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機構修訂貸款通則 貸款不得作股票投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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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07日 11:05 中國新聞網 | |||||||||
中新網4月7日電 據上海證券報報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日前對1996年頒布實施的貸款通則進行了修訂,并聯合就該修訂稿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該征求意見稿,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也必須遵守該通則。
關于貸款的期限和利率,征求意見稿沒有像原通則那樣具體規定,而是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 與原通則相仿,征求意見稿規定,借款人使用貸款不得用于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以貸款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或增資擴股;不得用于股票、期貨、金融衍生品投資等等。 對于貸款人的審核責任,征求意見稿較原通則進行了細化。根據征求意見稿,貸款人應當對借款人7方面的內容進行審核。這些內容包括:借款人的財務狀況、現金流量以及歷史還款記錄等其他非財務因素;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級;擔保的質量和法律效力;發放關聯企業貸款時,應統一評估審核所有關聯企業的資產負債、財務狀況、對外擔保以及關聯企業之間的互保等情況。 與原通則相比,征求意見稿在法律責任中大大提高了處罰力度。不僅將罰款數由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提高到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而且針對借款人和貸款人的違規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賠償責任。(薛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