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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金融機構同場競技 促使衍生品市場革命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27日 17:59 《價值》

  鑒于中外銀行在私人財富管理領域的投資產品競爭越來越激烈,以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越來越多地運用衍生產品交易以規避風險和增加收入。為了有效地規范市場環境,控制交易風險,中國銀監會于2004年2月正式發布《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對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進行規范管理。該辦法自3月1日起實施。

  《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主要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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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明確了衍生產品的定義和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分類。經過廣泛的討論與征求意見,辦法借鑒了巴塞爾委員會的做法,對衍生產品采用最原則的定義,即衍生產品是一種金融合約,其價值取決于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或指數,合約的基本種類包括遠期、期貨、掉期和期權。衍生產品還包括具有遠期、期貨、掉期和期權中一種或多種特征的結構化金融工具。辦法還根據金融機構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性質,將該業務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金融機構為規避自有資產、負債的風險或為套利進行的衍生產品交易;第二類是向客戶(包括金融機構)提供衍生產品交易服務。

  第二,明確了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市場準入條件和標準。辦法要求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金融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滿足一定的條件,以及履行一定的報批程序。

  第三,明確了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風險管理和監管規定。同時,辦法特別規定,金融機構從事與外匯、股票和商品有關的衍生產品交易以及場內衍生產品交易,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及其它相關規定。

  第四,明確了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的規定。《辦法》要求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違反本辦法的機構和個人應接受處罰,如:金融機構未批準擅自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由銀監會依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實施處罰;金融機構未依法向銀監會報送有關資料和進行信息披露的,由銀監會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銀監會發現金融機構未有效執行相應風險管理和內控制度的,可暫停或終止其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資格。另外,上述有關違反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強調,準備繼續開展或準備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金融機構可自《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生效之日起向銀監會申報。《辦法》生效后6個月內為金融機構向銀監會申請批準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過渡期;辦法生效6個月后,未經銀監會批準,金融機構不得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

  國內銀行的不足與局限

  據悉,在此辦法出臺之前,國內擁有衍生產品業務資格的銀行只有3家,3家國有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和建設銀行,另外還有一家外資銀行——花旗銀行。沒有拿到業務資格的銀行期待著該《辦法》早日出臺。

  國內衍生產品業務開始于1997年中行開辦的具有遠期交易性質的遠期結售匯業務。后來,試點范圍擴大至四大國有商業銀行。2000年9月央行放開了300萬美元以上企業存款的利息,由此引發了商業銀行紛紛涉足金融衍生品市場,相繼推出結構性存款,運用金融衍生產品組合,為企業進行委托資產管理。一時間,大量非銀行金融產品及其衍生品已成為商業銀行的力推產品。

  但是,除了結構性存款外,沒有業務資格的銀行就不能開展其它金融衍生業務,一些商業銀行紛紛不滿,認為這4家銀行利用時間差搶占了市場,直接導致其它銀行外匯存款的下降。同時,也導致了一些商業銀行在沒有業務資格的情況下,違規操作,這給市場規范和監管都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在《辦法》出臺前,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所受的約束大多散見于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各類外匯管理規定,不利于金融機構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實行有效的風險管理,也不利于監管部門實施審慎監管,也阻礙了業務的發展。此《辦法》出臺意味國內所有銀行都可以公平地參與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競爭,也必將促進這一業務的發展。

  國內銀行急于涉足衍生產品市場的主要原因就是其高額的利潤回報。國內金融機構的外匯存款規模為衍生產品提供了廣闊的空間。截止2003年12月末,外匯各項存款余額為1487億美元,其中:企事業單位存款余額為519億美元;儲蓄存款余額為855億美元。

  2003年4月,工商銀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開辦包括遠期、掉期、期貨和期權在內的外匯金融衍生業務。據悉,4月份一個月該行為企業做遠期結售匯金額已經超過5000萬美元,累計達5542萬美元。面對著誘人的市場,沒有獲得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雖然不能開辦業務,但卻在積極地在做比賽前的熱身運動。

  金融衍生業務的核心就是風險控制,銀行必須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內控機制和風險管理體系。民生銀行外匯理財工作室有關人士表示,國內商業銀行多年來一直都在從事存貸等傳統業務,衍生產品作為新興業務,國內銀行接觸的比較少,都缺乏與其配套的風險防范制度。所以,今后開展此類業務,面臨的第一問題就是如何防范和控制風險。

  對于國內銀行來說,面臨的另一個重要問題就是人才稀缺。從事衍生業務的人員,必須是專家型的人才,不僅要了解產品的收益結構、準確地分析風險,還必須能夠了解和判斷國際金融市場上各種利率、匯率的走勢。招商銀行人士認為,今后銀行在衍生產品業務的較量實際上也就是風險控制和人才的較量。今后,這方面的人才將會主要來自期貨公司的經紀人和銀行的交易員。據悉,民生、招商等銀行都已經開始在各個分行培訓自己的交易員。

  眼下,國內金融機構人才緊缺是不爭的事實,僅各大總行和部分發達城市分行具有一些從事過國外衍生產品的工作人員。辦法要求,衍生產品交易主管人員具備5年以上參與衍生交易活動和風險管理的資歷,業務人員從業資歷要求2年以上。按照辦法要求,至少有5人以上的人員配置,包括主管、交易員、風險管理和研究分析人員。因此,在金融衍生品得以正式交易前,還須經歷金融機構人才儲備和培訓這一階段。

  與此同時,制度完善也非一日之功。盡管各商業銀行目前已參照2002年人民銀行制定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重新修改了各自內部控制標準,但對于衍生產品的內部控制還有待細化和完善。

  根據銀監會的定義,《辦法》中所稱金融機構并未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保險公司等主要金融機構,由于中國金融業還是處于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格局下,這樣的規定也無可非議。但業內人士認為,該辦法至少應該給予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通過各自監管部門提交申請從事該項業務的權利。

  目前,不僅中國人民銀行正在籌劃有關個人按揭貸款資產證券化的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期貨部也在力推國債期貨等衍生產品。屆時,央行、證監會與銀監會等三部委將同時涉足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管理。

  外資銀行的市場機遇

  《辦法》特別規定,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如不具備部分條件的,可以通過其總行或地區總部的授權和統一運作管理來達成條件。如此一來,外資銀行的準入門檻已經相對放低。

  相比于此前的征求意見稿,《辦法》給了外資銀行更多的優惠政策。比如,在市場準入方面,征求意見稿指出,金融機構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必須具備七大條件:健全的衍生產品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具備完善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處理系統和風險管理系統;衍生產品交易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備5年以上直接參與衍生交易活動和風險管理的資歷,且無不良記錄;至少應具有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技能專門培訓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員2員,相關風險管理人員至少1員;風險模型研究管理人員或風險分析研究人員至少1名,且無不良記錄;有適當的交易場所和設備等。

  而新辦法則特別規定,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如不具備上述條件,則應具備下列兩條。其一,應獲得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品種和限額等方面的正式授權;其二,該分行的全部衍生產品交易統一通過給其授權的總行(地區總部)系統進行實時交易,并由其總行(地區總部)統一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控制。上述兩條,使外資銀行申辦衍生產品交易的準入門檻已經相對較低。

  對此,國有商業銀行的研究人員表示,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在我國的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而對于遠期外匯交易、期權、掉期等金融衍生工具的運用,外資銀行早已達到“爐火純表”的地步。一旦允許外資銀行開辦遠期結售匯之類的中間業務,“他們將很有競爭力”。

  事實上,自外資銀行在我國開展業務以來,就特別注重優先發展高附加值和高收益的中間業務,以及其它一些不占用資金但收益卻很高的投資銀行業務。據有關人士估計,截止到2003年年初,在華外資銀行辦理的出口結算業務已占國內市場份額的40%以上。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所長李揚曾表示,如果外資銀行能經營與中資銀行相同的其它本外幣結算業務,在我國今后金融開放的4-5年內,外資行的業務量將占到50%左右的份額。在少數中心城市,這項比例則會更高。

  然而,也有業內人士指出,由于《暫行辦法》的出臺使國內更多有條件的金融機構都能涉足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外資銀行開展業務的空間也將相應變小。

  從各家銀行新近推出的個人外匯理財產品看,通過利率衍生的金融產品已成為市場主流。由于目前個人外匯理財產品大多為美元產品,并且和美元的利率掛鉤,因此美元利率的走勢對外匯理財產品的收益有直接影響。由于美元今后一段時間內延續低利率政策可能性很大,使得和利率掛鉤的結構性存款投資產品將風行市場。

  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國際業務部經理陳曉平認為,外資銀行正逐步把成熟的外匯利率衍生產品帶入中國市場,以滿足其高端客戶的需求。因此,監管層近期加快開放的姿態,將在很大程度上加速中資商業銀行在該衍生產品上的的創新步伐和推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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