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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江市燃建公司“破產”調查 違規還是創新?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28日 10:25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何忠平 四川內江、成都報道

  3月4日,“第四次”債權人會議,各方再度不歡而散。

  內江市經貿委副主任、市燃料建材公司(下簡稱燃建)破產清算組組長唐水仙告訴記者,“在破產財產的處理與分配問題上,我們已仁盡義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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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燃建債權人之一宜賓市芙蓉礦務局的代理律師曾其貴則認為,這“第四次”債權人會議還只是第一次的延續,“至今連債權人資格都還沒進行過全體驗證呢”。

  糾紛起因于3年前的一起破產案。2001年4月,因“嚴重虧損、資不抵債”,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簡稱內江中院)裁定燃建“破產”。這是一起經典得“令人呼吸不過來”的破產案,3個中級法院前后做出的不同裁定,讓“破產”平添了幾分玩味。

  在燃建“破產”前5個月,宜賓中院和廣安中院應債權人申請,相繼查封了燃建的部分資產。理由是,燃建將資產進行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劃撥。2002年1月,燃建“破產”后8個月,宜賓中院又再次裁定,燃建將其所有的應當用于清償債務的部分資產轉移,“屬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企業分立行為”。

  裁定燃建“破產”的內江中院站出來說話時,已是燃建“破產”后的第3個年頭。2003年10月,內江中院裁定:燃建確實違反了《破產法》規定的程序,但不存在“巨額財產下落不明”……

  這到底是一起什么樣的破產案呢?

  逼債買賣

  在1992年發行企業債券的可行性報告中,作為政策性虧損企業,燃建著實“顯”了一回:1989年利潤49萬元,1990年50萬元,1991年71萬元。四川省金融咨詢服務部“通過實地調查”,認為“燃建發行300萬元期限2年年利率11%的債券,信譽為A級”。當年12月28日,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下簡稱投資公司)就拿下了債券代理發行權。

  世事如煙,兩年一轉而過,燃建竟已彈藥枯竭。“因投資意外失敗,公司一下子虧了500萬。”1997年開始任職燃建總經理的黃曉說。而連本金加到期利息,擺在燃建面前的債務,單投資公司的就有372萬元。

  “1994年12月28日,燃建未履行合同。”投資公司全資子公司——成都國信置業公司總經理助理閻堂告訴記者,“買賣講仁義,我們就先墊付了。”接下來的故事,通俗得一塌糊涂——燃建“不還錢”,投資公司就把它告上了省高院,判決下來:錢是要還的,而且還要按日萬分之三支付違約金。事實上,投資公司先墊付,還有個因素——發行債券前,內江百貨(集團)總公司以2900萬元為燃建債券到期償還作擔保。

  然而對簿公堂后,有一問題令人深思:燃建發行債券符合條件嗎?唐水仙告訴記者,1992年燃建評到的“信譽A級”,其實是“把固定資產有意給拔高了兩三百萬”。

  因各種債務導致的經濟糾紛加身,它內外交困,被閻堂們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最后被查封了很多資產。于是燃建一方面向高院遞交了企業負債情況報告,另一方面,2000年2月,燃建的領導班底成立了注冊資本50萬元的內江新力經貿公司(下簡稱新力)。

  在負債情況報告中,燃建表示,“目前企業資產有2370萬元,負債2056萬元,房地產幾乎被法院和金融部門查封抵押……企業只待破產倒閉。”

  對此,曾其貴認為燃建這是為新力出生使的障眼和緩兵之術。新力是一家私營企業,從工商注冊資料發現,其法人代表“黎慶忠”就是燃建的黨委書記。另外4名股東,分別是燃建總經理、型煤廠廠長、副總經理等。

  “當時工商局說股東寫多了沒意思”,2002年已變更過來了,唐水仙透露,“現在新力股東有30多人,全是燃建職工;注冊金不是50萬,現在是200萬。”值得一提的是,總經理黃曉在新力原占股高達68%,“現在是16.7%”。

  “這是一個掏空燃建國有資產的平臺”,曾其貴認為新力是在“破債權人的產”。他的證據材料是從廣安中院拿來的——僅2000年一年新力就做了很多買賣。2月24日,新力與燃建簽訂了租賃液化氣站的合同:新力年支付租金4.8萬元給燃建,燃建每年支付檢測費5萬元給新力。曾其貴一針見血指出,“新力其實一文未付,還多方獲益。”

  然而,不到4個月,新力又以租賃合同糾紛為由將燃建告上了法庭,燃建敗訴。曾告訴記者,“因新力申請訴訟保全,由是法院查封了燃建大約700萬的財產。”接下去,新力的動作更快。6月30日—11月15日,新力一口氣與燃建共簽訂了18份合同,拿下了1.12萬平方房產、28.9畝土地、1萬噸煤炭以及機器設備等資產。曾做過統計,合同總價款401萬,“但實際上新力非法獲得了2000多萬的資產”。

  “因為燃建賣得太賤了”,比如10月30日的協議,曾告訴記者,47.5平方的建筑和土地僅售3000元,27.2平方的僅售2000元……更讓曾其貴們想不明白的是,當時注冊資金50萬的新力,一下子何來那么多的錢?

  “先走人后破產”

  面對多數債權人的質疑,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唐水仙和黃曉都沒有否認燃建的資產已被轉移到新力的事實——原因是“這有文件支撐”、“是企業改制的需要”。

  所謂“文件”,一是2000年10月的“內市改制辦20號文件”,二是同年11月“市內貿企管19號文件”。唐告訴記者,這兩份文件都同意了燃建“先走人后破產”的改制。

  唐向記者解釋,實質就是先解決職工的安置——法律依據來自于《勞動法》:“用人單位瀕臨破產……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那怎么補償?用什么來安置呢?”唐沒有回答,“我要請問,至今上面拿了多少錢來安置?又能拿多少錢安置?”2003年內江市財政收入5個億,市本級財政收入只有1.2個億,“全市共有幾十萬國企職工”,唐繼續拋出問題,“如果僅依靠地方政府,可不可能?”“而按照1994年《勞動法》的規定和市府兩份文件,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費用,可以且應當在破產企業的財產中列支解決”。

  怎么解決?唐認為“只有拿企業資產、國家給予地方政府的王牌——劃撥土地來安置”。

  這就說到了燃建改制結果。2000年10月,燃建代表黃曉與新力代表黎慶忠簽了協議:新力支付安置費263萬以接受燃建職工178人,燃建以等值的資產償還即可。

  顯然,曾其貴對唐的答案表示了極力反對。他認為燃建“先走人后破產”的改制是“曲解”了兩個文件所致:一是國務院1994年59號文件《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二是國發1997年10號文件《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在10號文件中,內江與成都、上海等111個城市同列國務院確定的試點城市名單中。但該文件同時強調,59號文件中有關破產方面的政策只適用于國有工業企業。

  內江是試點城市,沒有疑問。但燃建不是國有工業企業,曾指出,而是國有商業企業。也就是說,燃建破產后的職工安置費,不能享受59號文件相關政策。根據10號文件規定,曾認為只能從當地政府補貼、民政救濟和社會保障來解決,“破產財產必須用于按比例清償債務”。

  2000年11月,應芙蓉礦務局申請,宜賓中院裁定查封了燃建1萬多平方堆煤場;同時應投資公司申請,省高院指定的廣安中院查封了燃建轉讓給新力的部分房產。正當芙蓉礦務局申請強制執行燃建歸還539萬貨款時,2001年初,燃建向內江中院申請破產。4月17日,“不顧廣安中院、宜賓中院及大多數債權人的反對”,內江中院裁定燃建破產——燃建賬面資產總額2159萬元,負債2825萬元,負債率130.85%。

  與燃建1999年底向省高院遞交的資金負債數據相比,不到一年半,燃建負債增加了769萬,資產總額減少了211萬。

  合同是假的?

  事實總是來勢洶洶,但故事的戲劇性遠不止于此。

  “我們并不是不同意首先安置職工”,閻堂告訴記者,而是不同意燃建違反《破產法》——在申請破產前以先安置職工為由,“把國有資產以低價、隱匿等方式轉移到新力”。

  據《破產法》第35條,“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隱匿、私分或者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等行為無效。”曾律師告訴記者,“2000年7月30日—2001年4月17日,燃建、新力到底干了什么,他們自己最清楚!”

  債權人與破產清算組之間目前的最大爭議,曾認為就是新力到底是不是空殼公司?燃建是不是剝離有效資產后再向法院申請破產的?

  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黃曉的回答讓人吃驚,“廣安中院拿到的材料里,燃建與新力簽訂的18份合同,我可以說,80%未被執行,是假的、作廢的合同。”

  “那是廣安中院來抄我辦公室時,問我能否提供部分資料以供參考”,黃曉當時“非常氣憤”,“憑啥來抄我?我就隨便拿了一些合同給他們,那是作弄他們的”。

  這一下,曾律師、閻堂們糊涂了,“合同中明明寫了簽訂日期,黃曉、黎慶忠都簽名蓋了章,怎么說假就假了呢?”

  值得一提的是,債權人多次要求破產清算組提供破產資產清單、審計評估報告、債權債務清冊等,曾告訴記者,清算組均沒有向債權人提供,而且“不許查閱”。

  然而即便如此,曾堅持他還有其他證據。據他掌握的材料,2000年10月燃建“改制”時,燃建代表黃曉“自己跟自己簽字同意支付”了263萬的職工安置費;在新力成立當月,“新力職工郭慶莉就從燃建借了44萬元付液化氣款”……

  一切似乎都只是懸念的開始。而投資公司賴以“墊背”的內江百貨,在燃建破產1年后,也跟著破產了,讓燃建“破產”案更是披上了一層神秘的面紗。

  程序前置、大膽創新?

  對破產的“既成事實”,現在唐水仙把之歸功于“大膽創新”和“程序前置”。

  “安置費從破產財產中出,這也是《破產法》與《勞動法》某些規定相沖突之下的不得已而為之。”唐水仙告訴記者,“后來出臺的一些司法解釋,證明我們程序上不但沒有問題,而且還有創新。”

  所謂“司法解釋”,就是燃建破產1年后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里面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補償金請求權”。

  “這個解釋就把《勞動法》與《破產法》沖突的地方化解了”,唐認為,“安置費原來只能民政、社保解決,現在規定可以從破產財產里出了。你說我們是不是創新?”

  面對債權人的指責和質疑,唐告訴記者,“有新法律、新司法解釋,為什么我們不可以‘程序前置’呢?”

  “所謂‘程序前置’,實質是燃建債務糾紛無限期拖下去的無稽之談,生拉活扯地拿最高院2002年的司法解釋作他們2000年、2001年‘改制’、‘破產’的法律依據”,如果全國破產案都搞這樣的“程序前置”、“大膽創新”,曾律師指出,“那何談法律公平?何以建立社會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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