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毅一審被判3年 專家稱刑法的處罰力度疲軟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02日 07:09 中國青年報 | ||||||||||
本報北京6月1日電 (記者 崔麗) 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陳興良今天告訴本報記者,由于對兩種罪名刑法本身規定了較低的處罰,周正毅兩罪獲刑僅3年,“是較低的刑期”。 今天,新華社的報道稱,周正毅被法院以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以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
面對這樣的判決,有質疑說:周正毅犯兩個罪,分別獲刑2年6個月、1年,為什么他的刑期不是3年6個月? “刑法對數罪并罰的刑期執行,并不是簡單的‘加法’,而是適用‘限制加重’原則。”陳興良教授解釋,所謂“限制加重”,即對一個人所犯數罪分別判刑后,在其中最重的一個刑罰以上、數罪總和刑以下,確定應執行的刑罰,并規定刑期最高不得超過一定的限度。 按照我國刑法規定,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 “這體現了我國刑法對犯有數罪的罪犯,既不失之過嚴,又不失之過寬的原則。” 刑法規定,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犯虛報注冊資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 陳教授認為,由于對兩種罪名刑法本身規定了較低的處罰,周正毅兩罪獲刑僅3年,“是較低的刑期”。 有關法律專家指出,目前刑法的處罰力度疲軟,不利于打擊此類經濟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