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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分析中國地方政府債務的債券化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2月23日 10:34 新華網

  一、問題的提出:地方債務壓力及其緩解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導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計劃放權、財政讓利”這一創新體制(呂煒2002,p.102)的推行實施,各級地方政府獲得了較大的對內改革、對外開放的經濟自主權,促進了地方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與此同時,漸進式改革中所積累和新生的各類矛盾與風險,也在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日益顯化,并呈加速態勢。在諸多矛盾和
風險中,地方政府因推進經濟發展、防范與解決金融風險、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所形成的現實債務壓力和潛在財政風險,及其與社會經濟穩定之間的矛盾,顯得尤為突出。

  地方債務壓力首先源于日益固化的財政缺口。改革以來,各級地方政府一直承擔著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擴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補貼國企虧損的責任,加之龐大的具有剛性特征的辦公和人頭經費支出,地方財政支出負擔沉重。而財政增收相對滯后,財政收支缺口較大。同時,為加速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的升級換代,推進經濟發展,各級地方政府或直接或間接地借入內外債務,積累了相當規模的債務責任和還本付息壓力,財政壓力因此逐漸加大。

  地方金融風險的財政化轉移模式加劇了地方債務壓力。1996年來,各地在化解日益積聚和暴露的地方金融風險,如城市信用社、農村基金會、信托投資公司與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違規經營所形成的巨額不良資產,以及解決它們對社會和個人的巨額債務兌付困難時,基本上采取了財政化的風險轉移模式。這一模式與波蘭等經濟轉型國家在化解金融風險中的成功舉措(海爾,1999)不謀而合,有利于有效轉移金融風險,維持地方金融和經濟的穩定,但其“轉嫁”性質,卻使地方政府在短期內面臨集中的債務承接壓力。

  此外,近年來各地逐漸進入外債還本付息的高峰期,而外債償還基金等準備又嚴重不足,各地外債償還壓力較大。龐大的社會保障資金缺口,更加大地方債務壓力。所有這些因素形成的債務壓力,如不能有效緩解,將影響地方經濟、社會的穩定。

  減緩地方債務壓力的措施,除繼續保持經濟增長、擴大稅基、開辟稅源并厲行節支外,在中期內還需尋找替代性的穩定緩和機制。依托不斷發展的金融市場,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將債務債券化,建立地方財政債務資金的流轉機制,不失為一種值得探討和推行的舉措之一。

  二、現狀的剖析:地方政府債務債券化的可行性

  地方政府債券,又稱地方債、市政債券,是發達市場經濟國家普遍采用的債務管理方式,它具有雙重創新特性:既是財政管理與債務管理制度的創新,也是金融市場與金融工具的創新。地方政府通過制度創新,逐步完善債務管理方法和債務流轉機制,形成寬口徑的地方財政債務管理制度,有利于規范運作地方政府債務,深化財政管理制度改革。同時,中國金融市場內在的結構缺陷是資本市場相對發達,而貨幣市場不發達;資本市場中,股票市場發展迅猛,而債券市場相對滯后。在發達國家作為重要金融工具的地方債,在國內尚屬空白。因此,地方債務的債券化,是地方政府完善對地方經濟管理與服務職能的必然要求,也是財稅體制改革深化和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趨勢。目前在中國進行地方債的發行與流通試點,既有必要也有可能。

  首先,地方政府發債動機強烈,債券的內在品質較高,這是地方債發行的有利條件。地方政府供給地方債的動因主要有二,一是緩解迫在眉睫的債務壓力。通過發行地方債實現行債務“掉期”,不失為一種現實明智的選擇。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地方債償還的長期性(最長可達20—40年)和靈活的提前贖回能力(Frank J.Fabozzi等1998,p.351),能充分緩解地方債務壓力,有利于地方財政靈活安排與調度財力分配。二是基于降低成本的考慮。較之其他債務壓力緩解方式,地方債務債券化的顯性與隱性成本較低。以地方金融風險的財政化轉移模式(即向中央銀行借款)為例,中央銀行再貸款年利率為3.24%(2002年2月21日調整后),而同期進出口金融債券的發行利率僅為2.11%,中長期國債利率也不到3%。地方債因風險高于國債,其發行利率可能略高于國債,但仍低于再貸款利率。因此,地方債發行成本低于中央銀行借款的資金成本。地方債較高的內在品質,主要源于趨于成熟的稅收擔保條件。

  其次,中國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市場條件正逐漸具備。日趨市場化的多樣化的國債、金融債和企業債發行制度,以及日漸規范完善的債券交易流通市場,為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和交易提供了良好的市場環境和制度基礎。經過20余年的培育和初步發展,中國債券發行渠道不斷拓寬,品種日益增多,除柜臺和交易所發行外,銀行間市場異軍突起,成為債券發行的主戰場;債券現貨、回購等交易日益活躍,流動性增強。同時,一批熟悉國際慣例和中國國情、實力雄厚、資信良好的債券發行中介機構也迅速崛起。現有債券發行和流通市場的規范拓展,為地方債券發行和交易提供了成功“先例”和較為寬松的政策環境。

  第三,地方債的市場需求巨大。這種市場需求主要來自金融機構、機構和個人投資者。目前,國內金融機構(尤其是商業銀行)資金充沛,證券投資需求穩步上升。據統計,到2001年底,各商業銀行的存差高達兩萬余億;證券類資產(主要是國債和金融債)在總資產中的占比,已由1997年的不到4%,上升至2001年的18%。保險公司在投資渠道偏窄和存款利率降低的不利格局下,也急于為高達2000億元的保險基金尋找證券投資途徑。由于法規限制,也基于穩健經營的需要,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在謀求穩定的高收益證券投資組合中,對債券與基金情有獨鐘。但現有的債券、基金品種和發行規模,遠不能滿足其需要。其他機構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也迫切需要新的債券品種,以解決債券投資面狹窄的現狀。

  三、方案的設計:嘗試性的分析

  國內地方政府債券的制度設計,可以借鑒國際上的相關經驗。地方政府債券分為一般責任債券和收入債券兩大類型。前者以稅收權與稅收收入為擔保,而后者則主要依靠債務資金項目的收益來支付債務本息,以市政公司債券(也稱“歲入債券”)為典型代表(Frank J.Fabozzi等1998,pp.348—349)。本文的探究,以一般責任債券為主。

  (一)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

  1.發債主體、方式與中介。結合國際慣例和中國國情,國內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主體應該限定于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政府。省級財政部門制定地方債的發行計劃和預算方案,管理債券資金的周轉和分配,掌握還本付息的總體狀況;省級以下的各級政府不作為發債主體,其債務資金納入省級財政預算進行統一管理。地方債應采取公募發行方式,以體現透明度原則,接受納稅人群體的公開監督。為方便于批量交易和托管,地方債應以記賬式債券為主,以培育機構投資主體,增強市場的穩定性。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發行面向個人的憑證式債券。

  地方債的發行中介,可由人行各地大區分行組織承銷團,承銷團成員可以全國范圍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但以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為主比較合適,并由發債主體確定最終承銷商。對發行規模較小的地方債,則可在經人民銀行和證管機關許可后,由地方政府選擇區域性金融中介如地方證券公司、城市商業銀行等承購包銷。

  2.發債審批與評級。國內地方債的發行審批工作應由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三個部門共同管理:證監會制定全國統一的地方債管理辦法,授權各地證管辦進行具體的監督管理;財政部負責債券的發行規模和各地的指標分配,監督各地財政部門對債務資金的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則負責地方債的發行組織工作。鑒于地方政府債券可采用區域化發行,人總行可授權各大區分行進行發行的操作,對于競價發行的地方債,人民銀行還需組織招投標工作,負責招標的全程管理與監督。

  同其他債券一樣,地方債也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之上,因而存在信用等級差異以及信用風險。國內地方債的評級,可以參照國際成功經驗,從地方政府的地方經濟的發展水平、財政收支水平和結構、地方財政管理和行政效率、地方財政負債水平等五個方面,進行量化分析與定性界定;由證監會依照評級結果,給予審核,批準符合信用等級的地方債發行。

  (二)地方債的流通與市場監管

  發達、活躍的流通市場是債券發行市場的有利條件之一。要實現地方債有序的流通交易,就必須建立嚴格的債券登記結算管理制度。根據現在的制度規范和已有的市場條件,可以將該類債券納入中央債券統一登記結算管理系統,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管理。同時,建立、完善地方債的二級托管制度,由信用度高,經營管理規范,債券交易與管理經驗豐富的商業銀行擔當二級托管人,提供地方債的托管服務和債券清算代理業務,為債券流通提供基礎條件。地方債的流通,可以借助于多種形式的交易方式。目前可以商業銀行的柜臺交易為主,面向個人與機構,發展柜臺市場。對資質好、信用等級高的記賬式地方債,應允許其在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也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現券與回購交易。

  西方國家對地方債的市場監管,主要從地方債的信息披露制度、市場參與主體行為等方面進行。未來中國地方債的潛在風險,可能主要源于兩個方面:地方政府的風險控制能力較弱,以及地方性債券市場的管理缺陷。后者屬于技術性問題,通過完善信息技術條件、規范發行秩序、增強監管經驗和手段等途徑,比較容易克服;而前者則會在債券發行與清償、債務資金預決算與執行等環節削弱風險自控能力。因此,需要建立財政部對債券資金預決算的管理制度,證管部門和人民銀行對其發行和償付行為的監督制度,以及面向社會公眾和投資者的債券信息披露制度。在地方政府的債券資金預決算管理上,可供考慮的思路如下:首先由地方財政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年度內償債資金,然后由中央財政等部門核定各地債券存量的上限,供地方政府確定年度內債券存量余額水平,以確定年度內債券規模和債務收入的增量;在財政年度決算時,總結、調整當期債券資金預算的執行情況,在年度財政收支節余較多時,可將上一年度的財政節余資金,適當地進入下一年度的債務償還預算。

  作者: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金融學院 陶雄華 來源:《財貿經濟》2002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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