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融票據詐騙1.8億元大案一審判決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25日 16:18 新華網 | |||||||||
新華網太原3月25日電 (記者 帥政) 太原市一家商業銀行行長與太原市財政局社保科員及企業老板一起串通,偽造金融票據大肆進行票據詐騙和貸款詐騙,里應外合“挖”銀行,共挪用社保基金7659萬元,金融詐騙涉案金額1.8億元,給國家造成5299萬元無法追回的損失。該案被稱作“山西金融票據詐騙第一案”。日前,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一審作出判決。
此案5名被告人分別為:張原清,捕前系太原市商業銀行南內環街支行行長;董晉華,捕前系太原市商業銀行南內環街支行公司部內勤;薛文杰,捕前系太原市財政局社會保障處科員;崔樹川,捕前系太原東方之珠餐飲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梁世純,捕前系山西省二輕工業供銷公司退休職工。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02年7月間,薛文杰利用擔任太原市財政局社會保障處出納的職務之便,與崔樹川和王紅(太原市東方之珠餐飲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已死亡)共謀,多次擅自挪用其保管的社保基金歸王紅使用,共計7659萬元,王紅陸續歸還5006萬元,案發后,追回財物共計1610萬元,已發還太原市財政局,目前,尚有1043萬元未歸還。 1999年5月至2002年4月,張原清、崔樹川與王紅預謀,由張原清提供客戶開戶資料復印件,崔樹川與王紅私刻印章,偽造擔保證明文件,多次詐騙太原市商業銀行南內環街支行貸款,涉案金額共計4385萬元,期間陸續歸還3125萬元,案發時尚有1260萬元未歸還。 2001年至2002年,張原清、崔樹川、薛文杰與王紅預謀,由張原清或張原清安排董晉華提供客戶的開戶資料復印件,崔樹川與王紅私刻印章,購買并偽造銀行票據,多次詐騙太原市商業銀行南內環街支行存款,涉案金額共計13321萬元,其中1000萬元未遂,陸續歸還4380萬元,實際詐騙額7941萬元,案發后追回2800萬元,案發時尚有5141萬元未追回。被告人董晉華的涉案金額共計9776萬元,其中1000萬元未遂,歸還2980萬元,追回2800萬元,案發時尚有2996萬元未追回。 張原清、崔樹川、薛文杰、董晉華與王紅為掩蓋犯罪事實,偽造了太原市房地產管理局、中國煙草總公司山西省公司,太原市城鄉建筑企業管理處,太原藍天辰光環保有限公司的銀行利息單、對賬單。 2002年7月中旬。崔樹川與王紅將記錄用非法手段詐騙巨額資金流向的賬本、票據、私刻的印章等轉移到被告人梁世純家,梁世純明知崔樹川、王紅等人是犯罪之人,而將罪證予以藏匿。案發后追回賬本兩冊。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原清、崔樹川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貸款詐騙罪,同時冒用他人支票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票據詐騙罪。被告人薛文杰、董晉華為他人進行票據詐騙活動提供幫助,其行為也構成票據詐騙罪;被告人薛文杰利用職務之便,擅自挪用公款供他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且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崔樹川明知薛文杰和王紅挪用公款,而幫助填寫支票等,也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被告人梁世純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隱匿罪證,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法院認定被告人崔樹川因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現情節,被減輕處罰。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張原清犯票據詐騙罪、貸款詐騙罪,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薛文杰犯挪用公款罪、票據詐騙罪,被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崔樹川和董晉華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0年,并處附加刑;被告人梁世純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