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協堅持原觀點 強收借記卡年費違反合同法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01日 12:02 京華時報 | ||||||||||
本報 (記者 張艷) 昨天,有媒體稱銀監會、央行和其他銀行有關人士表示:銀行卡收費非霸王條款。對此,中國消費者協會王前虎主任堅持原有的觀點:對已持有借記卡的消費者強行劃扣年費,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王前虎舉例論證說,他下載了農行總行于2002年7月16日公布在網上的《中國農業銀行金穗借記卡章程》,其中第四條就是“金穗借記卡無有效期,不收年費,卡片出現損壞可
根據《合同法》第八條和第七十七條,單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應進行一對一的協商。一方若不同意變更,另一方在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下方可解除合同。另外,對于工資卡、交通卡、車船稅卡等委托性質的“捆綁卡”,《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明確規定“誰委托、誰收費”,銀行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個人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