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解讀:基金會不得“假公濟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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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18日 18:03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3月18日電 基金會今后將是以公益事業為目的非營利性法人,并不得為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謀利,即不能“假公濟私”。國務院公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基金會依照章程
對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違反規定“假公濟私”的,《條例》明確了法律責任: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完) (記者 齊中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