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國內與境外對上市公司審計標準有所不同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25日 18:49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3月25日電 (記者 黃全權) 審計署新聞發言人3月25日表示,審計署作為國家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其審計依據、標準與境外對上市公司的審計依據、標準在某些方面差別較大。 “在閱讀、使用審計署披露的有關信息時,應注意了解和關注這些差別。”這位新聞發言人說。
審計署2003年4月以來對原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含4000余家分支機構)2002年及以前年度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了審計。今年1月,根據匯總的審計統計結果,審計署披露了對該公司審計所查出的主要問題。 信息披露后迅速引起相關反應。由原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經重組改制后成立、并于2003年12月中旬在香港和紐約成功上市的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遭到投資者拋售,股價下跌。 3月16日,美國一位中國人壽股票投資者以“IPO(首次公開募股)期間,無適當披露母公司重大不利事實,使股民利益受損”為由將其告上美國法庭。 審計署新聞發言人說,審計署注意到境內、外媒體對審計署披露的信息的報道。對此要指出,原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是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改制前的國有獨資保險企業,審計署對其進行審計的依據是適用于國有金融保險企業的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審計的標準是中國國家審計準則。這些審計依據、審計標準與社會中介機構對上市公司進行審計的依據、標準是不同的,在某些方面與境外對上市公司的審計依據、標準差別較大。因此“在閱讀、使用審計署披露的有關信息的時候,應該了解和關注這些差別。” 這位新聞發言人同時透露,審計署已完成了對原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項目的法定審計程序,即將下達正式的審計決定。今后,審計署將進一步加大審計監督和審計信息披露力度。(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