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程序公正之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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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13日 16:18 21世紀經濟報道 | |||||||||
衡平良法·三大訴訟法期變 如果說實體法體現的是正義本身,那么程序法規定的就是“運送正義的方式”。民眾要求的不僅僅是正義,而且要是“看得見的正義”,程序最大的價值在于保障人的權利和尊嚴,即將進行的三大訴訟法的修改,理應引起各界的矚目。
刑訴法:程序公正之辨 本報記者 王穎 北京報道 “最高人民檢察院2月19號出臺的《關于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是個進步,有利于律師權利的保障和實現,但是,事實上這只是重申了要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國訴訟法學會會長陳光中教授對記者說,從法學界的角度看,力度還不夠,但是再進一步的話,就可能超越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了,因此,根本的還在于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完善。 刑訴法要大修 “刑事訴訟法作為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中要修改法律的重點,已經正式納入議程,但是現在還正在做準備工作。”陳光中告訴記者。2003年11月13日至15日,中國訴訟法學研究會主辦的訴訟法學年會在南寧召開。 大多學者認為刑訴法有必要再修改。主要理由是:刑訴法從1996年修改后已7年,刑訴法在實施中存在著很多問題;同時,我國于2002年已經批準了《經濟與社會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對我國刑訴法也提出了修改的要求。 少數人則認為,目前時機還不成熟。陳光中解釋說,原因是目前司法體制改革總的動向還不是很明朗,缺乏力度。作為司法體制改革中的一環,刑事訴訟法可能會面臨改不動的的困境。 “一個政治民主、法制發達的國家,程序法應當得到很大的重視。實體法只有通過程序法才能得到正確的實施,而且程序法不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也是法律的內部生命的表現。”陳光中認為,不僅要改,而且要大改,主要是因為現行刑事訴訟法受其制定時的歷史條件的限制,本身就存在一些不足,這些不足所產生的弊端在司法實踐中已逐漸顯露出來。 法院、檢察院獨立行使職權不能得到有力保障是司法改革的一大難點,同時也是刑事訴訟法修改中首要注意的問題。 “在人事權、財政權都不屬于自己的情況下,司法機關很難避免地方保護主義,這體現在刑事訴訟法中即在于管轄的規定。”陳光中告訴記者,目前,尤其是經濟合同糾紛中,因為牽扯到地方利益,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爭得不可開交,一些地方,民事判一方輸了,輸的那一方所在地就啟動刑事程序追究另一方的責任。由于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得模糊,造成這種情況出現。學者力爭通過修改刑事訴訟法中關于管轄的規定,盡量克服地方保護主義。 此外,現行刑事訴訟法還有很多地方亟待修改。 加強權利保障 其一,加強對人權的保障力度。包括受害者和被追訴者雙方人權的保護,都有待加強。“1996年修改后加強了被追訴者的人權保障,但被害人方面的保護不夠。”陳光中認為,比如隱私權,對于被害人不敢或是不愿出庭的,應該規定可以“隱蔽作證”或“遠程作證”:在一個隱蔽的房間里,由律師或控方詢問;還有對于受害人的利益賠償,目前只有實際經濟損失的賠償,對精神損失賠償法律中沒有規定,有些案件——最明顯的是強奸案——受害人受損害最大的就是精神損失。 對于保障被害人權益方面,學者提出了一些解決方案:進一步完善對被害人不服不予立案決定的程序保障;將公訴機關的不起訴決定或公安機關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理由在被害人提起自訴之時交由人民法院審查,以法院的審查結果作為受理被害人起訴的標準之一;完善國家賠償制度,將被害人損害賠償納入國家賠償范圍;允許對被害人給予精神損害賠償;大力發展社會保險制度、社會救濟制度,建立被害人援助基金等。 被追訴人方面,對“無罪推定”原則還沒有明文規定,因此在實際中難以貫徹,偵查階段刑訊逼供或變相刑訊逼供的情況常常出現。“對于人身的搜查、扣押,在很多國家必須要經過法院簽字,而我國都是公安機關自行執行的。”陳光中說,有時為了方便,也不在法定地點訊問。在很多國家,辯護人會見嫌疑人,偵查人不在場,而偵查人訊問嫌疑人時,辯護人則有權在場,而中國卻恰恰相反。 還有,根據法律規定,二審原則上應該開庭,除非事實上已經沒有分歧。但現實中,即便對事實分歧非常大,但法院出于某種考慮,多不開庭審理,使得被告缺失了辯護的機會,被告的對質權也因為證人的不到庭而形同虛設。 重視程序公正 其二,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不平衡。 實體方面,目前還存在很多因為證據不足而把疑案當作“留有余地”處理(即用判緩刑的方式處理疑案)的情況。這方面不是法律規定的問題,而是執行的問題,很多冤案就是這樣造成的。 “程序違法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陳光中提出,比如,用違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據,合議庭組成不合法、辯護權受到剝奪或損害、該公開的不公開等等,對這些程序違法的救濟手段,目前的刑事訴訟法幾乎沒有規定。如果沒有明確的對違法程序的制裁方式,對于違反程序的個人或機關就沒有威懾力,程序正義也就無從保障。 其三,效率意識不夠,案件久壓不結。 “1996年修改時規定了簡易程序,只是在審理階段的,其實在偵查階段也存在這一問題。”陳光中建議,對于刑期三年以下,而且罪名不重、沒有發生嚴重后果的,可以免于起訴。在西方,稱為“起訴便宜主義”,日本稱“起訴猶豫”,我國臺灣地區最近修改刑事訴訟法也將此條歸入。不過,對于“輕罪”的界定必須嚴格明晰。 還有人提出,刑事訴訟法目前只有對未成年人的特別規定,而沒有對老年人的,這個缺憾有必要彌補,這一方面體現寬容,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效率。 其四,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在一定意義上是辦案手續法、辦案操作規程,因此要規定得具體些,可操作性強一些。應當增設一些新程序新制度,如未成年人案件程序、涉外案件程序、司法協助制度、簡易程序等,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由于程序規定得原則化,就會使得司法實踐中有空可鉆。”陳光中舉例道,比如在取證過程中,沒有明文規定竊聽、秘密拍攝、扣查郵件等應當依照怎樣的程序才合法,公安機關內部就自行規定了一套辦法。在整個刑事案件的偵破、起訴到審理的過程中,公安機關的權力顯得過大,應當在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注意到這些問題,在授權的同時也要限制權力。 死刑復核權再議 據陳光中透露,對于刑事訴訟法具體內容的修改,爭議主要集中在幾個方面: 對于兩審終審制的審級制度是否需要改革,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有的代表認為兩審終審應當予以堅持,通過設計相關配套制度加以完善。而多數代表則認為,對于部分案件可以實行三審終審,如死刑案件和具有普遍的法律適用意義的刑事案件,同時,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部分特定案件允許實行一審終審。 對于死刑復核程序的改革,有的代表主張建立獨立的死刑程序,對死刑案件實行三審終審。多數代表主張保留死刑復核程序,但在是否將死刑案件復核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問題上有一種意見認為,應將死刑案件復核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行使,有多種方案,如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分院,或最高人民法院設立死刑復核庭,或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 “死刑案件的復核權歸入最高人民法院是基本確定的了。”陳光中說,這也算是司法改革的一個小的進步。而在另一些方面,爭議比較大。 比如司法鑒定這一塊,有學者主張應該社會化,而法院方面則反對,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副院長撰文認為,司法鑒定,從名稱就知應當由司法機關執行的,而公安機關也有不同意見。還有對看守所的問題,有主張應該由司法行政部門管的,也有堅持公安機關繼續管的,爭議很多。 “一方面需要做大量的補充修改,另一方面要進一步落實法律實施。”陳光中最后強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