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新《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利完善監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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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18日 20:32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5月18日電 (記者丁海軍) 中國保監會法規部負責人18日指出,新《保險公司管理規定》體現了完善監管、促進發展的指導思想。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新《規定》分別對保險機構、保險經營、保險條款和費率、保險資金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督檢查等5個保險監管的主要領域進行了規定。在內容上,新《規定》在保險機構設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管理、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保險機構變更事
這位負責人強調,新《規定》主要的改革和突破,體現了完善監管、促進發展的指導思想。為把好保險市場準入的審慎原則,新《規定》強化了保險公司設立的審查力度,規定在對保險公司設立申請的審查期間,保監會應當對投資人進行風險提示教育,并聽取擬任董事長、總經理對擬設公司市場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規劃、內控制度建設等方面的工作思路,作為是否批準的參考。在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管理上,改變以往較為嚴格的監管模式,遵循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基本單位批設管理分支機構的原則,保險公司在分支機構的設立上擁有更大的自由度;同時,增設分公司需要增加的資本金額度也大幅度的降低。與此相聯系,明確規定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業務,使得省級區域內不再存在所謂“跨區域展業”問題,重新界定了跨區域經營的含義。為改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吸收社會資本,保險公司單一股東的持股比例上限由原來的10%提高到20%。關于償付能力監管和條款費率管理的規定,內容上對國際上的先進經驗有所借鑒,反映了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保險產品逐步市場化的科學監管理念。新《規定》在保險監管措施上也有所創新,明確規定保監會根據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對保險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或者質詢,要求其就保險業務經營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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