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判首起反傾銷調查案 對進口乙醇胺反傾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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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26日 07:20 中國新聞網 | ||||||||||
中新社北京三月二十五日電 (記者 翁陽) 中國商務部今日于此間公布了對原產于日本、美國、德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并決定對該被調查產品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本案也是商務部成立后首起反傾銷調查案。 公告稱,自今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上述國家和地區(除德國)的乙醇胺時,應依據初裁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百分之九至百分之一百三十七),向海關提供相應
依據中國反傾銷條例之規定,商務部于去年五月十四日發布立案公告,開始對乙醇胺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調查,并初步裁定存在傾銷和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調查機關發現,調查期內原產于德國的進口被調查產品數量占同期中國大陸乙醇胺總進口量的比例低于百分之三,同時低于百分之三的國家(地區)總進口量并未超過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總進口量的百分之七,依據中國反傾銷條例第九條及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商務部認定該數量屬可忽略不計,決定終止對原產于德國的進口乙醇胺產品反傾銷調查。 據了解,乙醇胺是環氧乙烷深加工產品之一,屬基礎化工原料,分為單乙醇胺(又稱一乙醇胺)、二乙醇胺和三乙醇胺,本案申請調查的產品則為單乙醇胺和二乙醇胺,但單乙醇胺、二乙醇胺稅則號項下的單乙醇胺鹽和二乙醇胺鹽并不在本次被調查產品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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