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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的十年之癢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28日 14:40 中國《新聞周刊》

  本刊記者 劉英麗 孫虹杰(發自新疆)

  從10年的實踐來看,現有的問題不是國家財政負擔不起,而是賠償標準太低,受害人的損失遠遠得不到彌補

  在烏魯木齊市倉房溝路一間15平米的破舊房子里,長期臥床的余志強很艱難地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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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神向記者打招呼。看上去體形高大的他,雙腿卻非常瘦小,腳也早就變形,有些肌肉已經萎縮,雙手不能正常伸展。

  他保持這樣半躺半臥的姿勢已長達16年之久。而這一切,并未因為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對他進行的國家賠償而改變。

  4千元

  1987年3月2日凌晨4時許,在參加朋友婚禮之后,余志強從該市延安路和另外4個朋友駕乘一輛三輪摩托車回家。他沒想到,這個夜晚會讓自己的人生從此改變。

  “當我駕車行駛到烏魯木齊市新華南路飲河巷時,從巷口走出來四五個人手拿電筒往我們這邊照過來。我有些害怕,便將車向馬路中心開去,想避開這群人。”余志強聽到有人喊了一聲“站住!”便更加懷疑其是攔路搶劫而未停車。

  “這群人見我們沒停車,便有人上前欲攔截,沒成功,接著我就聽見有人喊了聲‘打’,一聲槍響,與我同車的單玉剛被打中,然后,我也被打傷了。”緊接著,又是兩聲槍響,余志強當即失去知覺。事后,余志強被朋友送到自治區人民醫院救治,醫院從其身體里取出子彈頭一枚。后經醫院診斷為因槍傷致脊髓橫貫傷造成高位截癱。

  當天,余志強的家人就向公安機關報警。新疆自治區公安廳的鑒定結論為:“從余志強體內取出的彈頭是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天山分局干警阿里木所持26061713號五四式手槍射擊所留,從彈頭局部擦痕認定為射入物體及跳彈射入人體”。

  余志強之父余得鳳多次找到天山分局討要說法,但均無果。無奈之下,余得鳳只好向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市人大、政法委反映情況,但各方態度模糊。

  同年5月18日,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天山分局發布烏公天字第17號《關于余志強被槍傷一事的處理決定》,該決定稱:事發當天,我局刑警隊偵察員執行公務,在新華南路巡邏時,余志強駕駛摩托車超載行駛,當我偵察員令其停車檢查時,余在靠近時突然加大油門,從值勤人員身邊沖過,逃避檢查。我偵察員在鳴槍警告時,跳彈擊傷余志強。這一事件主要責任由余志強負責。但根據余志強在醫院治療和家庭經濟狀況,經分局研究決定支付余志強一次性醫療和營養補貼4000元。

  由于當時《國家賠償法》尚未出臺,余家面對這突如其來的事情,有些束手無策。

  “當時,我們領了這筆錢是為了用于我的治療,并不等于我們同意他們(指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天山分局)的處理決定,”余志強說,“從1987年5月開始,我就先后與15名律師接觸過,但這些律師不是不敢接我的案子,就是對我的事應付了事,沒有一個有最終結果的。”

  1994年5月12日,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公告發布后,四處求助無門的余家人終于看到了一線希望。

  九十八萬元

  余志強開始上訴了。直到2000年3月,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才開始受理此案。而此時,余志強的父親、母親與哥哥均已相繼辭世。余志強的索賠標的為98萬元人民幣。同年11月7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然而一審判決遲遲不見。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副會長馬懷德教授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如果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標準進行責任認定和賠償,一般情況在3至5個月之內就應該解決,拖這么久非常少見。”

  事實上,這件案子就是在責任認定上出了問題。

  在庭審中,烏魯木齊市公安局辯稱:當時,阿里木等人在執行抓捕堵截3名殺人疑犯的公務,依法檢查一切可疑人員和過往車輛,余志強酒后、無照、超載駕駛三輪摩托車故意逃避沖闖檢查,危及民警生命安全,阿里木等人的行為屬于依法履行職務。對于事件的后果,余志強本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而控方則認為警察在執行公務時沒有向原告表明身份及意圖,并且在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天山分局1987年5月18日做出的《關于余志強被槍傷一事的處理決定》中,很清楚地表明當時是在“巡邏”而非“抓捕疑犯”。這種情況應該屬于《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之情形,因此,余志強有取得國家賠償之權利。

  三十六萬四千元

  在各方爭執之下,責任認定進行了大約三年之久。

  2003年12月15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阿里木作為烏魯木齊公安局天山分局干警受所在單位指派履行職務,要求停車遭拒絕的情況下開槍并非其執行職務所必需,已違背執行職務所應注意義務,并侵犯他人健康權以致傷害發生。而且,公安局作為其上級主管單位,在不能證明其有免責事由的情況下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終于對此案做出了一審判決:判決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向余志強賠付364124元。但接到判決書后,余志強不服,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4年3月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余志強的索賠標的為98萬元,其中明確要求了精神損失賠償。“就算公安局可以如數支付,也不能讓我的父母起死回生。”余志強說,他們全家在精神上都受到了極大的傷害。

  馬懷德教授認為,在此案中,對當事人的精神損害的賠償并沒有明確體現。“這是《國家賠償法》實施10年來的最大缺陷,在國家機關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和健康權的情況下,給予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賠償,既能夠彌補現有賠償標準的不足,又符合受害人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普遍期待。因為在多數情況下,當事人的精神損失遠遠大于直接物質損失。”

  依照現有法律規定,違法行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權,只賠償物質性損失,而不賠償精神損害。物質賠償中包含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如果有侵害名譽權、榮譽權的,還可以適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三種方式。

  36萬元的國家賠償金對余志強來說并不算多,但已明顯超出了國家賠償的最高賠付額。

  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這就是說,假如一個人被違法拘留4天,他能夠得到的全部賠償,即使依照去年工資水平較高的北京市的日平均工資水平,也不到200元。

  10年之變?

  “標準還是低,”馬懷德教授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從10年的實踐來看,現有的問題不是國家財政負擔不起,而是賠償標準太低,受害人的損失遠遠得不到彌補,受害人的精神痛苦難以得到慰藉。另外,賠償標準低,體現不出法律的懲罰與懲戒的精神,以前制訂的賠償標準已經遠遠不適合現在形勢發展的要求。

  5月12日,馬懷德參加了《國家賠償法》實施十周年座談會,與會學者將主要討論《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問題。

  馬懷德說,修改《國家賠償法》涉及其它許多方面,最重要的是如何看待《國家賠償法》,應該有一個什么樣的立法理念。

  “《國家賠償法》是國家向公民兌現憲法權利的一個最終形式,是公民在憲法權利受到損害后得以救濟的方式。”馬說。

  事實上,作為司法改革的一部分,修改《國家賠償法》不能畢其功于一役。正如許多學者所說,《國家賠償法》所面臨的困境,包括經費的問題、公檢法的關系問題、法院和地方政府的關系問題等,都是司法改革的問題,不是一般的法律問題。也許,到那個時候,余志強們才能理直氣壯地要求高額精神損失的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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