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別讓農資漲價“吞噬”種糧農民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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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14日 10:09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3月14日電 (記者 陳二厚、劉錚) 時下,正是春耕備耕的大忙時節。在解決“三農”問題已經成為黨和政府全部工作“重中之重”的大背景下,做好今年的春耕備耕工作,千方百計地調動和保護好農民種糧積極性,無疑具有極重要的意義。 然而,各地傳來的一些消息表明,在當前春耕生產的關鍵時刻,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價格卻普遍上漲。來自有關部門的統計顯示,由于受原材料漲價推動和國際市場價格拉動
農資是農業生產的物質保障,其價格高低直接決定著農民生產成本。據報道,寧夏黃河灌區的農民因為化肥、柴油和種子等價格的上漲,春小麥每畝成本增加了17.58元,而政府給予的種糧直接補貼每畝只有10元左右。農資價格的上漲,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吞噬”了種糧直接補貼、降低農業稅等國家優惠政策給農民帶來的實惠,影響了農民的種糧積極性。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資價格的過快上漲,國務院近日召開會議,要求切實組織好農業生產資料供應,加大化肥市場調控力度,千方百計增加國內化肥生產,對化肥經營采取最高限價等措施。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也于近日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對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價格過快上漲實行干預,同時降低了進口化肥的經營差率,取消價格上浮。發展改革委還向各地派出督查組,對化肥市場供求和化肥價格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抑制農資價格的過快上漲,需要切實落實國家的各項政策措施。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未列入定價目錄的化肥等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盡快研究制定抑制其價格過快上漲的干預措施。對出廠價格,可規定最高限價,或實行提價申報制度、調價備案制度;對化肥批發價格,可規定進銷差率,對零售環節,可規定最高限價或批零差率。 農資價格上漲,相當一部分漲在流通領域。各級政府要切實負起流通環節的監管職責,積極引導農資經營單位加強與農資生產企業的聯合和合作,銜接好貨源,確保農資商品品種全、數量足、質量好,滿足農業生產需要。農資經營單位要緊急動員起來,加快貨源組織,保證及時到位,確保不誤農時。同時,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化肥銷售價格,積極調劑農資商品庫存,向農民敞開供應,不得惜售,更不得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牟取暴利。各級供銷合作社更應該發揮主渠道作用,在農資供應旺季對所屬農資供應企業開展價格檢查,嚴防系統內發生亂漲價行為。 “一年之計在于春”。穩定農資產品價格,做好春耕生產,是農業和農村工作的重要內容。年初出臺的中央一號文件和溫家寶總理的政府工作報告,都提出了明確的農業優惠政策。面對依然嚴峻的農民增收形勢,面對亟待破解的“三農”難題,各地各部門一定要從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著眼,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和有關部委的決定,真正使農民能夠從種糧中得到更多的收益,調動和保護好農民種糧的積極性,保證農民增收和國家糧食安全。(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