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就差別存款準備金率表態:并非歧視性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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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17日 15:11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4月16日電 (記者 毛曉梅) 4月25日起我國將正式開始實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就公眾和媒體關注的有關問題,中國人民銀行16日以答記者問的形式首次作出表態。以下是部分內容: 問:有評論認為逐步取消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已成為一種國際趨勢,為什么我國還要實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
答:目前部分市場經濟國家如英國、加拿大等不對金融機構的存款準備金率作強制性規定,但是包括美國、日本、歐洲中央銀行在內的大多數中央銀行,目前仍實行非常有效的存款準備金率制度。1998年以來,我國將13%的存款準備金率兩次下調為6%。2003年,由于宏觀調控的需要,再次上調為7%。前不久又決定上調到7.5%。總體看,由于當前我國經濟和金融的特點,在未來一段時期內還需要充分發揮存款準備金率政策的作用。這是由我國目前宏觀經濟和金融的現狀所決定的。近年來我國外匯占款大幅度上升,需要通過調整存款準備金率來對流動性加以凍結。從金融體系現狀看,由于我國金融機構的不良貸款率較高而資本充足率偏低,有必要強化存款準備金制度的風險防范作用。我國對金融機構實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是基于我國金融運行的實際情況做出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促進我國金融平穩運行和健康發展。 目前,世界上有十多個國家實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 問:對金融機構實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的可操作性如何?操作中能否做到公正公平? 答:實施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的依據包括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比率、內控機制狀況、發生重大違規及風險情況等都有具體標準,可操作性強。并且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對于考核的金融機構采取統一框架設計和分類標準,操作公平、公正。人民銀行定期根據銀監會統計的金融機構法人的資本充足率和不良貸款比率等指標,對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進行調整。在個別金融機構出現重大違規、風險問題以及支付清算問題時,人民銀行將會商銀監會,及時調整其存款準備金率。 問:有評論認為實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主要是針對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的一種歧視性政策,對此怎么看? 答: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采取統一框架設計和分類標準,實施對象為存款類金融機構。考慮到我國各類金融機構改革進程的差異,尚未進行股份制改革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暫緩執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隨著這些金融機構改革深入和取得階段性成果,它們都要納入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的實施范圍,不存在歧視問題。 問:實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對股票和債券市場會產生什么影響? 答:并沒有直接影響。 問:有評論說實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實際上是恢復了人民銀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果真如此嗎? 答: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并不是人民銀行采取的一項行政性監管措施,而是一項與資本充足率制度相輔相成的貨幣政策調控制度。它主要是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正向激勵作用,調動金融機構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健全公司治理結構的積極性,促使金融機構逐步達到資本充足率要求,有利于實現調控貨幣供應總量和降低金融系統風險的雙重目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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