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調整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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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16日 16:48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 | ||||||||||
為便利企業經營,擴大企業靈活使用外匯的自主權,降低成本,簡化手續,同時繼續推進我國結售匯體制的改革,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于調整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核定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提高了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保留外匯的比例。 外匯賬戶管理是我國外匯管理和結售匯制度的重要內容。隨著外匯體制改革的深化
上述政策調整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企業的需求,但由于企業外匯收支情況的復雜多樣,現行賬戶限額標準還不能完全適應其外匯資金運作需要。企業超出賬戶限額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結匯,用匯時需要再到銀行購匯,不僅增加了結售匯環節,還使企業承擔了匯兌手續費和匯率風險,增加了經營成本。為此,國家外匯管理局一直在研究如何進一步完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而近年來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對外經濟蓬勃發展,國際收支狀況良好,為繼續改革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通知》根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的實際情況,將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可保留外匯的比例由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20%提高到30%或50%。具體來說,在核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時,以企業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為基礎并結合其實際用匯情況,按收入與支出之間的關系,分檔次確定賬戶的限額標準。對于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占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比例為80%以下的境內機構,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按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30%核定;對于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占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比例為80%以上(含80%)的境內機構,其外匯賬戶限額按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50%核定;新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境內機構,如上年度沒有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初始限額不超過10萬美元。 在調整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政策、逐步提高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比例的同時,國家外匯管理局還將進一步加強對外匯賬戶的監管,特別是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強對賬戶資金流動的監管,切實防范外匯資金異常流動帶來的沖擊。 此次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政策調整的主要意義:一是便利企業經營。賬戶限額標準的提高,有利于擴大企業靈活使用外匯的自主權,減少企業開展對外貿易收付的環節和手續,降低其財務成本,便利其外匯收支活動,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二是推進結售匯體制改革。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標準的提高,意味著企業支配外匯資源的自主性增強,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余額的變化將更多地體現企業結售匯的意愿,因此,此次調整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也是我國由強制結售匯向意愿結售匯邁出的重要一步。 《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背景資料 我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的改革歷程 伴隨著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政策進行了多次調整。 一、1994年外匯賬戶管理政策 在1994年初的外匯管理體制改革中,我國建立了銀行結售匯體制。對中資企業實行強制結售匯制度,中資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除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勞務技術合作及其他暫收待付項下的外匯允許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外,其他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均應當結匯,不能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保留。而對外商投資企業未實行強制結售匯管理,允許外商投資企業開立外匯賬戶,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二、1997年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改革 適應我國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的形勢,1997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和《關于允許中資企業保留一定限額外匯收入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中資企業保留限額外匯收入操作規程》,對外匯賬戶管理政策進行了調整。為了便于管理,將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從功能上區分為外匯結算賬戶和外匯專用賬戶,并對不同性質的外匯賬戶實行不同的管理方式。 為了便利中資企業生產經營,這次賬戶改革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中資企業開立外匯結算賬戶,在限額內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具體來說,年進出口總額在等值3000萬美元以上、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經貿公司,以及年進出口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注冊資本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型企業,可以開立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保留一定限額的外匯收入,其賬戶限額為本企業上年進出口總額的15%。所有外商投資企業均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其賬戶限額根據其實收資本情況和經常項目資金周轉情況核定。 三、2001年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改革 為適應我國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形勢,鼓勵和扶持出口,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國家外匯管理局于2001年11月發布《中資企業外匯結算賬戶管理實施細則》,放寬了中資企業外匯結算賬戶開立標準,允許年度出口收匯額在等值200萬美元以上,且年度外匯支出額為等值20萬美元以上,享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中資企業開立外匯結算賬戶,保留一定限額外匯收入。中資企業外匯結算賬戶的最高限額,按照該企業上年度出口收匯累計額或外匯支出累計額中較小額的25%核定。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結算賬戶管理政策及限額核定標準不變。 四、2002年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改革 2002年10月,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推出了新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政策,取消了中資企業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條件限制,統一了中外資企業賬戶管理政策,允許具有涉外經營權或有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中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將原有的外匯結算賬戶和外匯專用賬戶合并為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實行統一的限額管理,按照其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20%核定賬戶限額,同時,按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25%核定地區總限額,對有特殊情況的境內機構,允許外匯分局在地區限額范圍內對其賬戶限額予以調整。 由于取消了中資企業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條件限制,企業開立賬戶的個數大幅增加。截止2003年6月,全國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達16萬戶,比2002年10月增加6萬多戶。 五、2003年進一步放開國際承包工程等暫收待付項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 2002年的政策調整,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也有部分企業反映,國際承包工程、國際勞務、國際海運及船代、貨代以及國際招標等項下的資金往來較為頻繁,所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具有較強的暫收待付性質,但按照規定只能保留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20%,企業頻繁到銀行辦理結匯和購匯所產生的手續費、匯兌差價等費用,會加大企業的經營成本,制約業務的正常開展。為此,2003年8月,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于調整國際承包工程等項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將國際承包工程及國際勞務項下、國際海運及船務運輸代理和貨物運輸代理項下、國際招標項下、從境外收入外匯后需向其他境內機構或個人劃轉的暫收暫付項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納入有特殊來源和指定用途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進行管理,賬戶限額按照其外匯收入的100%核定,即允許其外匯收入全額保留在外匯賬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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