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醞釀差別準備金率 貨幣政策委員會意見不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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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14日 10:47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韓瑞蕓 北京報道 盡管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似乎已成“人心所向”,可到底該怎么調,這個謎目前誰也無法破解。 近日,記者從接近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的人士處證實,央行早在去年底就
結果,該方案遭遇了不少人的反對意見。 各執己見 消息人士透露,上周,中國人民銀行就實施差別準備金率的想法向貨幣政策委員會成員征求意見,卻遭到了部分人的反對。 反對者的主要理由在于,央行到底要以何種標準來判定對具體某一家商業銀行的準備金率——是依據銀行個體的統計數據,或是按照巴塞爾協議重新制定一整套標準,還是借鑒銀監會近期發布的股份制商業銀行評級辦法? 總而言之,如何確定“差別”準備金率,似乎讓人無從著手。 然而,央行對此卻信心十足。 3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劉廷煥在“兩會”期間公開表示,央行在操作手段上要根據不同銀行的情況實施區別對待,不同銀行的存款準備金率可以有差別。他說,對資產質量好、資本金充足率高的銀行,央行的存款準備金率可以低些;否則,就應該提高。提高的比率可以是8%,也可以是8.5%。央行以此為調控手段,體現出市場公平競爭的效應。 他同時強調,對商業銀行實施不同的存款準備金率,要選擇“合適”的時機,否則效果就無法體現。 之前的2月份,在人民銀行工作會議上,央行行長周小川也提到,今年,央行將“繼續研究實行存款差別準備金率政策的操作方案”。 銀河證券研究中心的宋國祥也認為,如何調高存款準備金率,其方式值得探討。要發揮央行貨幣政策的靈活性,現行的存款準備金制度需要改革,比如按規模、定活期類別等條件,實行差別準備金制度。 盡管如此,眾多業內人士仍然堅持認為,讓“剛性”的法定準備金率“彈性化”,這是違背常理的。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專家稱,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不同,它應該是調節總量的工具,而不能將它用來對銀行個體進行調節。法定準備金率也是一樣。對商業銀行實施不同的準備金率,將直接影響到銀行的頭寸,進而對該行業務造成連鎖反應。 他同時表示,國際上,各國央行對逐步取消準備金率的態度越來越明確,這已經成為一種趨勢。即使我國央行采取“區別對待”的策略,那也只是一種權宜之計,不能長久。更何況,國際上根本沒有“差別準備金率”一說。 據中國人民銀行公開資料顯示,1984年,我國在剛建立存款準備金制度時實行的就是差別準備金率,即按存款種類核定存款準備金比率,企業存款為20%,儲蓄存款為40%,農村存款為25%。由于這個標準偏高,一年以后,央行將準備金率統一調整為10%。此后一直到去年9月,盡管這期間準備金率又經過了五次調整,但均實行了統一標準。 政策伏筆 在準備金率問題上,央行亦有著明顯的矛盾心態。 這一點,在去年央行決定將準備金率從6%上調至7%時便反映了出來。 至今,市場上仍有傳聞,稱當時央行作出調整行為,其初衷是想實行差別準備金率,但未被批準;取而代之的政策是,想把準備金率上調兩個百分點,仍未果。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事實是,當時上調準備金率一個百分點的范圍只限于四大國有商業銀行、11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以及農村商業銀行,而城市信用合作社與農村信用合作社暫緩執行。可以說,央行此舉已實行了廣義上的差別準備金制度。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經濟部的王召說,如果實行差別準備金率,應該對高風險銀行實行高準備金率,低風險銀行實行低準備金率。但是,此項政策卻意味著對相對低風險的商業銀行執行7%的高準備金率,對高風險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仍然執行6%的低準備金率,似乎有悖常理。 不過他也承認,鑒于我國目前正在積極進行農村信用社改革,時至今日,35500家農村信用社仍然是中國農村金融的根本,本來有效資金就不充足,如果準備金率再加高到7%甚至更高,亦是有失公允。 既然差別準備金制度早已埋下伏筆,何不再前進一步? 很明顯地,央行在公開市場上已經放出了“信號彈”。從數據上看,春節以后,央行回籠資金的欲望極其強烈。天信研究的分析認為,近期央行票據的發行總量呈逐漸上升態勢。3月9日單周發行量創下央行票據運用以來單周凈回籠資金最高紀錄;從連續四周高額的票據發行量來看,則是央行自上世紀90年代初以來,首次如此大力度回籠資金。由此可見央行對流通中的貨幣量供應過大,已然表現出極大的擔擾。 而另一方面,從招標參考收益率來看,卻呈現出逐漸下降的趨勢。 在最近四期的公開市場操作中,3月招標參考收益率下降了36個基點,6月招標參考收益率下降了29個基點,1年招標參考收益率下降了6個基點。招標利率呈現出明顯的下降趨勢,并且短期下降幅度較長期明顯,這也說明短期市場資金非常充裕。此外,在目前較低的收益率下均能成功招標,一定程度上也堅定了央行回籠資金的決心。 存款準備金率七次調整回顧 所謂存款準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準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準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準備金率。 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初始意義在于保證商業銀行的支付和清算,之后逐漸演變成貨幣政策工具,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 我國的存款準備金制度是在1984年建立起來的,近20年來歷經七次調整。 1984年,央行根據當時我國實際情況實行差別準備金率,按存款種類核定存款準備金比率,即企業存款為20%,儲蓄存款為40%,農村存款為25%。 1985年,針對當時存款準備金率偏高的情況,為促進國有商業銀行資金自求平衡,央行改變了按存款種類核定存款準備金率的做法,一律調整為10%。 1987年,央行為適當集中資金,支持國家重點產業和項目的資金需要,又將存款準備金率從10%調至12%。 1988年,存款準備金率調至13%。以上這兩次調整,對于抑制當時經濟過熱、物價上漲過快和貨幣投放過多的狀況,起到了積極作用。 1998年3月,央行對金融機構的存款準備金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由13%下調到8%,準備金存款賬戶超額部分的總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機構自行確定。 1999年11月,為增加金融機構可用資金,抑制通貨緊縮趨勢,央行將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由8%下調到6%。 2003年9月,央行將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由6%調至7%,以調控信貸走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