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時評:國家邏輯和企業邏輯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15日 07:24 中國青年報 | |||||||||
童大煥 1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親自主持會議,對川東天然氣井噴事故、密云虹橋踩踏事故和吉林中百商廈大火事故等三起特大安全責任事故作出處理決定,國務院同意馬富才辭去中石油總經理職務。
2003年歲末發生在重慶開縣的“12.23”氣礦井噴特大事故,被認為是自1949年以來國內最為嚴重的一起工業事故。243條鮮活的生命撒手人寰,萬余群眾中毒受害。 事故發生后,責問中石油的聲音不斷,馬富才本人多次表示過引咎辭職的意愿。直到今年1月份,中石油集團總公司新聞發言人還對記者表示,傳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總經理馬富才和一位副總將被免職的消息并不準確,沒有根據(《新京報》1月15日)。在今年“兩會”期間,有不少代表也在追問此事。 國務院經過深入調查,最終確認這是一起責任事故,并且作出上述處理,看得出是在“揮淚斬馬謖”。因為作為特大型國有企業的掌門人,馬富才創造的經營業績可謂傲視群雄。中石油一年銷售收入3792億元,上繳稅費644億元,實現利潤536億元,位居國內企業榜首。 但即使馬富才對中石油有過重大貢獻,也難以避免去職的結果。因為,為了遏制頻發的重特大事故,應對嚴峻的安全生產形勢,國務院于2001年頒布了《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明確規定:“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的,由國務院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省長、自治區主席、直轄市市長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為了嚴肅黨紀政紀,容不得姑息遷就。 此番馬富才的去職,必經過三種程序:國務院接受其辭去中石油集團總經理職務的辭呈;中央有關部門免去其中石油黨組書記的職務;股東大會罷免其中石油股份公司董事長的職務。這三者之間,形成了高度的一致性。但是,其中暗藏著的企業邏輯和國家邏輯之間,卻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企業邏輯以企業利潤為第一追求,而國家邏輯則要求“以人為本”、“人命的邏輯高于一切的邏輯”。目前的處理結果,是國家邏輯戰勝了企業邏輯。這是值得欣慰的。 理論上,中石油是國企,它的利益某種程度上說也是國家利益,也就是全國人民的共同利益。但是,這種利益卻不容許以犧牲少數人的利益甚至生命為代價。這就是更為本質的國家利益和國家邏輯。但是,中石油也好,任何一個企業也好,作為一個獨立法人的利益主體,以利潤為第一追求,始終是它們內在最根本的沖動。這種幾乎無法更改的企業邏輯與人命大于天的國家邏輯之間,存在著一種必然的沖突。 中石油是國企,相關負責人有一種“亦官亦商”的雙重身份。因此,當國企的企業邏輯和整個國家的國家邏輯發生尖銳沖突的時候,國家可以采取引咎辭職的辦法解決沖突。但是,引咎辭職的效用是有限的。一方面,它無法作用于大量非國有企業;另一方面,它畢竟只是一種“事后監督”,這種事后監督能否起作用,往往還取決于事故發生后各種力量的艱難博弈,因此,它很難在事前成為企業的內在約束。 因此,根本的辦法是,要建立起企業邏輯和國家邏輯的一致性,讓國家邏輯貫穿到企業邏輯中去,使之成為企業自覺自愿的內在追求。具體而言,就是人命必須值錢,讓企業為安全事故付出的經濟代價遠遠高于其用于各種安全防范的成本。如是,則不管是國有企業,還是非國有企業,“安全”才會真正與“效益”正相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