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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解讀:基金會不得“假公濟私”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18日 18:03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3月18日電 基金會今后將是以公益事業為目的非營利性法人,并不得為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謀利,即不能“假公濟私”。國務院公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基金會依照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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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稐l例》還規定,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另外,基金會還應當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其財產。

  對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違反規定“假公濟私”的,《條例》明確了法律責任: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完)

  (記者 齊中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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