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審牟其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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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12日 11:20 亞太經濟時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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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轟動一時的牟其中案即將重審。4月8日,湖北省高院一位知情人士向本報記者證實了這一消息。 從“中國首富”變成“中國首騙”,正在武漢洪山監獄服刑的牟其中,被判刑后一直試圖翻案。不過,他或許想不到,這次重審,卻是由貴陽交行不服判決引發的。 該知情人士透露,牟其中案將在湖北高院再審民事部分,如果出現新的與此前存在重大沖突的證據,也有可能牽涉到牟其中案的刑事部分。 備受關注的交通銀行貴陽分行訴中國銀行湖北省分行、湖北省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南德經濟集團(以下簡稱“南德集團”)信用證墊款、擔保糾紛一案(共計八宗案件),以及南德集團暨牟其中等信用證詐騙案,一件民事,一件刑事,近日再起波瀾。 4月8日,本報記者從牟其中的一位代理律師兼辯護律師——北京中仁律師事務所劉興成律師處獲悉,原定今年3月30日至4月2日開庭的貴陽交行訴南德集團等信用證糾紛案再審已因故延期,不過湖北高院有可能在4月中旬開庭再審。劉興成透露的另外一點信息是,他們已要求先審理牟其中案的刑事部分后審理民事部分,牟其中有望因此獲得平反。 不過,4月9日下午,本報記者致電負責此案再審的湖北高院審判監督第二庭希望了解再審安排時,該庭工作人員要記者先跟宣傳處聯系,而宣傳處一位涂姓工作人員以“處長在開會”及“案子很敏感”為由拒絕透露任何信息。 貴陽交行不服判決請求重審 牟其中案再審的直接原因是交通銀行貴陽分行不服湖北高院作出的一份終審判決。 根據貴陽交行2002年7月14日遞交給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申請書》中所述的“基本事實”,1995年-1996年間,南德集團委托湖北省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湖北輕工公司”)對外與外商簽訂外貿合同,并委托湖北輕工公司代為向中國銀行湖北省分行(以下簡稱“湖北中行”)申請開立信用證。1996年始,貴陽交行人員李建平為南德集團與湖北輕工公司之間的代理進口合同出具了6份《見證意見書》。 1995年-1996年間,湖北中行先后為湖北輕工公司開立33單信用證,涉及金額約8000多萬美元。后湖北中行對外付匯、墊付信用證項下款項,但湖北輕工公司未依約將資金交付湖北中行。 由于湖北輕工公司最終喪失償還能力,湖北中行向湖北高院起訴,要求貴陽交行向湖北中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湖北高院后將涉及南德集團犯罪的12單案件移送湖北隨州中院一審。 2002年7月6日,湖北高院二審維持原判,確定湖北中行訴請成立,貴陽交行承擔信用證項下的全部付款連帶責任。 貴陽交行認為,本案判決中最為嚴重的錯誤是判決貴陽交行向并非所謂擔保關系的債權人中行承擔保證責任。他們認為,湖北中行所受的損失是由于其自身重大過錯、湖北輕工的重大過錯以及南德集團的信用證詐騙行為等多種因素造成的,應依據各方過錯程度以及與湖北中行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來確定有關責任,湖北中行不能以其自身過錯行為要求貴陽交行連帶地承擔全部的民事責任。 同時,貴陽交行認為湖北高院在本案的審理安排中存在地方保護主義傾向,故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復查,并中止(暫緩)執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鄂民二終字第34號《民事判決書》,直接再審本案。 代理律師稱兩判決有矛盾 在貴陽交行認為不應由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要求再審的同時,牟其中的代理人也在為翻案奔波。 “這個錯案肯定要平反的,只是遲早的事。”4月8日,剛從武漢回到北京的劉興成律師接受本報記者獨家專訪時說。 劉興成口中的“錯案”顯然是把南德集團暨牟其中等信用證詐騙案及南德與其它三家單位間的信用證糾紛案看成了一個整體。2000年8月22日,湖北高院已對南德集團暨牟其中等信用證詐騙案作出終審判決,南德集團被以信用證詐騙罪判處罰金500萬元人民幣;牟其中被以信用證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我認為民事部分的判決結果是對的,但有些引用的前提是不對的。法院在民事審理時有權引用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但問題是這個本身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是錯誤的。所以一定要追到源頭,把刑事判決糾正過來。” 他認為,一個犯罪成立,受害方有經濟損失的,受害方可以對犯罪主體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定能取得經濟賠償。而法院裁決南德集團及牟其中等信用證詐騙罪名成立,但受害方在隨后進行的民事訴訟中沒有勝訴,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書和民事裁定書裁決南德集團及牟其中等不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單從程序上就可以反證,南德集團及牟其中等信用證詐騙罪是不成立的。 劉興成向本報記者出示了一份《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南德經濟集團暨牟其中等信用證詐騙案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在這份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趙秉志及高銘暄、黃京平和龍翼飛等四位全國著名的刑法專家受南德集團理事會委托,進行咨詢和論證后于2003年1月18日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中,專家們一致認為:本案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單位南德集團暨被告人牟其中等構成信用證詐騙罪。一審判決與二審裁定據以定性的基本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因此,應該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本案予以重新審理。 牟其中“平反”尚無眉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下達了2002民四監字第46(47、48、49、50、51、52、5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湖北高院對貴陽交行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鄂高法民二終字第32(33、34、35、38、39、41、42)號《民事判決書》進行再審。但湖北高院直到最近才決定開庭重審此案。原定3月30日到4月2日開庭進行民事再審。 “我們不能肯定是否因提出中止民事審理進入刑事審理的緊急申請書后,湖北高院做出延期審理的決定。湖北高院一通知開庭時間后我們馬上起草《中止民事審理并轉入刑事審理緊急申請書》,緊接著我們向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遞交了8頁紙的新的刑事申訴書,即《刑事申訴及指定管轄申請書》。現在我們都在等待湖北高院的通知。”4月9日,牟其中的代理律師兼辯護律師劉興起透露,他們希望最高法院指定除湖北省和貴州省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轄刑事重審,建議由江蘇省的人民法院管轄,因為那里具有較多處理信用證案件的專業經驗。 耐人尋味的是,記者注意到,南德經濟集團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的關于中止民事審理并轉入刑事審理的緊急申請書的落款日期是2004年3月25日;第二天下午,湖北高院就將延期開庭審理的決定以專項電話通知了該集團代理人夏宗偉女士,并于3月29日發出了書面通知。 下周應決定開庭時間 截至4月9日晚上8時記者發稿時為止,夏宗偉和劉興成尚未接到湖北高院有關何時開庭再審以及是否同意轉入刑事審理的任何新通知。不過,如果按湖北高院3月26日對南德方面的口頭答復——“兩個星期左右”,湖北高院應在下周內對重審時間做出明確決定。 另外,貴陽交行和南德集團均提出了不在湖北進行再審的請求,那么,再審牟其中案,會在湖北,還是北京或者江蘇?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不能完全排除改變再審地點的可能。 牟其中案大事記 1999年1月7日牟其中因涉嫌信用證詐騙罪被刑事拘留。 1999年2月8日牟其中被逮捕。 2000年5月30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裁定:南德經濟集團及其法定代表人牟其中等為長期非法占有國家資金,伙同他人共謀,采取虛構進口貨物的行為,騙開信用證,非法獲取資金達6.2億多元,并造成了2.9億多元的經濟損失,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信用證詐騙罪。南德經濟集團被判處罰金500萬元,牟其中犯信用證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0年8月22日湖北省高院終審裁定:駁回南德集團及其法定代表人牟其中等人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2002年1月23日隨州市中院一審裁定南德集團與原告之間無直接的信用證法律關系,故對南德集團應承擔的責任不予處理。湖北中行墊付的所有款項及加收的利息均由湖北輕工償還,貴陽交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02年7月12日湖北省高院終審裁定:駁回貴陽交行的上訴,維持原判。 2002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貴陽交行申請再審作出裁定:指令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2003年3月29日夏宗偉代理牟其中向湖北省高院等部門提出刑事再申訴。 2003年9月牟其中的刑期改為18年。 2004年3月湖北省高院通知對本案民事部分進行重審。 2004年3月25日夏宗偉代理牟其中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中止民事審理并轉入刑事審理緊急申請書》。 2004年3月26日湖北省高院將延期開庭的決定用專項電話通知夏宗偉。 2004年3月29日湖北省高院發出《延期開庭審理通知書》。 2004年4月2日夏宗偉代理牟其中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遞交《刑事申訴及指定管轄申請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