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視點:金融詐騙何以屢屢得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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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18日 11:26 新華網 | |||||||||
新華網天津3月18日電 (記者 朱玉泉 李靖) 近年來,通過貸款、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等詐騙銀行資金的案件呈上升趨勢。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目前一些銀行內控機制失效,給金融詐騙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 金融詐騙花樣翻新造成損失觸目驚心目
前,金融詐騙分子的作案手段不斷翻新,已經由“原始”的偽造印鑒、偽造匯票,發展到從銀行索要出存款單位的預留印鑒,甚至與銀行工作人員內外勾結,虛開承兌匯票,給國家帶來的經濟損失觸目驚心。天津市司法機關提供的3個案例,充分說明了目前金融詐騙案件的新動向。 1999年10月至2000年11月,金融詐騙分子張淑瑩、張世莉等人以支付高息為誘餌,將29個存款單位的資金分別引存到中國銀行天津市分行的3個支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紅橋支行、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市分行津西支行。隨后,詐騙分子竟然從銀行索要出了存款單位的銀行預留印鑒卡片、營業執照復印件、蓋有存款單位印章的承諾書等,私刻存款單位的公章,分別以幾家公司的名義,騙開銀行承兌匯票總計1.432億元,貼現兌出現金非法占有。 2000年2月,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市分行友誼路分理處經理席津生經人介紹,認識了天津市肴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曹翠華。曹以肴奇公司的名義向友誼路分理處申請開具金額為600萬元人民幣的銀行承兌匯票,謊稱“開出承兌匯票后吸攬存款補齊保證金”。身為銀行分理處經理的席津生,在肴奇公司沒有按照規定存入全額保證金的情況下,指使分理處會計李某違規在肴奇公司申請開具承兌匯票的承諾書上簽字蓋章,證明肴奇公司在該分理處賬戶上有全額保證金。隨后,席津生又兩次指使會計李某分別在肴奇公司申請開具1500萬元和3000萬元承兌匯票的承諾書上簽字蓋章。曹翠華后將承兌匯票貼現兌出現金。席津生和李某的行為給銀行共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2102萬元,被法院以“徇私舞弊造成虧損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和2年。 2003年10月,中國農業銀行天津馨名園分理處主任楊某經朋友介紹認識了一家公司的董事楊某某。楊某某稱其公司目前流動資金運作方面有一些困難,想請楊某幫忙開一份“貸款承諾書”,待資金到位后在該行存入1000萬元作為回報。為了贏得這個“大儲戶”,熟知金融法規、行規的楊某在明知分理處沒有權限開具貸款承諾書的情況下,越權違規以分理處的名義開具了6000萬元的貸款承諾書。后經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提前介入,及時將貸款承諾書追回,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銀行內控機制失效金融詐騙有機可乘 金融詐騙分子緣何能屢屢得手?銀行貸前審查流于形式,盲目相信企業提供的資料甚至虛假承諾是主要原因。天津市人民檢察院起訴處副處長趙志輝說,按規定,商業銀行對企業授信或發放貸款前,都要通過財務報表對企業的資產狀況及盈利水平進行調查,判斷企業財務報表的真實性,放貸前還要對企業資產狀況進行實地考查;在為企業開具銀行承兌匯票時,企業必須存入用于到期支付的全額保證金,保證金必須存入專戶,不得提前支取。但是,部分銀行的貸前審查流于形式,甚至輕信企業編造的謊言,在沒有存入保證金的情況下,開出承兌匯票,為詐騙分子打開方便之門。 銀行一味攬儲,對存款單位的預留印鑒等文件疏于管理,讓詐騙分子鉆了空子。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劉勁夫說,一些銀行一味追求存款和放貸指標,大批量開具承兌匯票,同時,違反銀行最基本的操作規范,使詐騙分子輕易得手。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周學智說,金融詐騙分子的屢屢得手,暴露出部分銀行的內控機制存在嚴重問題。大多數銀行實行“指標式考核”,追求存款額和放貸額的多少。一名分理處經理這樣說道:“完不成任務我自己要被扣工資,底下人也要跟著倒霉。”一些銀行的支行、分理處為了完成任務大批量開具承兌匯票,業績直線往上竄,別的分理處隨之效仿。 天津市公安南開分局經偵支隊副隊長沙冬明說,一些銀行對工作人員管理不嚴,制度不完善,違規操作,甚至與詐騙分子狼狽為奸。按照刑法第188條規定: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規出具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等,造成直接損失為20萬元至100萬元的,非法開具金融票證罪。 沙冬明說,農行天津馨名園分理處主任楊某越權違規開具貸款承諾書一案中,警方考慮到涉案人楊某的行為最終沒有構成直接損失,情節顯著輕微,其非法開具金融票證罪名相應就不成立,于是交由銀行內部處理。根據刑法規定,“開具金融票證罪指的是特殊客體的犯罪,只有銀行或金融系統的工作人員才能具備此條罪名成立的構成要件。”沙冬明說,部分銀行工作人員,由于法制意識淡薄,誤認為一些行為只屬于違規操作,沒想到在不知不覺中已經觸犯了法律,如果造成的后果嚴重,還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金融詐騙威脅國家金融安全金融操作風險最終誰來“埋單” 天津大學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王春峰教授認為,金融詐騙案屬于金融風險中的“操作風險”。其要害是利用銀行的信譽行騙,其危害就是銀行要承擔相應損失。而在我國,中央銀行又是商業銀行的最終“貸款人”。也就是說,最終的損失要由國家來承擔。另外,銀行在經濟社會運行中起的是“放大器”作用,銀行業如果出現不穩定,勢必將影響整個社會的穩定。 一批“金融掮客”在銀行、存款單位、金融騙子之間穿針引線,目前還缺乏可以操作的法律、法規對其加以制約。天津市公安局經偵總隊負責人說,在許多金融詐騙案件中往往最終查到的都是那幾個資金販子在牽線搭橋,銀行工作人員、金融掮客、詐騙分子以及貪圖高息的存款單位,形成了一個金融詐騙的鏈條,使得詐騙分子如魚得水,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這些“金融掮客”在金融詐騙案件中處于“超脫狀態”,依據目前法律,除了追繳非法收入外沒有什么罪名可以懲處。 南開大學金融系副教授張尚學說,“金融掮客”之所以有這么大的市場,是因為金融業的業務開拓還遠遠不夠。在金融市場中,存在著大量的資金需求者和剩余者,銀行作為中介機構有義務合理配置這些金融資源。許多案件都反映出,這些中介服務銀行沒有做,而是讓那些“金融掮客”干了,他們熟練地運作市場,非法牟取好處費,使大量閑散資金脫離國家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管而“體外循環”。各家商業銀行只注重以吸收存款來維持生存,在競相攬存的舉措中把方便儲戶放在了首位,而把有效防范金融詐騙犯罪放到了次要的位置,這是十分可怕的。(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