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保護私產利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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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19日 10:37 瞭望東方周刊 | |||||||||
《瞭望東方周刊》記者 郭高中 北京報道 物權法將嚴格限定國家權力對公民合法私產的侵犯 對于不久前被媒體熱贊的北京市民拿著憲法阻止拆遷一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民法學博士吳兆詳5月11日在接受《瞭望東方周刊》采訪時給予了另一個視角的解讀:“這本身
吳兆詳所說的這種情況有望得到改變。 在最高人民法院吳的辦公室里,他拿出一本厚厚的《民法草案》遞給記者,指著第二編“物權法”說,“按照程序,今年將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明年有望獲得通過。有了物權法,公民在維護自己合法私有財產權利時將有法可依。” 6年前起跑 曾經擔任物權法草案主要起草人之一的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著名法學家梁彗星回憶了物權法草案起草的過程。 1998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漢斌委托一些專家學者成立了民法起草工作小組,任務是為民法典的制定和物權法的制定準備草案。民法起草小組在當年3月第一次開會討論了制定民法典的步驟。 會議決定分三步走:第一步,1999年通過制定統一合同法實現交易規則的完善、統一和與世界接軌;第二步,制定物權法,實現財產關系基本規則的統一、完善和世界接軌,當時決定從1998年開始,用4—5年時間完成;第三步,制定科學、完善的民法典,計劃2010年完成。 1999年10月,由梁彗星負責的社科院物權法課題組完成了中國物權法草案的建議稿。2000年底,中國人民大學王利民教授領導的課題組,也完成了人民大學物權法草案的建議稿。2001年底,全國人大法工委在這兩個草案建議稿基礎上形成了物權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按照當時的設想,該草案將在2002年討論進入審議議程,于2003年的人大會議上通過。 由于種種原因,立法進程往后推遲。但是,現實在緊迫地召喚物權法的出臺。在今年全國人大公布的5年立法規劃里,物權法被列為諸多法律中的第一位。 最不規范是物權 近些年來,商品房投訴一直高居中消協“十大維權難點熱點”榜首,拆遷矛盾更是遍地開花,還激起了自焚惡性事件。各地亂圈占土地,導致耕地面積急劇減少,給糧食安全造成威脅。這些都已經成為中國當前發展中急需解決的矛盾。吳兆詳認為,這些矛盾之所以發生,都可以用缺少對“物權”的尊重來解釋。 吳兆詳用“調整財產靜態關系”來描述即將出臺的物權法的作用。他認為,物權法的出臺,能夠解決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與私人財產沖突的問題。 “現在最不規范的是物權,這也是發生糾紛最多的原因。” 吳兆詳說。 梁彗星認為,造成這些社會問題的原因在于現行有關物權的法律法規存在很多的缺點。 中國從1978年開始實行改革開放,為此相繼制定了一批重要的民事法律,初步形成了一個民事法律體系。 但這些法律法規制定于經濟體制轉軌時期,難免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局限,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表現在:過于強調對公有財產的保護,強調“社會主義公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而對自然人和法人的財產保護不力。另外,對于屬于基本民事權利的動產和不動產物權,由行政管理法加以規定,過分強調行政管理,從私權保護角度考慮欠缺。 今年的憲法修改,確認了一個很重要的內容,就是對私有財產的保護。而眾所周知,私有財產中,屬于物權的不動產和動產又是第一要素。憲法的修改,給物權法的出臺創造了契機。 即將出臺的物權法的實質,就是解決個人私有財產的保護問題。法律將順應市場經濟下多種所有制、多種經濟形式、多種經營形式同時并存的要求,對各種所有制的物權平等對待,遵循“合法財產一體保護”的原則,而不再堅持片面強調“公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 政府要有物權觀念 物權法將嚴格限定國家權力對公民合法私產的侵犯。梁彗星給記者舉了一個例子。2003年10月8日,國家法院系統某大報登載了一個圖片新聞,說明是:“為了加強市場交通管理,湖南懷化銷毀192輛非法運營的黑摩的。” “這些摩的是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他們違法的地方在于沒經過許可就去拉客,你可以不讓他們拉客,但是你把他們的合法私有財產給壓碎,而且還登載到本應該是最講法制的人民法院的報紙上作為正面經驗宣傳。這表明我們的政府在處理這件事上絲毫沒有物權的觀念,沒有尊重和保護人民合法財產的知識。”梁說。 現實中,國家權力損害人民財產的現象屢有所聞。比如強制拆遷,在與房屋的所有權人沒有達成補償協議時,就強行采取暴力手段,甚至犯罪手段,把公民的房子夷為平地。還有些地方,賣房子的時候是完整的所有權,但是賣出去后,政府大筆一揮舊城改造,房子全部要拆掉。這些都是政府在侵害公民的合法財產的活生生的例子。 “我們通常講私法觀念、私權觀念,其中最重要的是物權觀念,而物權觀念最重要的體現在排除他人的干涉。物權觀念的普及不但能夠保護我們的財產,還有助于促進國家的民主化,限制政府的違法行為。” 梁說。 專家披露,在即將出臺的物權法中,政府征地或者要求公民搬遷,只有在確實是用于公共設施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并且公民有權和政府進行談判,平等地協商解決問題。 物權法草案還嚴格限定國家征收必須適用于真正的社會公共利益,并對什么是社會公共利益做了嚴格的界定:只有在國防、軍事、安全、公共交通需要時才可以征收。開發區、寫字樓、商場等,都不屬于社會公共利益。 物權法草案還規定了政府征地后補償款的使用原則。 針對補償款往往被村或鄉一級政府的負責人占用,落實不到農民手中的困境,物權法第57條規定:“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國家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但應支付土地補償費等費用。土地補償費用的分配辦法,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或者成員代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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