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發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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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06日 21:50 銀監會 | |||||||||
為完善商業銀行審慎監督管理規則,規范商業銀行關聯交易行為,控制關聯交易風險,維護商業銀行的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
《辦法》分為總則、關聯方、關聯交易、關聯交易的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六章共四十七條,適用于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比照《辦法》執行。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符合誠實信用及公允原則,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實施監督管理。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的關聯方包括關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并對其內涵進行了界定。《辦法》所規范的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包括授信、資產轉移、提供服務以及銀監會規定的其他關聯交易。《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并就關聯交易的審批程序做出了規定。《辦法》對商業銀行的部分關聯交易行為做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并對商業銀行與關聯方的授信余額占其資本凈額的比例做出了規定。 《辦法》明確了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法律責任。對通過施加影響迫使商業銀行違反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的股東,銀監會可以限制其權利;對控股股東,銀監會可以責令其轉讓股權。同時規定對違反關聯交易管理規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銀監會有權責令商業銀行進行調整。對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銀監會責令改正、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由銀監會視情節輕重,責令商業銀行給予紀律處分,取消一定年限的任職資格或禁止一定期限從事銀行業工作,并可給予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