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新聞 體育 娛樂 游戲 郵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點卡 天氣 答疑 交友 導航
新浪首頁 > 財經縱橫 > 國內財經 > 正文
 
保監會與港澳建立打擊非法境外保單合作機制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19日 16:50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3月19日電據保監會網站消息,中國保監會有關業務負責人就境外保單問題答記者問,全文如下:

  記者:最近報紙和網上經常有關于“地下保單”的議論,您能否先談一下什么是地下保單?

黃頁微成本營銷方式 上網看新聞?你落伍了
小戶型主陣容揭曉 多媒體互動學英語

  答:大家說的所謂“地下保單”通常是指設立于香港、澳門的保險機構所簽發的承保內地居民人壽保險的保單。我認為這類保單應該稱為“境外保單”,因為它是境外保險機構簽發的,承保的又是內地居民。把這類保單統稱為“地下保單”是不準確的,因為“地下”一般含有不合法和隱秘的意思,而境外保單并非都是不合法的,境外保險公司簽發保單的行為也不是隱秘的,只不過一些人在內地為境外保險機構推銷保單的行為是隱秘的。我在此所說的“境外”,是指中國內地以外的地區,主要指香港和澳門。

  記者:您能否具體解釋一下哪些境外保單是非法的?

  答:境外保單的購買(投保)和簽發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一種情形是,內地居民在到港澳地區旅游、探親或從事商務活動期間,向設在港澳地區的保險公司購買一份保險,投保和承保所有的行為都在當地完成,港澳地區保險公司為此簽發的保單,沒有違反中國法律,也不違反港澳地區當地的法律。所以不能說這種境外保單是非法的。

  另外一種情形是不合法的,也是我們要打擊的:即港澳地區的保險公司的推銷人員(代理人)在內地向內地居民銷售港澳地區保險公司的保單,內地居民在內地簽署投保單、繳納保費,由推銷人員將投保單、保費攜帶到境外,再由港澳地區的保險公司在港澳當地簽發保單。港澳地區的保險公司派推銷人員到內地銷售保單和這些人在內地為港澳保險公司銷售保單的行為,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也違反了香港、澳門當地保險監管的有關規定。根據中國《保險法》和《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包括香港、澳門在內的境外保險公司,只有經過中國保監會批準在內地設立經營機構的,才能在內地經營保險業務。因此,沒有在內地設立經營機構的香港、澳門的保險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代理人在內地開展保險業務,銷售保單。根據香港、澳門保險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港澳地區保險公司向非港、澳居民簽發的保單,應當經其本人到香港、澳門當地辦理投保手續,否則可能影響保單的法律效力,因此對于內地投保人在內地簽署的投保單,港澳保險公司不應簽發保單。

   記者:為什么會有一些內地(境內)居民愿意購買境外保單?

  答:我們分析,原因大致包括以下幾種:一種情況是確有需要,如被保險人經商經常往來于內地和港澳之間,有購買這種保險保障的要求;另一種情況是認為境外保險公司的產品、服務、信用比境內的保險公司更好,如看到有些港澳地區保險公司的長期壽險保單的預定利率比較高;還有一種情況,可能是極少數人,是想通過購買境外保單把不合法的收入、財產轉移到境外,具有非法意圖。

  記者:對于內地居民而言,購買境外保單,是否比購買境內保險公司的保單更有利呢?

  答:不一定。一份保險是否有利要分析多種因素:首先,從保單利益看,港澳地區保險公司的長期壽險保單,有的預定利率比境內保險公司的高,但所收取的推銷費用、管理費用,一般也比境內保險公司的高。境內保險公司現在新發售的壽險保單,絕大多數是分紅、投資連結和萬能等新型產品,投保人最終實際得到的回報取決于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是不確定的,但不一定就比境外保單低。

  其次,從服務便利上看,港澳地區保險公司在內地沒有設立合法的營業機構,投保人繳納續期保費、辦理保單批改(如受益人變更、地址變更、繳納保費方式變更等)、申請保險賠款等,一般是通過電話與原來的推銷人員聯系,很難保證及時、有效的服務。如果原來的推銷人員已脫離該保險公司,就有可能聯系不上。此外,內地投保人繳納保費后,也很難鑒別所收到的保單和保費收據的真偽。這些對內地投保人都是不利的,有相當的風險。去年,在河北、北京等地區就發生假冒推銷境外保單進行詐騙的案例。

  再者,從法律關系上看,內地居民在內地簽署投保單,發生保險事故后索賠時,保險公司有可能會以投保人未到港澳當地辦理投保手續為理由否認保險合同的效力。據報道,已發生過這類案例。根據中國法律,如果沒有特別的約定,境外保單的爭議很可能無法適用內地的法律,也就無法受到內地法律的保護。如果內地居民就境外保單的法律效力、賠款金額等與港澳地區的保險公司發生爭議,適用香港或澳門的法律處理,如果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一般也要向香港或澳門的法院起訴。這當然給內地投保的人帶來很多的麻煩和風險。

  記者:每年內地居民向境外保險公司繳納的保費大約有多少?

  答:中國保監會主要監管境內的保險機構,無法統計這一數據,目前港澳地區的保險監管機構也沒有對此進行統計,所以我不能提供準確的數據。網上、報刊上所說的數字,都是一些人大致的估計、推算。

  記者:中國保監會對境外保單持何種態度?

  答:如前面所說,并非所有的境外保單都是非法的,因此首先要區別不同的情形。內地居民出于自愿,在港澳地區簽署投保單、繳納保費購買境外保單,行為是合法的,這就如同內地居民到港澳地區旅游期間購物一樣。我們只是提醒內地居民購買境外保單可能帶來的不便、利益可能受損的風險,保監會已經多次發布過有關這類內容的公告。對于通過代理人在內地為港澳保險公司銷售保單的行為,則依法堅決予以打擊。這是維護內地保險市場秩序的需要,是保護內地被保險人利益的需要。

  記者:據說現在已允許港澳居民報考內地的保險資格人員資格考試,這是否為在內地銷售境外保單提供了便利?

  答:不是。港澳地區居民如果想到內地從業,除參加內地保險中介人員資格考試取得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受聘于內地的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機構;如果從事壽險保單推銷,則只能與一家壽險公司訂立代理合同,憑這家壽險公司頒發的《展業證書》展業,并且只能代理銷售這家壽險公司的保單。獲得內地保險中介人員資格的港澳地區居民,無論是僅憑《資格證書》在內地為港澳的保險公司銷售保單,還是受聘于內地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機構后,在內地同時為港澳的保險公司銷售保單,都是違法的。據我們掌握的情況,目前在內地為港澳保險公司銷售保單的人,一般并未取得內地保險從業人員資格。

  記者:對于在內地銷售港澳保險公司保單的違法行為,如何處理呢?

  答:對于在內地為港澳地區保險公司銷售保單的人員,一經查實,無論是港澳地區居民,還是內地居民,將采取以下措施處理:(1)如果其尚未考取保險中介人員資格,則不允許報考;(2)如果已取得保險中介人員資格,則取消其資格;(3)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港澳地區的保險公司指派或縱容其代理人到內地銷售保單的,一經查實,我們會將有關資料交由港澳地區的保險監管機構進行處理。

  記者:對在內地為港澳保險公司銷售保單的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和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據是什么?

  答:中國《保險法》第142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擅自設立保險公司或者非法從事商業保險業務活動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第149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非法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保險經紀業務活動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而根據中國《刑法》第225條的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保險業務的,構成擾亂市場秩序罪的,最高可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內地為港澳地區的保險公司非法銷售保單,屬于上述法律規定禁止的行為,對其進行打擊和處理,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這里應當指出,港澳地區的保險公司,在內地沒有依法設立經營機構,而派遣、縱容有關人員在內地代為銷售保單,同樣是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屬于在內地非法從事商業保險活動。必要時,中國的司法機關可以依法通過有關司法協助程序,追究其法律責任。

  記者:打擊在內地非法銷售境外保單,是否需要與港澳的保險監管機構合作?

  答:是的。中國保監會已經與香港的保險業監理處和澳門的金融管理局建立了合作機制,并就打擊在內地非法銷售港澳地區保險公司保單的事項達成了共識,在這方面會很好地相互配合。但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則取決于以下三個方面:第一,港澳地區的保險公司不派代理人到內地銷售保單,不接受內地居民在內地簽署的投保單。港澳地區的保險監管機構會嚴格要求當地的保險公司這樣做,并對違反這一規定的公司進行處理;第二,應當讓內地居民明白,在內地簽署投保單購買的境外保單可能無效,在保險賠付方面有很大的風險,并且難以受到內地法律的充分保護。即使在港澳地區簽署投保單購買境外保單,也可能帶來很多不便。中國保監會將會進一步加大對此的宣傳力度;第三,內地保險公司要重視開發新產品,提高服務水平,樹立良好信用,滿足內地居民的多方面需求。中國保監會將引導內地保險公司在這方面積極作為。

  記者:發現有人在內地銷售港澳地區保險公司的保單,向哪個部門舉報?

  答:可以向當地的公安部門或中國保監會在當地的派出機構(保監局)舉報。各地保監局的電話,可以從中國保監會的網址上查閱(www.circ.gov.cn)。






評論】【財經論壇】【推薦】【 】【打印】【關閉




新 聞 查 詢
關鍵詞一
關鍵詞二


新浪網財經縱橫網友意見留言板 電話:010-82628888-5173   歡迎批評指正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聯系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新浪網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網絡帶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