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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半年涉案250億元 國資委緊急設法“救火”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14日 07:21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范利祥  上海報道

  中央國企屢屢涉案

  對于中央國企,這樣的挑戰頗有驚濤拍岸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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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國資委組建以來,僅去年5月到12月就收到中央企業報送的請求協調的法律糾紛案件65起,涉及82家企業,直接涉案金額85億元,間接涉案金額250億元。金額之大,范圍之廣,令人震驚。

  這是3月24日在福州召開的“2004年全國企業家活動日”上,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向參會代表透露的信息。

  “目前,我國有關國有企業法制建設仍然很不平衡,在企業經營管理中還存在著許多法律漏洞和法律風險。”黃淑和指出。

  細探這些法律糾紛案件產生的原因,可謂錯綜復雜,但企業內部責任不清、決策草率、制度不健全、監管失控和法律審核把關不嚴等,是其中重要的原因。

  4月12日上午,一家位于上海的中央國企總法律顧問告訴記者,為了最大程度地規避這些風險,國資委此前嚴格規定,中央企業凡發生涉及出資人重大權益的法律糾紛或案件,應當在法律糾紛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國資委備案,并自覺接受有關法律指導和監督。

  “有不少企業發生大大小小各類法律糾紛,并沒有完全向國資委備案。實際上中央國企涉案的可能更多,涉案金額也可能更為龐大。”該人士透露,去年,除去一些尚未處理的“老案”之外,他所在的集團公司共涉及新案59起,訴訟代理回收人民幣5053萬元,挽回損失人民幣1798萬元、查封和保全財產1.4億元。

  相關資料證明:中國通用技術集團從2002年7月到2003年7月辦結的一審案件27件,涉案金額31900萬人民幣;辦結二審案件19件,涉案金額4100萬人民幣;目前在手未結案件尚達100多件。

  4月5日下午,國資委政策法規局一位官員表示,根據該局的分析統計,目前196家中央所屬企業,或有事項涉及的資產量很大,占企業總資產的比例很高。這說明,中央企業在對外擔保和投融資過程中,還存在著相當的法律風險。“現在來看,情況很危急。”

  央企法律顧問制度即將出籠

  針對中央國企涉案累累的現狀,黃淑和表示,國資委在今年工作部署中強調,一方面要建立防范投資風險的出資人法律監督機制,另一方面要建立防范經營風險的所出資企業的內部法律監督機制。

  黃淑和同時透露,國資委正在抓緊制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其中,黃親自擔任《辦法》起草工作小組組長,足見國資委對該《辦法》的重視程度。“在國資委組建、國有企業出資人到位的新形勢下,亟需制定針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加強國有企業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

  當前,中國企業法律顧問隊伍有10萬多人,其中80%以上在國有企業。為了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依法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進一步加強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并建立以事前防范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補救為輔的企業經營風險保障體系和防范投資風險的所出資企業法律監督機制,國資委決意以《辦法》的形式對此進行規范化運作。

  “《辦法》是《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稱《條例》)的重要‘配套規章’。”上述國資委政策法規局官員告訴記者。

  早在2003年12月25日,國資委政策法規局就向外界發出了“關于公開征求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意見和建議的通知”,公開廣泛征求外界對該“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

  “反饋工作已經于今年元月8日結束,外界反應很強烈,我們收到了不少具有很大參考價值的建議。”政策法規局官員如是表示,“現在《辦法》還沒有通過,一些具體條例還在修改之中。”

  雖如此,但總的框架已經搭好。起草工作小組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內部所應享有的主要權利作了這樣的設計:負責處理企業經營、管理和決策中的法律事務;對損害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和建議;對企業損害出資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和建議;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和建議等等。

  《辦法》(征求意見稿)還規定,特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設置企業總法律顧問。其中,國有獨資企業的總法律顧問對總經理負責,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的總法律顧問對董事會負責。

  不過,在外界對這項規章制度叫好的同時,一位律師發出了這樣的質疑:“《辦法》只由國資委一家制定和頒布,其效力較之此前頒布的關于企業法律顧問的有關規章的效力將更低。企業法律顧問資格作為一種國家級的法律職業準入資格,沒有國家法律職業主管機關的首肯,其效力是否能得到社會的認可?”

  從“配角”走向“主角”

  其實,在此前,中央有關部門已經開始推行了總法律顧問制度的試點工作。2002年7月,國家七部委辦聯合下發了《關于在國家重點企業開展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稱《指導意見》)。當時在196戶中央國企中選擇了24戶開展了總法律顧問制度試點工作。“試點結果表明,成績還是非常顯著的。”上述國資委政策法規局官員透露。

  從今年開始,國資委將擴大中央企業總法律顧問的試點工作,率先在中央管理的53戶國有特大型企業集團推行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并力爭于“十五”期間在所有中央企業建立健全法律顧問機構。

  “如何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避免‘法律陷阱’,盡快培養和造就一批懂業務、善管理,熟悉法律并能掌握和運用世貿組織規則的法律專業高級管理人員,比以往任何時候都顯得迫切和重要。”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在福建的會議上嚴肅地說。

  中糧集團總法律顧問劉烈東則表示,該集團于2003年3月聘任其擔任中糧集團總法律顧問。總法律顧問進入公司領導層,參加公司有關經營管理的各項重要會議,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并提出專業法律意見。去年,先后處理集團系統各類訴訟、仲裁案件20多件。

  上海建材集團一位中層干部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只有用法律的眼光來思考經濟問題,企業才能真正發展壯大。”

  據介紹,上海建材集團在組建初期即在總經辦設置了專職法律顧問,后來獨立設置法律部作為10個職能部室之一。其總法律顧問的法律工作已從企業經營管理的“配角”向“主角”轉變,企業法律顧問的一般建議權也向總法律顧問的決策參與權轉化。

  該人士還透露,該集團總法律顧問的工作已經涉及到集團的方方面面:

  一是參與國內外重大合資項目談判,起草或審查重要合同。涉及合資項目14項,注冊資本達到2.36億美元,參與資產轉讓、兼并項目談判8項,涉及總金額達1.3億美元。

  二是代理企業訴訟和調處非訴案件。直接代理或參與各類經濟糾紛訴訟或仲裁300余起,標的額6億元左右,為企業節約訴訟成本500萬元,挽回經濟損失近1.8億元,并調處各種非訴案件100余件,涉及金額2億多元。

  三是追索應收款。至2003年6月應收款從4.6億元下降至4千萬元以下,從而降低了財務成本。

  四是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和建章立制。提出制度建設的建議100多項,起草和審定二十余項集團重大規章制度等等。

  2002年9月,上海建材集團正式列入國家第一批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試點企業名單,該集團試點方案于2003年1月獲得批準。

  相比昔日,上海建材集團的嘗試頗有斬獲。2000年該公司發生訴訟案件32件,標的額2億多元;2001年為14件,標的額7400萬元;2002年發生訴訟案件7件;2003年有5件。

  “救火隊”尷尬

  很早以來,不少中央國企就在嘗試企業總法律顧問這項制度,但實際上,不少法律顧問境況尷尬。

  “說老實話,其實我在公司的地位相當尷尬。”上面提到的上海某中央國企的總法律顧問向記者大吐苦水,“你在企業里根本得不到重視,只有出事了,領導才想起你。在平時的工作中,根本沒有參與的機會。”

  該人士同時還兼任該集團董事長秘書。他表示:“搞一個重大項目的時候,作為企業的法律工作人員,你有權利和義務告訴領導應該從哪些方面規避法律風險,但實際上真正被采納的很少。很多項目背后往往藏著巨大的風險,你要是硬著干,提出一些糾正意見和建議,則有可能被炒魷魚。”

  記者在實際采訪中也了解到,不少法律顧問一直只是充當“救火隊”的角色,即其作用僅停留在事后補救上。而且,企業總法律顧問往往同時兼任公司總經理助理、秘書、副總經理等職務,對一些損害企業出資人合法權益特別是來自上層的壓力時,大多保持沉默,很難發揮法律監管作用。此外,企業法律工作部門參與企業重要經營管理活動的程度不夠,導致一些草率決策時時發生。

  國資委的調研結果也表明,目前,在這項工作上還存在不少問題:企業總法律顧問或其他法律工作人員參與企業改制重組、商務談判、兼并破產、招標投標、知識產權保護等企業重要經營管理活動的程度不夠,部分企業法律事務還停留在被動應訴或一般合同管理的程度上;企業現有的法律人員專業化素質還不夠高,目前集團總部層面的專職法律人員,獲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或律師資格的才占1/3,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的只占1/2;而且企業法制工作機構設置不平衡,部分企業沒有設立專職的法律事務機構,只是由企業辦公室或企管、審計監察機構代管的,少數企業甚至連一名專職的法律工作人員都沒有。

  中國通用技術集團副總經理、總法律顧問孫曉民則強烈建議國資委能夠重視法律顧問的隊伍建設問題。“隊伍不穩定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國營企業在薪酬體制上與市場差距較大,這種情況如不能扭轉,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就不能有一個穩定的骨干基礎,法律專業人員的素質就沒有保障。”

  他透露,該集團全系統原有法律專業人員30多名,近年來由于種種原因流失近半,其中大部分都是專業骨干。目前全集團系統只有法律專業人員16名,而他們的工作量卻超過原來30多名專業人員的總工作量。“國企法律顧問的薪酬應當參照行業市場水平,與其工作業績和專業性質相適應,才能有利于國營企業法律顧問隊伍的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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