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揮出監管大棒 緊盯商行“近親熟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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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08日 13:09 信息時報 | ||||||||||
商業銀行不公允的關聯交易滋生不良資產,甚至引發倒閉惡果,銀監會再揮監管大棒,出臺《辦法》規范商行關聯交易 本報訊 “股東、近親、熟人違規貸款已給商業銀行帶來巨大信用風險,不僅滋生大量不良資產,有的甚至造成倒閉惡果”,為了規范商業銀行關聯交易行為,中國銀監會又揮出監管大棒,決定從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股東變相抽逃資本金 據銀監會有關人士透露,商業銀行不公允的關聯交易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是商業銀行的股東利用其對商業銀行的控制權或影響力,從商業銀行獲取大量的關聯貸款,從中謀取個人或小團體的利益,損害了存款人的利益。例如,1995年原某銀行成立時,25家新股東出資10.61億元,幾天之內股東就以其所持該行股權作質押從該行貸款8.07億元,占股東出資額的76.06%。且股東貸款用途不明確,既沒有項目可行性報告,也沒有銀行對項目的評估報告,實際上是股東變相抽逃了資本金。 又如:最近,某城市商業銀行一控股股東通過對該行的控制,進行違規票據貼現,為其關聯企業套取資金9.8億元,占該行資本凈額的78%,造成了巨大的信用風險。 二是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其職位所帶來的便利與商業銀行的關聯方進行關聯交易,從中謀取個人利益。例如:上世紀90年代中期,原某信用社聯社主任利用職權分別任命其近親屬為二家城市信用社主任,一人簽字從其控制的3家信用社中貸款4億多元,全部貸給了本人所辦的企業,導致貸款不能按期償還,3家信用社資不抵債被關閉。 具體界定“近親熟人” 根據《辦法》,關聯方包括關聯自然人、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一是存在客觀關聯關系的實際關聯方,包括:商業銀行的內部人(指董事、總行和分行的高級管理人員、有權決定或參與授信和資產轉移的人員)、主要自然人股東及其近親屬等關聯自然人;以及能直接或間接控制或影響商業銀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東、與商業銀行同受一個企業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內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東及其近親屬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這些關聯方主要是依據其與商業銀行實際存在的客觀關聯關系來直接確認。二是與商業銀行簽署協議、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關聯方條件的潛在關聯方。 三是根據行為性質推定的關聯方,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對商業銀行有影響,與商業銀行發生的交易行為未遵守商業原則,有失公允,并從中獲取利益,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根據這種行為的實際關聯性質,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將其確認為關聯方。例如:商業銀行內部人的好友、熟人等雖然與內部人不存在著近親屬關系,但他們如因與商業銀行內部人存在著密切關系而影響了商業銀行的經營行為,其本人或所控制的企業與商業銀行發生過上述情形的交易行為,則此種人或由其控制的企業應當由商業銀行確認視其為關聯自然人或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 關聯交易有哪些類型? 據銀監會解釋,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和義務的交易行為。從交易行為來看,主要有授信、資產轉移、提供服務等交易行為。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保證,包括貸款、貸款承諾、承兌、貼現、證券回購、貿易融資、保理、信用證、保函、透支、拆借、擔保等表內外業務;資產轉移是指商業銀行的自用動產與不動產的買賣、信貸資產的買賣以及抵債資產的接收和處置等;提供服務是指向商業銀行提供信用評估、資產評估、審計、法律等服務。 為了便于商業銀行加強對關聯交易審批的管理,控制關聯交易風險,《辦法》將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按照單筆和余額的相對數劃分了一般關聯交易和重大關聯交易。一般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1%以下,且該筆交易發生后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5%以下的交易。重大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1%以上,或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后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5%以上的交易。 如何限制關聯交易? 銀監會進一步解釋,《辦法》對商業銀行的部分關聯交易行為做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辦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不得為關聯方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關聯方以銀行存單、國債提供足額反擔保的除外),不得聘用關聯方控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審計。為防止關聯授信風險的集中,控制關聯交易可能產生損失的程度,《辦法》對商業銀行與關聯方的授信余額占資本凈額的比例進行了限制,規定商業銀行對一個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對一個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所在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總數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5%,對全部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50%。并規定銀監會可以根據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風險狀況縮減商業銀行對其一個或全部關聯方的授信余額占資本凈額的比例。 (記者 梁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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