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銀行不是圈錢工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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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06日 21:44 銀監會 | |||||||||
《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辦法》的發布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的起草背景。
答:為完善商業銀行審慎監督管理規則,規范商業銀行關聯交易行為,加大對關聯交易的監管力度,控制關聯交易風險,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從2003年5月初開始,銀監會就組織力量開始了《辦法》的起草工作。在《辦法》的起草過程中,有關人員研究了國內商業銀行近年來影響較大的、違規進行關聯交易的案例,搜集整理了大量國內外有關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監管法規及會計制度的資料,分別召開了有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部分城市商業銀行有關人員參加的座談會,并書面征求了部分外資銀行的意見。同時,還多次征求了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士的意見,并于今年3月份通過銀監會網站公開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銀監會在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借鑒國內外相關法規、制度,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經反復研究修改,數易其稿,制定了《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問:為什么要制定《辦法》? 答:商業銀行與其關聯方之間不公允的關聯交易隱藏著巨大的風險,嚴重影響了商業銀行的安全、穩健運行,迫切需要對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行為進行嚴格規范。 從我國近幾年銀行業監督管理的實際情況來看,商業銀行不公允的關聯交易給其帶來了巨大的信用風險,造成了大量信貸資產損失,是形成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重要原因之一,更是少數商業銀行、信用社倒閉的主要原因之一。其表現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是商業銀行的股東利用其對商業銀行的控制權或影響力從商業銀行獲取大量的關聯貸款,從中謀取個人或小團體的利益,損害了存款人的利益。例如,1995年原某銀行成立時,25家新股東出資10.61億元,幾天之內股東就以其所持該行股權作質押從該行貸款8.07億元,占股東出資額的76.06%。且股東貸款用途不明確,既沒有項目可行性報告,也沒有銀行對項目的評估報告,實際上是股東變相抽逃了資本金。又如:最近,某城市商業銀行一控股股東通過對該行的控制,進行違規票據貼現,為其關聯企業套取資金9.8億元,占該行資本凈額的78%,造成了巨大的信用風險,嚴重影響了該行的安全穩健經營。 二是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其職位所帶來的便利與商業銀行的關聯方進行關聯交易,從中謀取個人利益。例如:上世紀90年代中期,原某信用社聯社主任利用職權分別任命其近親屬為二家城市信用社主任,一人簽字從其控制的3家信用社中貸款4億多元,全部貸給了本人所辦的企業,導致貸款不能按期償還,3家信用社資不抵債被關閉。 隨著我國銀行業的改革與發展,更多的社會資本將投資入股甚至控股商業銀行。雖然銀行股權的多元化有利于完善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大部分股東入股銀行的動機是好的,但也有少數股東為了個人或小集團的利益惡意控股銀行,把銀行當作圈錢的工具,嚴重影響銀行的安全穩健運行。防范為獲取不正當利益而入股銀行的股東所帶來的風險,是當前銀行業監管工作所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 目前,我國規范商業銀行關聯交易行為的法規尚不完善。在我國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中對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行為作出了一些規范性的規定!渡虡I銀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比例以及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條件有比較原則性的規定。《貸款通則》、《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也對股東貸款做了一些限制性規定。這些法規雖然對商業銀行部分關聯交易行為做了一些規范,但都比較原則,沒有對商業銀行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行為進行嚴格的界定,對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應遵守的原則、關聯方的認定程序、關聯交易的審批程序、關聯交易中應控制或禁止的行為、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在實際工作中不易操作。為了完善商業銀行的審慎經營規則,銀監會有必要根據現有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一部比較完善的,操作性較強的,規范商業銀行關聯交易行為的行政規章,從制度設計上完善對關聯交易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以加強對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商業銀行的安全穩健運行。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的基本框架和適用范圍。 答:《辦法》分為總則、關聯方、關聯交易、關聯交易的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六章共四十七條,主要規定了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原則,關聯方的定義、識別及確認,關聯方報告及承諾,關聯交易的定義及種類,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職能和人員組成,關聯交易的審批程序與決策的回避制度,關聯交易的禁止性與限制性規定,關聯交易的內部審計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 《辦法》適用的商業銀行包括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比照《辦法》執行。 問:《辦法》對商業銀行的關聯方是如何界定的? 答:《辦法》規定商業銀行的關聯方包括關聯自然人、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 依據商業銀行關聯方存在的形態,《辦法》定義了商業銀行的實際關聯方、潛在關聯方以及依據行為性質確認的關聯方三個概念。 一是存在客觀關聯關系的實際關聯方,包括:商業銀行的內部人(指董事、總行和分行的高級管理人員、有權決定或參與授信和資產轉移的人員)、主要自然人股東及其近親屬等關聯自然人;以及能直接或間接控制或影響商業銀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東、與商業銀行同受一個企業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內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東及其近親屬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這些關聯方主要是依據其與商業銀行實際存在的客觀關聯關系來直接確認。 二是與商業銀行簽署協議、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關聯方條件的潛在關聯方。 三是根據行為性質推定的關聯方,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對商業銀行有影響,與商業銀行發生的交易行為未遵守商業原則,有失公允,并從中獲取利益,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根據這種行為的實際關聯性質,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將其確認為關聯方。例如:商業銀行內部人的好友、熟人等雖然與內部人不存在著近親屬關系,但他們如因與商業銀行內部人存在著密切關系而影響了商業銀行的經營行為,其本人或所控制的企業與商業銀行發生過上述情形的交易行為,則此種人或由其控制的企業應當由商業銀行確認視其為關聯自然人或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 《辦法》同時規定銀監會有權依法認定商業銀行的關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辦法》對商業銀行關聯方的確認程序做出了規范,規定了商業銀行內部人及主要股東報告其關聯方的義務,規定了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確認該行關聯方的責任。為了便于商業銀行及時、準確地識別和確認關聯方,《辦法》規定商業銀行的主要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與其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并要求其對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由此帶來的民事賠償責任給予承諾。同時還規定了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本行未被識別關聯方的報告義務。 問:《辦法》對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是如何定義的?關聯交易有哪些類型? 答: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和義務的交易行為。 從交易行為來看,主要有授信、資產轉移、提供服務等交易行為。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保證,包括貸款、貸款承諾、承兌、貼現、證券回購、貿易融資、保理、信用證、保函、透支、拆借、擔保等表內外業務;資產轉移是指商業銀行的自用動產與不動產的買賣、信貸資產的買賣以及抵債資產的接收和處置等;提供服務是指向商業銀行提供信用評估、資產評估、審計、法律等服務。 為了便于商業銀行加強對關聯交易審批的管理,控制關聯交易風險,《辦法》將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按照單筆和余額的相對數劃分了一般關聯交易和重大關聯交易。一般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1%以下,且該筆交易發生后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5%以下的交易。重大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1%以上,或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后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5%以上的交易。 問:《辦法》對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管理做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完善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掇k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并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應當報送銀監會備案。 二是對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審批程序做出規定!掇k法》規定了一般關聯交易和重大關聯交易應當遵守的審批程序。如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由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后,提交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可由經營決策機構)批準,并在批準后10日內報告監事會以及銀監會。同時規定商業銀行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三是對商業銀行的部分關聯交易行為做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為有效防止關聯交易帶來的風險,《辦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不得為關聯方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關聯方以銀行存單、國債提供足額反擔保的除外),不得聘用關聯方控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審計。為防止關聯授信風險的集中,控制關聯交易可能產生損失的程度,《辦法》對商業銀行與關聯方的授信余額占資本凈額的比例進行了限制,規定商業銀行對一個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對一個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所在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總數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5%,對全部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50%。并規定銀監會可以根據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風險狀況縮減商業銀行對其一個或全部關聯方的授信余額占資本凈額的比例。 四是對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審計、信息披露等做出了規定。《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定期進行專項審計,規定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每年向股東大會報告關聯交易的有關情況,并每年向社會公眾披露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的有關信息。 問:銀監會對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行為有哪些監督管理措施和違規處罰? 一是《辦法》規定了商業銀行向銀監會報告關聯交易情況的義務。包括商業銀行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當逐筆報告銀監會,并按季向銀監會報送關聯交易情況報告。 二是采取強制糾正措施的規定!掇k法》規定了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的內部人、股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采取強制性糾正措施的條款!躲y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銀監會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采取強制性措施,包括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等措施。《辦法》是商業銀行重要的審慎經營規則之一,《辦法》規定對通過施加影響迫使商業銀行違反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的股東,銀監會可以限制其權利;對控股股東,銀監會可以責令其轉讓股權。同時規定對違反關聯交易管理規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銀監會有權責令商業銀行進行調整。 三是對違規行為的處罰規定。《辦法》規定對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銀監會責令改正、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由銀監會視情節輕重,責令商業銀行給予紀律處分,取消一定年限的任職資格或禁止一定期限從事銀行業工作,并可給予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