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富才與引咎辭職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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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27日 19:15 中國經濟周刊 | |||||||||
★文/王佳寧 馬富才是一位部級國企的老總。4月14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同意接受馬富才辭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總經理職務的請求,新華社于當天晚些時候向全國播發了這條消息。
馬富才辭職只是這次國務院常務會議嚴肅處理三起特大安全事故的內容之一。去冬今春,中石油川東鉆探公司井噴、北京密云燈會和吉林中百商廈等三起特大安全事故的相繼發生,關注這些消息的人無不揪心,而最讓公眾可期的就是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決定,特別是相關主管部門的反應。公眾可能還在猜測,發生特大安全事故所在地的上級也想通過一些補救來挽回一些社會評價,但是這種局面的形成,我想必須是相關責任部門的行為不能偏離公眾的意愿。所以,馬富才之舉給出了引咎辭職是一種自律、自究(甚至自救)行為的重要信號。 為官的目的原本是為了保障公眾的利益和基本權利。政府在依法行政中,很重要的一條應是一個很負責任的政府,一個能夠接受公眾問責的政府。按照以前的慣例,官員、特別是高級官員,一般都是在本人出現了諸如貪污腐敗之類的問題或本人直接犯有重大錯誤才去職,真正因為工作不力或者管轄內出現重大問題而去職的非常少。而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同意接受馬富才這位部級國企的老總辭職說明,在一個重大問題、事故、惡性事件發生之后,總要有相應的人來為它負責。當這個問題、事故、事件足夠大的時候,涉及到的這個負責人的職務也應該相對應地足夠高。 所以,健全的引咎辭職制度是一種硬性的約束機制,它不僅能保證一時、一事、一人,也能保證時時、事事、人人。引咎辭職制度借助專門的機構來強制實施,具有剛性操作干部“下崗”的特征。 干部“能上能下”已提了多年,而在實際操作中,“能下”是長期困擾干部制度改革的難題。一些地方大多從“能上”的角度去進行優化選人的“修修補補”,很少從“能下”的角度進行科學的制度創新。一些干部只要不違法亂紀被撤職開除,職級將終身保留,職位也很難挪動。 “能下”之所以難,有歷史原因,也有現實原因。社會長期以來存在著一種“不到年齡不會下,下去定是有錯誤”的思維定勢,體現在干部人事制度上,除了離退休年齡的硬杠杠外,缺乏干部“下”的評判標準、政策依據和具體途徑,什么情況該下,往什么地方下,以什么形式下,沒有科學的、配套的、操作性強的實施辦法。其結果是,“能上”固然不易,“能下”更加困難。長期以往,干部“能下”陷入僵局。 僵局狀況引發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在一個重大問題、事故、惡性事件發生之后,一些相關(責任)部門和它的負責人在觀望、在等待。殊不知,這種近乎麻木的觀望和等待正慢慢扼殺公眾對他們的期望。 這就是說,嚴重失職、群眾意見大的相關(責任)部門的負責人不能賴著不走。事實上,引咎辭職制度也是干部淘汰機制的重要表現之一。《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59條明確指出,引咎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引咎辭職就是由自己主動承擔過錯或錯誤的責任,并因此感到內疚而辭職。而淘汰機制的另一核心表現是,行為人即便沒有“咎”,工作平庸,不進取也在此列。 有“咎”當下,平庸、不進取也要下,是衡量“淘汰機制”是否充滿生機與活力的重要標準,是衡量干部能不能下的試金石。 (作者為《改革》雜志執行總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