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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修改時機與爭議焦點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13日 16:19 21世紀經濟報道

  見習記者 牛曉波 北京報道

  “今年我只有一個議案,就是要求盡快修改民事訴訟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著名的民商法學家王利明教授對記者說。十屆人大五年立法規劃中修改民事訴訟法位列于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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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化”的民訴法

  北京大學法學院潘劍鋒教授介紹,現行《民事訴訟法》是1991年七屆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的,若追溯到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則這套民事訴訟制度已經運行超過了20年。其間,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使民事訴訟領域出現了巨大的變遷,民事糾紛種類的增加、糾紛范圍的擴大、訴訟標的的增大等等。民事訴訟法早就力不從心,最高人民法院前后頒布了多個相關的司法解釋。

  潘劍鋒教授認為,這些司法解釋很多都包含有突破《民事訴訟法》的內容,從法理上來說是不妥的。而在早先的一次會議上,時任最高院民一庭庭長、現任最高院副院長的黃松有表達了法院的無奈:最高院也是沒有辦法,法律規定不完善,法官不能拒絕裁判,下級法院請示,最高院就只能發解釋。

  “在立法職能缺位的情況下,司法解釋極度擴張,民事訴訟法已經被各種形式的司法解釋、司法改革措施所肢解、淹沒,已經支離破碎甚至被架空,這嚴重損害了民事訴訟法的完整性與統一性,以至于有學者稱民事訴訟法已經成為一個擺設。”著名訴訟法學家、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江偉對這種局面深表憂慮。

  修改時機

  去年,江偉和人民大學在讀博士生孫邦清共同起草了《中國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并提交2003年訴訟法年會進行討論,得到熱烈的反響,參加那次年會的全國人大法工委研究室主任孫禮海給予了高度評價。但記者從全國人大法工委得到的消息顯示,此項工作目前還沒有進入實質操作階段。

  學界對合適的修改時間的認識也不統一。人民大學法學院范愉教授認為,訴訟法的公法性質,決定了其內容往往與憲法規范、基本司法體制(如法院組織法和檢察院組織法)聯系緊密。因此,對訴訟法的修改往往牽一發而動全身,在相關法律和制度沒有理順之前,匆忙推進訴訟法的修改,很容易出現更大的沖突和混亂。“列入日程很重要,但具體操作還需穩步走。”

  潘劍鋒教授則希望立法機關改變過去那種最后階段自行修訂的行為模式,提前介入學界的研究討論,在相互交流中切磋琢磨。王利明教授雖然在本次人大上提出了議案,但他依然強調修改應該慎重,并注意與其他相關法律的配套和協調。

  幾個焦點

  證據、調解、審級,是民訴法修改的幾個焦點。

  目前民訴法中證據部分共12個條文早就不敷應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發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成為實務中的最主要依據。

  對于此次修改后證據部分的具體安排,目前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將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中的證據部分合并,制定一部統一的證據法;二是主張將民事訴訟證據制度放到即將制定的民法典中;第三種觀點則堅持對民事訴訟法證據部分進行大幅度增補,這種觀點現在占上風。

  范愉教授認為,民事、刑事和行政訴訟對證據的要求差距很大,不宜在一部法律中統一規定。同時,有些證據制度本身就是訴訟程序,證據制度和訴訟法分立在體系上可能會出現斷裂。而民法典作為一個實體法,證據規則中某些涉及實體權利的條文應該納入其中,但關于舉證責任的分配、質證和認證程序等程序性規定還是應該納入民事訴訟法當中。

  調解制度也是爭論較多的部分。有人提出應將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分離,特別強調法院應當退出調解,確立當事人在調解中的主導地位,避免因“調審合一”導致法院和法官中立性的下降,進而危害當事人利益和審判的權威。更多人提出應以“和解”取代“調解”。

  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和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推出,作為一種重要的“非訴訟(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人民調解改造初步完成。此后,法院調解的改革被正式提上日程。很多學者對法院重新重視調解表示出了憂慮,擔心又退回到“重調輕判”的老路上。但范愉教授認為:“法院調解本身蘊含許多可以被積極利用的功能和價值,不能因為更為多元化的選擇而因噎廢食。”

  關于審級制度的爭論最激烈。王利明教授在他提交的議案中明確提出,要在現行的兩審終審加審判監督的基礎上增加一個審級,施行“有限”的“三審終審制”。現行民事訴訟法對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沒有次數限制,而且發起途徑也過多過雜,“幾乎沒有真正的終審”,這樣的制度設計給對審判過程進行不當干預留下了的余地,影響了判決的既判力和法院的權威。他認為,審級的提高有利于打破司法實踐中的地方保護主義,但這個提高也不是沒有限制的,“三審終審的案件只限于重大、復雜或標的額較大的案件,而過去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依然適用老辦法”。潘劍鋒教授也贊同有限的三級終審制度。

  但也有學者認為,現在的司法問題不是靠增加一個審級就可以解決的,司法資源有限,無法應付大量涌來的三審民事案件。他們提出修改現有的再審制度:取消法院主動提起的再審,當事人是提出再審的主體,檢察院可以應當事人請求而要求法院進行再審。

  執行問題、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問題、管轄權問題等,也都是爭論已久的話題。問題確實很多,但要通過一次修改順利解決所有問題也許是不現實的,正如潘劍鋒教授所說,還得“避免在修改中出現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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