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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松管制與規范監管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10日 19:59 《數字財富》

  我國金融業目前尚不宜實行全面的混業經營,加強內部改革與風險控制能力,轉變監管思路則是當務之急

  王大用/文

  即便是在美國和其它西方國家,放松金融管制與規范金融監管也是一對矛盾統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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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放松管制相伴的是全新的監管理念和手段。由于我國金融業所具有的特殊性,目前尚不宜實行全面的混業經營,相比之下,加強金融企業內部改革與風險控制能力,轉變監管思路則是當務之急。

  國際趨勢

  1980年代,在美國和一些西方國家,出現了放松金融管制的浪潮,英文叫Financial deregulation,它是相對于自1930年代以后非常嚴格的金融管制規則(regulation)而言的,是在金融業的跨國競爭加劇后的一種“與時俱進”的反應。

  1920年代末席卷了整個資本主義世界的經濟危機,其成因與此前的金融泡沫關系極大。總結教訓,為了防止危機重演,美國制定了以1933年《銀行法》為代表的一系列金融監管法律,實行了嚴格的金融分業管理,突出要點是銀行與證券的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應該說,這種嚴格的金融監管對于二次大戰后的金融穩定及經濟成長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并非所有的西方國家都模仿了美國的模式。例如一些歐洲大陸國家傳統上實行的全能銀行(Universal bank)體制就一直延續了下來。

  1970年代發生的一系列事件,使金融業的全球一體化過程加速了。布雷頓森林體系瓦解后,全球外匯交易市場迅速發展;電腦技術的進步,使各國國內的金融證券市場很快變成了全球一體化的市場;金融機構的跨國業務量大大增加,來自不同國家的金融機構在一國內激烈競爭。由于跨國銀行在各自的母國服從著混業和分業不同的監管規則,當大家出現在同一個市場上時,競爭力的差別受到母國監管規則的影響。另外,在進行國家之間比較的時候,監管規則的差異也導致了各國金融效率的差異,從而影響到對投資的吸引力和經濟發展的活力。于是,關于放松金融管制的呼聲便強起來了。

  此后,在監管問題上實際上有兩條路線在并行不悖地推進:一是原來實行分業管理規則的國家開始了或快或慢的金融自由化(放松管制)的進程;二是各國央行和監管官員相聚在瑞士小城巴賽爾,通過巴賽爾委員會制定了大家一致遵守的統一銀行監管規則,即《巴塞爾資本協議》。

  可見,國際趨勢是放松管制和規范監管相統一的。無論是放松管制,還是加強監管,銀行業始終是重點對象。放松的是對混業的嚴格禁令,規范和加強的是對金融機構風險控制的監管。已經討論了幾年,即將付諸實施的新《巴賽爾協議》是體現這個統一的典型。由于出現了金融混業,金融機構面對的風險增加,新《巴賽爾協議》除了銀行的信用風險,更加關注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在監管方法上也在借鑒資本市場的監管理念,從單一對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擴展到所謂“三支柱”監管,特別強調了市場紀律的約束,要求銀行提高經營信息的透明度,對社會公眾全面、如實披露其經營情況。

  我國的現實

  加入WTO,使我國銀行業意識到競爭的壓力。放松管制和允許混業經營的要求日益強烈。問題是現在是否已經具備了允許混業的條件。

  作為轉軌經濟,我國的金融業發展與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是完全不同步的。當人家久已習慣了嚴格的監管,開始對監管內容進行調整的時候,我們幼稚的金融業才從一張白紙上開始起步。長期的計劃經濟把我國的市場經濟傳統和金融管理傳統徹底切斷了。1980年代陸續建立的金融機構,一缺商業傳統,二缺財經和信用紀律,三缺合格的管理人才—僅10年前,我國的金融業還是一片混亂。經濟大起大落的波動,一度嚴重的房地產業泡沫,都與金融的混亂直接相關。在亂后求治之時,8年前推出了幾部基本的金融法律,金融分業經營是這幾部法律的主要特色之一。連分業都不會干,根本談不上管理混業經營的問題,所以,當時實行分業管理是無可非議的。

  那么現在的情況如何呢?

  過去10年間,股票市場有了非常大的發展,然而市場的規范在這幾年才真正建立起來,遠未完善。證券公司正在學習如何規范經營,基金管理公司才兩三年的歷史,尚屬初學乍練。自己的本事還沒學好,馬上讓他們攪入銀行、保險等行業,看來還嫩了一點。

  銀行業對改變監管方針的愿望是比較強的。但大部分銀行還沒有擺脫巨額不良資產的困擾,資本不足的問題也沒有解決好,流動性風險沒有得到充分關注,操作中造成的損失比比皆是。

  整個行業問題不小,而作為銀行業主體的國有銀行問題就更大了。根本問題是銀行的企業治理結構還沒有真正改革,良好的內部管理規范和企業文化沒有建立起來,風險控制能力還相當薄弱。所以,銀行業當前的緊迫問題是刻不容緩地加快改革,盡快讓管理到位。此時搞混業經營,亂套的概率還太大,還是老老實實地把分業的事情干好了再說吧!

  看來,籠而統之地要求實行混業經營,現在還不是時候。欲速則不達。金融業的改革不到位,貿然混業,弄不好一下子把金融秩序又搞個亂七八糟,那樣的話,我們就得先對付一次危機了。相比之下,進一步深化國有銀行改革是當務之急。同時,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也不能等待,特別是債券市場的發展,無論如何也不能一拖再拖了。

  然而,也不是什么都不能做,面對日益增強的市場競爭,什么都不做就是坐以待斃。

  和發達國家比起來,我國的企業得到的金融服務實在是太不像樣了。究其原因,除了金融機構的服務素質差、服務產品太少之外,我國的金融分業監管過于絕對化也是原因之一。例如,金融租賃本是信貸業務的一種特殊形式,傳統上就是銀行業務,而我們也是與銀行嚴格分業管理。1930~1970年代的美國,金融分業經營的要求是最嚴格的,然而租賃也始終是銀行的一項正常業務。再例如,信托業與共同基金性質上僅半步之遙,在我們這里卻也要嚴格劃清界限,令人費解。

  這類管制是可以先期松動一點的。一個比較穩妥的松動方式是允許建立金融控股集團,在集團旗下可以把銀行、信托、租賃、證券等整合起來。在現有的監管框架下,這些不同的金融機構作為獨立法人可以繼續分業管理,接受分業的監管,但可通過集團公司實現客戶和信息共享。對重要客戶,各機構可以在集團的協調下互相配合,提供金融產品的組合服務。

  金融控股集團應當按市場化原則組建和管理,應當由優秀的金融人才來管理,應當能夠為客戶量體裁衣,設計個性化的金融產品組合,并通過協調旗下的各類金融機構來提供所有的產品。有了這樣的能力,其金融服務能力能夠大大提高,能夠基本上具備與外資銀行平起平坐競爭的能力,剩下的就是比拼資本實力了。

  改變監管理念

  從我國銀行監管當局的角度來看,在加強、規范監管的同時,監管的理念需要進一步與時俱進。

  首先,應當把監管從允許金融機構做什么轉變到不許金融機構做什么。只規定允許做什么,就意味規定之外的事情一概不能做;規定不許做什么,那么在規定的禁區之外就可以自由地發揮。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理念。

  看一下我國的《商業銀行法》和其它有關的金融法規,幾乎有一個共同的寫法,就是非常具體地規定了某類機構的業務范圍,為了多少有一點彈性,通常在本條的最后加上一款—有關權力當局另行規定的除外,例如規定“有國務院另行規定的除外”。

  在這種十分嚴格的規定之下,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是相當困難的。如果新業務與法規的具體規定稍不相同,就必須報批有權當局,未經批準,是不能擅自行事的,否則便是違規。

  這種規定方式是多年來一直延續下來的。改革開放之初,我國各類金融業務在一片空白的基礎上重建,用這種方式寫規定,除了限定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之外,還有指引金融機構業務方向的意義,在當時是必要的。

  然而,我國經濟的市場化及全球化的進程如同經濟發展一樣快速。加入WTO之后,金融業的競爭幾年內將變成國際性的競爭,大家都要靠服務產品的創新來保持市場份額;另一方面,接受金融服務的企業相互間的競爭也已經十分激烈,需要更加多樣化的金融服務來提高競爭力。當今發達國家的金融機構以量體裁衣式的高度個性化金融服務,爭取穩定的客戶基礎。在加入全球性競爭之時,我國的金融機構必須具備針對客戶需要設計、提供創新產品的能力,才能在競爭中長久自立。因而,國家在加強金融監管的同時鼓勵金融創新,成了新時代的要求。

  競爭中的創新有很強的時效性。一是客戶沒有時間長久等待新金融產品報批。創新的金融產品幫助客戶降低融資成本,也降低融資風險,能以更強的競爭力將產品推向市場。而對新產品的長時間等待卻要讓客戶去背負資金的時間成本,更重要的是失去市場商機導致競爭失敗。二是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不容新金融產品等待長久的報批。金融服務產品的創新也是智力勞動的成果,但卻沒有辦法保護其知識產權,推出創新產品的機構只有搶占先機的收益,一旦延誤時日,競爭對手就會把新服務產品全部學去。這樣一來金融機構研究創新產品的投入就成了沉沒成本,沒有哪些機構還會有創新的積極性。因此,對金融新產品的報批制度確實已經不符合開放與競爭新形勢的要求,到了必須修改的時候了。

  可以考慮把有關的金融監管法規適當修改一下,把對金融機構業務范圍的規定重點放在禁止條款上,重點規定不許做的事情。比如,規定銀行不得自營股票投資業務,不得在有關規定之外向證券機構提供信用融資或提供質押不足的融資,等等。對于金融機構法定的業務范圍,可以用相對籠統的概念劃出框框,不做過于具體、死板的規定,給金融機構留出金融產品自主創新的空間和余地。

  這樣做了之后,監管規定與市場競爭現實之間的沖突會減少,對于法規禁止跨越的界限,監管當局可以更加嚴格地執法,不留法外通融的余地。監管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自然也就更容易提高了。

  國家金融監管當局的日常監管則可以做得更深入、更專業化。對于金融機構在法定業務范圍內的經營活動,國家監管當局是一雙外部的鷹眼,要有更加頻繁的監督、檢查,但監督的內容要突出“審慎”二字,即經常性地檢查金融機構的經營戰略、管理規章、業務操作是否始終審慎、小心,對所有業務的風險管理是否充分、有效,金融機構的累計風險暴露是否控制在安全承受限度之內等等。

  對于金融機構的創新產品,應當有報備制度,即在向市場推出新金融服務產品時應當報告監管當局知曉,監管當局應開始關注、監督。一旦發現該金融機構對此項金融產品的風險控制不充分,監管當局有權對該機構的此項產品暫時叫停,并提出加強風險管理的要求。

  總之,面對競爭日益加劇而消費者需求日益多樣化的市場形勢,應當給金融機構更大的創新空間,更大的活動自由度。但是對于金融的審慎性監管,不是要放松,而是要進一步加強。最終實現提高金融市場效率和保證金融、經濟穩定、安全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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