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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法:擅營“國管”貨物可罰5萬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07日 14:04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修訂前的對外貿易法法律責任規定只有四條,而且比較原則,處罰手段不夠,處罰種類也比較單一,主要是撤銷對外貿易的經營許可。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根據對外貿易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結合對外貿易管理的實際需要,補充、修改和完善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規定,未經授權擅自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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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3年內,不受理違法行為人從事國營貿易管理貨物進出口業務的申請,或者撤銷已給予其從事其他國營貿易管理貨物進出口的授權。進出口屬于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出口屬于限制進出口貨物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規定,從事屬于禁止的國際服務貿易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屬于限制的國際服務貿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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