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解讀《基金會管理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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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30日 07:32 中國青年報 | |||||||||
本報北京3月29日電 (鐘欣) 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近日詳細解釋了《基金會管理條例》涉及的一些關鍵詞匯和問題。 一、什么是“非營利性法人”? 答:基金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法人組織。以
二、怎樣理解基金會的非營利性與基金會經營行為的關系? 答:非營利性是基金會的基本特征。基金會可以為了使基金保值、增值而開展經營活動,也可以為了募集資金而開展義演、義賣等活動。這些活動的收益都要用在公益事業上,不能在內部分配;當基金會終止的時候,基金會的財產也不能歸還捐贈人,要轉讓給其他公益組織。 三、關于外國人在華設立基金會、境外基金會在境內設立代表機構有何規定? 答:《條例》對基金會的設立主體沒有做境內外的限制,依照本條例,外國人可以在華捐資設立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也可以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 四、為什么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兩類? 答:《條例》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與非公募基金會兩類。二者的區別在于基金的來源:公募基金會可以向公眾募集資金;非公募基金會的基金來源于特定個人或組織的捐贈。 我國現有的基金會主要是公募基金會。而國外基金會發展的歷史中,涌現了大批個人和企業捐資,以自己名義設立的基金會。這種基金會即非公募基金會,是基金會中的重要類型。由于它資金來源充裕、穩定,運作情況又涉及捐贈人的聲譽,因此這類基金會往往運轉良好,對公益事業貢獻很大。 五、為什么《條例》沒有對基金會的稅收問題做出規定? 答:利用稅收手段管理基金會,是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我國這方面的稅收政策還需要完善。根據國家立法制度,涉及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由稅收部門統一制定。所以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正在研究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