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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罪”云云可以休矣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12日 11:53 亞太經濟時報

  □單世聯

  牟其中一度是中國民營企業家中“偶像式人物”,但在我看來,卻不是令人喜歡的人物。雖然他在獄中聲稱“政治民主化、經濟自由化、道德宗教化,這就是中國社會發展的前景”(這句話中除“道德宗教化”實為荒唐外,其他的都是正確的),但其思維和行為卻與自由民主無緣,甚至理性化程度很低,比如“世界上沒有辦不到的事,只有想不到的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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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言,比如據報載他習慣給自己不滿意的員工戴上政治帽子等等。

  牟案重審,使得這個公眾正在忘卻的人物又一度成為新聞熱點。紛紜議論似乎都圍繞著“原罪”二字。我不知道這個“概念”是如何用到中國民營企業上的,但現在的情況看,這個概念客觀上使民企老板的一切都罩上了一層神圣的光環。

  牟其中說得沒錯:“我國的法治環境、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還有待大大地改進;民營企業的生存環境太惡劣、社會地位太低,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近年來有無數的社會性事件可以證明,我們的社會心理還不能完全合理、公平地對待富豪們擁有的財富;而且憲法也才剛剛寫上“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全面落實還有一個過程。然而,少數富豪的神話不也是被他自己刻意地扭曲或夸大,變成竊取社會其他財富的道具嗎?從牟其中到瞿兆玉,從劉曉慶到楊斌等等,他們都是上個世紀80年代初期,抓住時代賦予的機遇,在短短十數年之內,財富迅速積聚;有的甚至還名列福布斯內地富豪榜,他們的暴富難道統統都是合法合理合情的嗎?

  現實世界沒有原罪,但現實世界確實有罪行,沒有誠信、欺騙、違反勞動法、虐待員工、破壞環境等等幾乎成為少數富豪們的習慣行為,對于這些,無論在哪個國家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富貴不是罪惡,但也不是“正確”、更不是“標準”的代名詞;“仇富”既已成為“國民心理”,我想不出有什么理由可以輕易指責它。所以,“原罪”論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發展民營企業”也不能凌架于法律之上,在依法治國的今天,任何富豪都不應當以“沒有原罪”為自己的現實罪惡辯護。“罪行法定”是莊嚴的憲法原則,有罪無罪,只能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談論牟案,不能把政策偏向與實在的違法亂紀、犯錯誤行為混同起來。這樣說,并不是認定牟其中就一定有罪,真正的問題是要區分政策性問題和法律問題。民營經濟確實受到國有經濟的擠壓,發展起來很不容易,但大力發展民營經濟的時代要求絕不應當成為少數富豪為所欲為的借口,已經受到法律制裁的罪犯也沒有理由要求計劃體制為其罪行負責。如果牟其中確犯有當初判定的罪惡,那么他的入獄就與當時的民營企業政策無關;如果這次能夠證明當初的指控沒有根據,那么他的出獄乃至平反,也與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來國家大力發展民企無關,盡管牟其中在獄中寫了學習“三個代表”體會的文章。

  緊緊抓住“原罪”二字談論牟案,說明我們的思維還過多地糾纏到政治上了。這不是偶然的。翻讀舊報,我們不難發現,一些富豪們早就過分地熱心政治,且活學活用,他們的暴富有時是由權力系統提供種種方便的結果。一段時期以來,市場與權力分得并不很清楚,當少數富豪憑借權力縱橫市場時,他們對權力之手沒有任何怨言,權錢交易少了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成功;當他們受到法律制裁時,他們卻歸之于計劃經濟加諸民營經濟的“原罪”。政治已經滲透到一些人的血液之中,家庭紐帶加上獨裁管理,使一些民營企業甚少民主氣息、科學氣息,我們能在多大程度相信這些人會成為發展民營企業的中堅和先鋒呢?中國社會的進步能在多大程度上依靠這樣的企業家?

  所以,圍繞牟其中種種議論,不應當也不必要過多地糾纏在“原罪”之上,而應該實事求是地調查、了解牟其中究竟是否違法、犯法,有罪就要依法懲處,無罪就要還他一個清白。離開了這一點而宏論滔滔,無論是辯護還是指責,都離題甚遠。希望此次“原罪”的熱論,能促使民營企業家們完成從自發到自覺的覺醒,也促進社會輿論就事論事,走向健康化、理性化。

  (作者為廣東省社科院文化產業與新聞傳播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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