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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新《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利完善監管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18日 20:32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5月18日電 (記者丁海軍) 中國保監會法規部負責人18日指出,新《保險公司管理規定》體現了完善監管、促進發展的指導思想。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新《規定》分別對保險機構、保險經營、保險條款和費率、保險資金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督檢查等5個保險監管的主要領域進行了規定。在內容上,新《規定》在保險機構設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管理、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保險機構變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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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審批、保險業務經營規則和條款費率管理等方面,與原《規定》相比都有較大的改革和突破,在資金運用、償付能力監管和市場監督檢查等方面一些已經施行的新的監管制度也得到了體現。

  這位負責人強調,新《規定》主要的改革和突破,體現了完善監管、促進發展的指導思想。為把好保險市場準入的審慎原則,新《規定》強化了保險公司設立的審查力度,規定在對保險公司設立申請的審查期間,保監會應當對投資人進行風險提示教育,并聽取擬任董事長、總經理對擬設公司市場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規劃、內控制度建設等方面的工作思路,作為是否批準的參考。在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管理上,改變以往較為嚴格的監管模式,遵循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基本單位批設管理分支機構的原則,保險公司在分支機構的設立上擁有更大的自由度;同時,增設分公司需要增加的資本金額度也大幅度的降低。與此相聯系,明確規定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業務,使得省級區域內不再存在所謂“跨區域展業”問題,重新界定了跨區域經營的含義。為改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吸收社會資本,保險公司單一股東的持股比例上限由原來的10%提高到20%。關于償付能力監管和條款費率管理的規定,內容上對國際上的先進經驗有所借鑒,反映了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保險產品逐步市場化的科學監管理念。新《規定》在保險監管措施上也有所創新,明確規定保監會根據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對保險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或者質詢,要求其就保險業務經營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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