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原交通廳廳長盧萬里因受賄罪一審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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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10日 18:18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5月10日電 (記者田雨、何云江)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10日公開宣判,一審判處貴州省原交通廳廳長盧萬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盧萬里,原系貴州省交通廳廳長、貴州高速公路開發總公司總經理,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2002年6月29日被罷免)。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6月至2002年1月,盧萬里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先后33次收受、索取他人賄賂款、物價值2559萬元。 案發后,偵查機關共查獲盧萬里現金、存款、房屋等財產折合人民幣共計5536.9萬元。除盧萬里收受的賄賂款、物折合人民幣2559萬元和能說明來源合法并經查證屬實的財產共計人民幣326.9萬元外,盧萬里對價值人民幣2651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2001年12月上旬,盧萬里得知有關部門在調查其經濟問題后,以虛假身份資料在湖南省某市公安局騙取出國護照,于2002年1月下旬,經廣東、香港非法出境,逃往國外。 一審法院認為:盧萬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盧萬里的財產,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盧萬里在得知有關部門正在調查其經濟問題后,違反出入境管理法規,畏罪潛逃境外,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盧萬里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所犯罪行嚴重破壞了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無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應依法嚴懲。其余各罪亦應依法懲處,實行數罪并罰。遂判決:盧萬里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隨案移送贓款贓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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