定位問題。 劉尚希認為,根本的問題是政府不應大包大攬市政建設。比如沈陽,市政建設是圍繞項目融資,通過市場機制來運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