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可能反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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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11日 16:10 中國經營報 | |||||||||
作者:萬云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遭到美國投資者“集體訴訟”15天后,4月5日,中國人壽接到國家審計署審計決定書,隨即于4月6日向香港聯交所和美國證交所遞交對該信息的報告,4月7日凌晨在香港聯交所發布公告,當日,中國人壽股票在港美股市大漲,香港股市上漲5.64%,收盤價5.15港元;美國預托證券則從谷底的23.77美元上升至當天
4月7日,中國人壽高管會議持續了整整一天。接受記者采訪的法律界專業人士指出:美國公民的訴訟缺乏依據,對這種無端指責造成公司名譽和形象受損,引起公司股價波動和經濟損失的行為,中國人壽應該采取進一步措施維護公司合法權益,同時也是維護最廣大投資者的利益,這種維權包括反訴和要求經濟賠償。 “集體訴訟”動因復雜 3月18日,中國人壽保險股份公司在美國遭到中小投資者“集體訴訟”,引起公司股價大幅波動,公司利益蒙受損失。中國人壽有關負責人稱,他們在港美兩地立即采取了針對性調查。業內人士分析,此次事件動因復雜,訴訟方除了經濟目的外,可能還有其他方面的目的。 該人士分析,中國人壽是中國第一家在美國、中國香港兩地同步上市、并取得極大成功的中國金融企業,是中國金融企業試水國際資本市場的一個明星。按國務院部署,繼中國人壽之后,中行、建行等其他國有金融企業也在緊鑼密鼓地籌備境外上市,此時一些境外投資者挑起事端,不排除其他一些目的,比如貶損我國國有企業的國際形象,抬高我國企業境外上市門檻,打壓我國其他金融境外籌資等。 4月5日,中國審計署向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送達對原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審計決定,決定書認為原中國人壽應繳納稅金和罰金總計約為人民幣6749萬元約815萬美元,其中罰金為1109萬元。4月6日,中國人壽向香港聯交所和美國證交所遞交對該信息的報告,4月7日凌晨在香港聯交所發布公告,“根據公司與集團公司2003年9月30日訂立的重組協議,集團公司將承擔國家審計署審計決定中涉及原中壽的一切責任。”4月7日下午,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聞發言人就此事再次表態,稱集團公司將承擔國家審計署審計決定中涉及的一切責任。 官司上身股票被拋 雖然遭遇“集體訴訟”對“出海”的中國上市公司還是首例,但這種情況在美國倒是常事。據了解,美國法庭每年受理的集體訴訟案都在200件左右,每年都有2%左右的上市公司被股東集體訴訟,其中2001年更是達到創紀錄的487件。數據表明,股市好的時候證券訴訟少,而股市下跌時集體訴訟就會相對增多。“目前美國經濟不景氣,加之中國人壽是一家非美國本土的上市公司,對美國相關法律不熟悉,集體訴訟找上門就不奇怪。”有關人士分析。 “代理此案的米爾伯格·衛斯律師事務所就是專門吃這碗飯的。這家律師事務所在代理中國人壽官司的第二天,又把一家加拿大公司告上了法庭。”北京怡合律師事務所楊向東律師對記者分析,經濟利益可能是最大的動因:“在美國,律師如果贏了‘集體訴訟’,勝訴律師代理費一般高達總賠償額的30%,所以美國一些律師事務所專門投身于證券集體訴訟,此次代理投訴中國人壽的milbery weiss就是其中一家。這些律師事務所每天、每時都在跟蹤各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與信息發布,收集各種他們認為有‘價值’的證據。” 3月18日,中國人壽接到美國訴訟后,回應以“強烈抗辯”,表示“無論是從審計對象、審計時間還是從注入資產來講,中國國家審計署的例行審計都與股份公司無關,不影響股份公司的財務狀況。”隨后,中國人壽上市承銷商之一中金公司董事總經理李弘、中國審計署新聞發言人分別作出回應指出:“中國人壽的所有財務信息都是采用美國和中國香港會計準則進行披露的”,“中國國家審計署對原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進行審計的標準是中國國家審計準則,這與中介機構對上市公司進行審計的依據、標準是不同的”…… 但顯然這些解釋要說服海外投資者有一定難度,大部分海外投資者并非完全理解中國國有企業的組織結構和歷史演變,更不清楚中國國家審計機關的例行審計與國際財務審計之間的關系。4月1日,美國證交會開始對中國人壽展開調查,調查重點是中國人壽去年上市籌資34億美元的背景情況。4月2日,在香港股市,中國人壽股票收盤下跌3%至4.75港元,成交量巨大,領先股指恒生指數則基本以平盤報收。中國人壽成了投資者賣空的目標,遭賣空的股票價值超過6800萬港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