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新聞 體育 娛樂 游戲 郵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點卡 天氣 答疑 交友 導航
新浪首頁 > 財經縱橫 > 國內財經 > 21世紀經濟報道-商道國力 > 正文
 
30多人大代表提案 放開民企融資渠道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06日 17:44 21世紀經濟報道

  融資困難是民營經濟發展中一直以來面臨的問題。如何在市場運行中形成良善、有效的規則,破解草根金融目前的混沌狀態,在今年兩會召開之際,人們開始了更為長遠的探解。

  本報記者 王穎 北京報道

  “這個條款的設置,可操作性不高,更重要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經濟發展。”
黃頁微成本營銷方式 不見不散約會新主張
小戶型主陣容揭曉 多媒體互動學英語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的孫潔教授,作為30多名提案要求修改刑法第176條的人大代表之一,如是評價這條現行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6條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我國傳統刑法理論認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孫潔等人大代表在提案中認為,這個罪名的設立,目的在于保護“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不受侵犯。在我國傳統計劃經濟的管理模式中,國家當然地壟斷金融活動,并負有對金融秩序進行全面管制的職責。依照建國以來我國的金融管制的狀況,只有國有銀行(四大行及國家批準設立的其他銀行)及部分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信用社)可以實施吸儲行為,任何民間的吸儲行為,均被視為非法。

  “在這種背景下,刑法中有關金融及金融管理犯罪的規定,自然體現了對國家壟斷金融活動及金融管理現狀的高度維護。”提案中如是寫道。

  需求多元而金融體系單一

  “現實情況和WTO中的相關規定表明,刑法第176條,包括國務院(98)247號令,已經與現實有所沖突。”向人大代表提供了多份議案材料的清華大學憲法與公民權利中心的賈平律師告訴記者,根據WTO規則,我國的金融業在逐步開放,這意味著傳統的金融業國家壟斷將被打破。同時,國民待遇原則也要求政策與法律公平地對待國內和國際投資者;銀行(指商業銀行)也是企業,貨幣資本雖有特殊性,但仍然和人力資本、自然資源一樣是一種資源,銀行并不天然地具有獲得貨幣資本的優先性。

  “世界各國的企業和銀行的界限越來越模糊,銀行在像企業一樣混業經營、多元化經營;企業可以通過銀行獲得貨幣資本,也可以通過其他的渠道直接得到貨幣資本,進行類似銀行的資本運營。”孫潔認為,政府在其中所要做的應該更多的是規范、引導,而不是扼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濫用將會給整個民營企業甚至部分國有企業帶來災難。

  “實際上,浙東地區廣泛存在著‘地下錢莊’的現象,如果對這些現象完全打擊,則它們都可以上升到刑事違法層面。”賈平告訴記者,目前還有十多個試點性質的準非銀行金融機構,都運行得非常良好,它們的低呆壞賬率是國有銀行無法比擬的,它們的存在代表著中國建立一個多層次化的金融體系的要求。

  國有銀行困境

  “現在國有銀行不愿貸款給民企,主要是沒有建立起良好的社會信用體系。”甘肅代表團一位人大代表、甘肅省工商銀行行長趙鵬認為,除了信用問題,銀行的人事管理機制也使得沒有人愿意做分析研究工作,來判斷企業的經營狀況,從而衡量銀行自身可能承擔的風險。“貸給國企,怎么樣都有國家兜底,民企就不行了,所以即使民企經營狀況、發展態勢都很好,銀行也不敢輕易借貸。”

  “解決信用體系的問題,治標之法是設立擔保機構。”孫潔告訴記者,但最終解決的辦法,還是要靠健康的市場自身調節。要應對目前對金融資源多元化的需求,首先應該通過政策甚至法律解決農村金融資源嚴重不足的情況,使農村融資合法化,同時要加強金融監管的手段、工具、機構,并重新建立金融服務體系,發展民間金融機構。

  “目前國有銀行空有企業經營理念,卻沒有完善的經營機制。”孫潔嘆氣說,即使國有銀行上市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由于產權問題帶來的權責不明和其他股東沒有話語權的現狀。這樣的企業環境中,無法建立個人責任機制,不能使員工對風險認真審查。

  “產權并不是最根本的問題。”北京大學經濟中心陳平教授則認為,如果能建立可操作的商業模式,并且能夠通過這種模式選優汰劣,產權就不是最主要的因素。

  三種方式修改條款

  “即使目前的金融政策還不可能一下放開,這條法律也應該修改,或者進一步做出法律解釋或司法解釋。”孫潔向記者解釋道,對于這一條法律的支持,就是國務院(98)247號令《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的規定,而國務院令的法律效力不夠。不出臺權威的法律解釋和界定,必然會給一些行政執法部門和執法機關擴大執法范圍和隨意執法帶來漏洞,同時,由于執法人員認識和理解上的差異,也可能給不同地區的執法標準造成差異。

  “至少應該在這一條款中附加一些其他要件。”孫潔補充說,比如企業是否有主營業務,是否以單純牟利為目的,利率如何,是否解決就業問題等,綜合考慮,嚴格界定是否構成犯罪。

  “對于特定與不特定的概念也有待界定。”賈平認為,不應以公眾作為劃分概念的標準,民法中對于一般與特定有概念,但一般與特定也是可以相互轉化的,沒有那么絕對。

  孫潔等代表在提案中建議,對《刑法》第176條的修改,可以在三種方式中選擇:第一種,直接修改。即縮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主體范圍,設立更為清晰的客觀要件,規定更為詳細、更具可操作性的判斷標準;第二種,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對176條的司法解釋;第三種,廢除相關行政法規,建議同時廢除國務院(98)247號令的效力。






財經論壇】【推薦】【 】【打印】【關閉




新 聞 查 詢
關鍵詞一
關鍵詞二


新浪網財經縱橫網友意見留言板 電話:010-82628888-5173   歡迎批評指正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聯系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新浪網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網絡帶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