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政策遭遇尷尬 女子出嫁領不到征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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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2月26日 07:21 中國青年報 | ||||||||||
本報記者涂超華 女子出嫁沒得到征地款 2月12日,在記者到達江西貴溪的頭一天,周員蘭和她的丈夫祖清山又吵了一架。祖清山還扔起了東西,家里惟一值錢的一臺彩色電視機差點被砸壞。
周員蘭說,他們夫妻兩人都是急性子,為征地補償款的事情已經奔走好幾年了,可一直都得不到解決。兩人心情不好時吵架是常有的事。 周員蘭是當地土生土長的農民,家住貴溪市石雄辦事處象山村。1986年,28歲的周員蘭嫁給了前來貴溪支援建設的首鋼第四冶金建設公司工人祖清山。由于當時“農轉非”困難,周員蘭的戶口一直還掛在父母家里。 1987年,周員蘭夫婦有了自己的孩子。村里考慮到她們的實際困難,以及為支援貴溪建設者分憂的想法,專門給周員蘭和她的兒子祖峰在村里另立一戶,并分給母子倆6分責任田。在很長的一段時期,土地都是周員蘭委托哥哥代管。 1993年,村小組單方面將周員蘭母子倆名下的土地收回。此后,周員蘭夫婦多次去村里交涉。當時,村黨支部書記給倆人寫了張要求村小組按照政策給周員蘭母子重新分配土地的批條。后來因種種原因,村小組一直沒有落實他們的土地。 1995年,周員蘭隨工傷下崗的祖清山外出打工。1999年,貴溪市某中學因建設需要,征用了象山村委會象祠村民二組集體所有的土地,并支付了土地補償款。2003年3月,該村小組制訂出補償款分配方案,按每人6000元發放,卻沒有周員蘭的份兒。理由是,村規民約認為,周員蘭是早已出嫁的女子,不再享受該村民小組的待遇。 村委會:征地款發放要講風俗 多次交涉未果,周員蘭母子倆把村小組告上了法庭。2002年7月27日,貴溪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象山村委會制定的土地補償款分配方案,與國家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相抵觸,視為無效。二原告要求被告分配給其征地補償款的請求,不符合國家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法院不予支持。其依據是《民法通則》第6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 2004年2月12日,貴溪市法院相關人員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法院審理這個案子是很公正的。起先,大家都同情周員蘭母子,但隨著審判的深入,法院根據法律認定,該案中的土地歸集體所有,補償款是不能分發的。也就是說,他們母子倆訴訟請求的前提都是不成立的。 周員蘭的代理律師在接受采訪時認為,法院的判決值得商榷。他認為,征地的安置補助費在經過村民同意后是可以發放的,而且在許多地方已經這樣做了。法院即使認定發放安置補助款非法,不支持原告訴訟請求,也有義務維護法律尊嚴,責令被告將已發放到村民手中的補償款收回。因為被告也是當事方。 判決出來后,周員蘭夫婦開始了漫長的奔波。近兩年來,他們找過許許多多的部門,但都沒能解決。 在象山村,記者見到了該村2002年制訂的土地補償款分配方案。其中規定,“1999年簽訂征地協議日為分配截止時間,按截止時間之日實有人口為準,以公安機關戶口簿為準;凡在截止時間之前嫁進的媳婦參加分配;嫁出的姑娘,不論戶口是否遷出,均不得享受。 象山村村委會主任介紹,該村共有24個村民小組。征地補償款的發放是由各個小組開會自行決定的,每個小組的分配方法都可能不同。 他說,原因很復雜。首先,每個小組的土地在發包之初情況就不同。其次是民情民意不相同,每個小組在具體分配補償款的時候都會考慮到風俗?傮w來說,出嫁了的就不再有分配款。 他解釋,在當地農村有個風俗,大家都認為,女子出嫁等于找到了依靠,村里就不再管她了。“就拿周員蘭來說,40多歲的人了,如果還認定她是村里人,大家那里肯定是說不通的。而且,村里還有很多出嫁女子的戶口還留在村里!叭绻蠹叶及殉黾夼拥膽艨谶w回來,要不要給她們田、給她們補償款呢?如果給了,在這里祖祖輩輩生活的村民能答應嗎?” 他說,“風俗已經形成了,打破了可能其他的矛盾就激化了! 牽出農村土地政策根本問題 同樣是該村,在另一個村小組,一位名叫江玲(化名)的女村民,一直在為獲得征地補償款奔走。1994年,19歲的江玲與本市另一鄉鎮的農民相識,并按照習俗訂了婚。1996年由于相處不和,兩人解除婚約。此后一直在外打工。 2002年因城市建設需要,她們村的土地也被征用了,在發放補償款時,江玲被告知自己屬于村里“離婚的女兒”,不能享有5300元的補償款。 無奈之下,江玲與村小組對簿公堂。貴溪市法院在2003年5月作出判決,認為江玲是該村村民,理應與其他村民一樣享受同等權利,獲得征地補償款。 村小組不服判決,上訴到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年7月,該院判決:撤消貴溪市法院的判決,不支持江玲的訴訟請求。援用的法律與周員蘭一案相同,即土地補償款不允許發放。 面對判決結果,江玲感到不解:“當初只是訂婚而已,連結婚手續都沒辦。我的戶口一直在村里,不給我土地了,今后我的生活怎么保障?” 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有專家指出,當地的村組以風俗民約來定規,與法不符。這些問題實際上反映出集體概念的模糊,農村產權不清晰。這種物權不明晰,平時或多或少表現出來,特別是在有利益分配的時候,矛盾就突出起來。 江西省社會科學院農村經濟所研究員楊榮俊認為,從更深層次來看待這個問題,其實是農村的土地使用權分配還存在一定不合理因素,目前大部分反映在農村人口流動,但土地使用權在時間、空間相對固定上。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人口流動會更加頻繁,農村土地使用權的問題將更加突出。 江西農業大學經濟貿易學院教授謝元態分析,國家制訂土地承包經營權30年不變的政策,是為了鼓勵農民在土地上放心大膽地投入,提高土地產出率。與此同時,“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在實際操作層面,又會產生新的矛盾。一個承包期內,一戶農民家庭,有可能出現人口的增減,可能出現勞動力富余的家庭耕地不足,耕地充足的家庭勞動力缺乏。 楊榮俊介紹,在此之前,國家曾經對于新增人口有預留土地,但預留土地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困難,操作不便,暴露出來的問題也不少。首先,土地作為一種生產資料,如果預留,等于將生產資料閑置起來,浪費了公共資源。其次,在預留地的問題上存在著許多不規范的操作,一些鄉村干部用它來牟利,容易滋生腐敗。 全國政協常委、九三學社江西省主任委員邵鴻教授指出,目前還沒有一種被普遍認同的解決辦法。但是國家可以出臺有關政策法規,明確農民對耕地的產權。同時,可以明確土地的商品性質,使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商品化,便于農民明確土地的產權,讓土地真正在市場作用下進行資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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