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可控合營廣告企業多數股權 上限為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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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02日 08:09 中華工商時報 | |||||||||
記者今天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得知,《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已經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商務部審議通過,于即日頒布執行。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符合《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的條件,經批準可以經營設計、制作、發布、代理國內外各類廣告業務,其具體經營范圍,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及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資質標準及廣告經營范圍核定
據了解,自《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施行之日起,允許外資擁有中外合營廣告企業多數股權,但股權比例最高不超過70%,直到2005年12月10日起,才允許設立外資廣告企業。 同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商務部就香港和澳門投資者投資廣告業作出補充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廣告公司;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中關于“服務提供者”定義及其相關規定的要求;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應是經營(含非主營)廣告業務的企業法人。 據悉,此規定正式實施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印發的《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其他與該規定相抵觸的文件,同時失效。 記者 傅春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