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jīng)》:“慕馬案”的關鍵和背后人物張國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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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05日 14:24 《財經(jīng)》雜志 | |||||||||
張國光與“慕馬案”關系密切,慕綏新、馬向東皆為張國光一手提拔;而在“慕馬案”中,“跑官”是案件的關鍵所在 □本刊記者 石東/文 在中國政壇已消失一年多之久的湖北省原省委副書記、省長張國光,終于在2004年
由于張國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此案已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可以預計,張國光下次出現(xiàn)在公眾面前,應是其受到法律制裁之時。 灰色升遷之途 關于張國光的問題,新華社發(fā)布的消息稱:“張國光在遼寧省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以及收受禮金、貴重物品共計折合人民幣96萬余元。其中,為沈陽某公司董事長劉某獲取貸款和承攬工程向有關人員打招呼,收受劉某所送款物折合人民幣30余萬元;為他人謀取職位,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幣30余萬元;收受禮金和貴重物品折合人民幣30余萬元。” 2003年9月,在從有關權(quán)威渠道獲悉遼寧省副省長劉克田被“雙規(guī)”的消息后,《財經(jīng)》便立即派出記者到遼寧調(diào)研。在采訪中,記者聽到為百姓和地方官員詬病最烈的就是遼寧省官場的“跑官”風氣,而坊間的諸種議論,時常涉及張國光,盡管此時張國光調(diào)離遼寧已近兩年。 記者獲悉,早在1993年春,時任沈陽市委書記的張國光,就委托沈陽盛發(fā)裝飾公司董事長劉愛黨為其進一步升遷四處活動。盛發(fā)集團地處沈陽市重工業(yè)最為集中的鐵西區(qū),并在2000年被沈陽市工商局評為該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單位。劉愛黨為此找到其好友、時任中組部地方干部處副處長的柴王群為張國光活動。據(jù)《財經(jīng)》了解,劉柴兩人關系極為親密,此前劉愛黨的私營裝修公司沒有經(jīng)營必需的資質(zhì),都是柴在北京通過關系為其辦理。柴王群本人則于1995年外調(diào)云南曲靖市,擔任市委副書記,很快升任市委書記。升遷如此之快,亦可見其超強的活動能力。然而好景不長,柴于2001年底從曲靖市委書記一職調(diào)任云南省委宣傳部任部長,在此位上不到半年,就因劉愛黨事發(fā)牽連被“雙規(guī)”。 《財經(jīng)》尚無法獲知在張國光的升遷中,這種私下的活動到底起了多大的作用。但事實是,1993年9月,張國光就任遼寧省委副書記;到了1998年1月,張國光再次升遷,當上了遼寧省委副書記、省長。 作為回報,1994年,劉愛黨名下的盛發(fā)裝飾公司通過張國光的關系,以墊支2000萬元人民幣承攬到標的為6384萬元的沈陽鐵路局“東方大廈”主體裝飾工程。當然,劉愛黨除了為張國光升遷賣力活動外,還得送上必要的物質(zhì)“激勵”,折合人民幣30余萬元。 “慕馬案”與“官場鏈” 另據(jù)記者從有關渠道證實,張國光與“慕馬案”亦有干系。慕綏新、馬向東皆為張國光一手提拔;而在“慕馬案”中,“跑官”則是案件的關鍵點之一。 “慕馬案”中,沈陽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馬向東首先事發(fā)倒臺,對其的深查細究又帶出了時任沈陽市委副書記、市長的慕綏新。從1999年7月到2001年6月,辦案人員通過對慕、馬案件的查辦,又相繼挖出了一批“蠹蟲”。 比較典型的案例是,慕綏新收受原沈陽煙草專賣局局長周偉的10多萬元賄賂,便違反組織程序和規(guī)定,僅在半年多的時間里,就把周偉從副處到副廳連提兩級,讓他如愿坐上了沈陽市煙草專賣局局長的寶座;曾任沈陽市自來水公司總經(jīng)理的遲若巖,多次向馬向東送去賄款,也坐上了市政府副秘書長的交椅。 原沈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jīng)理夏任凡一案,與張國光則不無關聯(lián)。1997年7月至2000年9月,夏任凡將沈陽客運集團公司公款1252.8萬元私自轉(zhuǎn)入董志順及其親友的個人賬戶,其中1106.8萬元用于建造占地千畝的“夏宮”。2003年2月10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而夏任凡原來的同事告訴《財經(jīng)》,夏任凡與張國光來往密切。夏在客運集團主事時,凡有重大活動,必會宴請省市各大要員,張國光總會到場(參見《財經(jīng)》2003年12月5日號《遼寧政壇又起波瀾》)。 由此人們可以發(fā)現(xiàn)一個清晰的官場鏈:遼寧省長張國光——沈陽市長慕綏新、副市長馬向東——沈陽煙草專賣局局長周偉等……在這樣的官場鏈中,“跑官”成為其中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 隨著“慕馬案”被查處并余波不息,處在如此“官場鏈”上游的張國光,實際上已很難全身而退。而在獲知其“出事”的準確消息之前,坊間對此早有猜測——2002年10月,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張國光辭去湖北省人民政府省長職務,并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時距張國光2001年2月當選為湖北省省長不過一年半有余。其后不到一個月,中共十六大召開,作為十五屆中央委員、并當選十六大代表的張國光卻沒有參加會議,并從此再未在公開場合露面。 深具諷刺意味的是,時間上推到2002年3月,張國光在湖北省反腐敗抓源頭工作會上曾信誓旦旦地表示:屬下貪污、腐敗、徇私枉法,除了要追究當事人責任外,也要追究直接領導人的責任,用人失誤失察追究制將在湖北省大力推行——現(xiàn)在無法推知,張在說這番話時,是否會想到他今日的結(jié)局。 以黨內(nèi)監(jiān)督制約腐敗 近幾年,省部級高官頻頻曝出政治丑聞。在張國光被宣布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以前,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被執(zhí)行死刑;中國建行原行長王雪冰被判12年;遼寧省副省長劉克田被開除黨籍;國土資源部部長田鳳山被免職。再往前推,則是劉方仁、程維高、李嘉廷、成克杰、胡長青等一個長長的名單。名單上的名字都曾經(jīng)掌握著國家某個方面的重要權(quán)力。 腐敗從來都鐘情于權(quán)力。在權(quán)力行管理之名遍布于各個行業(yè)、各個角落的轉(zhuǎn)型社會,借助于權(quán)力,便能夠更多地占有資源、信息、機會,也便更多地占有了財富,掌握了社會的經(jīng)濟話語權(quán)。對于這種具有逐利本性的權(quán)力,必須具有能夠制衡的力量。否則,當腐敗的稗草逐漸蔓延至權(quán)力的較高層級,僅靠對官員進行道德良心的詰責或者極刑的震懾,皆無濟于事,無補大局。 中央黨校黨建部教研室主任高新民在接受采訪時表示,解決腐敗問題的關鍵,仍然在于制度變革:其一是變自上而下的任命為自下而上的選舉;其二是形成以黨內(nèi)民主對權(quán)力實施有效監(jiān)督的制度。此兩者都是能夠保證國家的權(quán)力出于人民、又回歸于人民的制度變革。 新近推出的《黨內(nèi)監(jiān)督條例》,在這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黨建問題專家、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副院長甄小英指出,由于黨員干部所擁有的權(quán)力是為公眾提供服務,因此,黨內(nèi)監(jiān)督實際是通過黨內(nèi)的組織和黨員個體,對擁有權(quán)力的黨員行使權(quán)力的過程進行監(jiān)督。而加強黨內(nèi)監(jiān)督,歸根到底是要進行黨內(nèi)民主的變革。 張國光簡歷 張國光,男,57歲,漢族,遼寧綏中人。大學學歷、工程師。1966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chǎn)黨。1985年4月至1990年8月,先后任遼寧省沈陽市市委副書記、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1990年8月起,任遼寧省委常委、沈陽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1993年9月起,任遼寧省委副書記、沈陽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1998年1月起,任遼寧省委副書記、省長。2000年12月起,任湖北省委副書記、代省長、省長。為中共第十五屆中央委員、十五大代表。 本刊記者趙小劍對此文亦有貢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