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的處置需考核約束機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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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05日 12:37 新京報 | |||||||||
從1999年以處置四大國有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為主要目的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成立以來,如何客觀地評估整個不良資產的處置效果、進而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進行考核、建立適當的激勵約束機制,成為金融界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這個問題不僅涉及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下一步發展,也影響到對中國金融體系不良資產處置的制度改進。特別是考慮到1999年國有銀行向資產公司剝離不良資產時采用的是賬面價格,因而在不同資產管理公司之間可能實質上的不良資產的質量存在較大的差異,建立一個客觀的考核約束機制無疑就顯得難度更大
正由于此,在2004年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溫家寶總理針對當前資產管理公司這種狀況,特別強調提出要對資產管理公司建立良好的考核約束機制。從國際經驗來看,大致來說,處置不良資產的模式大致可以劃分為全部劃轉到銀行以外的專門機構的所謂西班牙模式、以及在銀行內部劃轉到專門部門的波蘭模式,中國的資產管理公司實際上采用的是所謂西班牙模式。這種模式運作的最大難點,就是如何建立對專門機構的有效約束與激勵。 在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外資的參與發揮了引人注目的作用。 目前,各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大都采用了向外國投資者打包銷售不良資產的模式,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向外國投資者出售不良資產。通過這種方式,往往一次就可以處置金額數以百億元計、內含上千項資產的不良資產包。例如2001年11月29日由摩根士丹利公司牽頭競標買下了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出售的價值108億元的不良資產包,開創了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產的先河。2002年10月15日另一家美國著名的投資銀行高盛集團拍得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的一個價值81億元的不良資產包,近期更有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價值222.2億元的資產包被多家外國投資者組成的競標團所得。以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產的情況為例:從2001年11月到2004年1月,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共向外國機構投資者出售不良資產367億元,占該公司累計處置不良資產總數的25.23%.究竟應當如何看待和評估外資在參與中國的不良資產處置中的作用,對于下一步改進外資以及其他社會資本進入不良資產處置領域,具有積極的意義。在這個過程中,有一系列的問題值得研究,其中的關鍵,就是如何建立有效的考核約束機制。(巴曙松博士 屠沂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