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入世還要“入市” 市場經濟地位有多重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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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02日 11:38 中國新聞網 | |||||||||
中新網6月2日電 美國商務部6月3日將就給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問題舉行第一場聽證會。在入世之后,中國又面臨“入市”挑戰,市場經濟地位究竟有何重要性呢? 據此間媒體報道,中國要爭取各國承認市場經濟地位主要有三方面原因:第一,根據外經貿大學中國WTO研究院的數據,截至2004年2月,中國遭受的外國反傾銷已經超過600起,為全球之最。反傾銷對中國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造成極為嚴重的困擾和傷害。第二,由于其
“非市場經濟”(英文簡稱NME)問題,舊稱“統制經濟”問題,起源于冷戰時期西方國家貿易法中處理諸如基本貿易待遇和反傾銷問題時,對社會主義國家采取的一種歧視性做法。 作為法律技術用語,“非市場經濟”是反傾銷調查確定傾銷幅度時使用的一個重要概念。反傾銷案發起國的調查當局如果認定被調查商品的出口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將引用與出口國經濟發展水平大致相當的市場經濟國家(即替代國)的成本數據計算所謂正常價值,并進而確定傾銷幅度,而不使用出口國的相應原始數據。例如,在中國輸美彩電案中,美國在初裁中使用印度作為中國的“替代國”,人為提高了我國幾家出口企業的傾銷幅度,從27.94%到78.45%不等。 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WTO議定書》有關非市場經濟的規定 第15條確定補貼和傾銷時的價格可比性 (a)在根據GATT1994第6條和《反傾銷協定》確定價格可比性時,該WTO進口成員應依據下列規則,使用接受調查產業的中國價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 (1)如受調查的生產者能夠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制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TO進口成員在確定價格可比性時,應使用受調查產業的中國價格或成本。 (2)如受調查的生產者不能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制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TO進口成員可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 …… (d)一旦中國根據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證實其是一個市場經濟體,則(a)項的規定即應終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中須包含有關市場經濟的標準。無論如何,(a)項(2)目的規定應在加入之日后15年終止。此外,如中國根據該WTO進口成員國的國內法證實一特定產業或部門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a)項中的非市場經濟條款不得再對該產業或部門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