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5日電 《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以下簡稱《安排》)及其附件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此舉標志著委托公證人制度已經成為內地與香港共同認可的司法互助制度。據法制日報報道,司法部、商務部日前聯合發出通知,就如何保證《安排》順利實施,確保委托公證人制度發揮應有的作用提出要求。
委托公證人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內地處理法律事務所需公證書須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
公證人出具,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轉遞,才能發往內地使用。實行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內地之間法律制度不同,辦理公證證明所依據的法律、辦證程序和效力不同而設置的一項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為了確保香港發往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
通知指出,隨著《安排》的落實,由香港發往內地的公證文書會呈現增長的趨勢,且涉及經濟貿易的多個領域。為了防止出現偽造和欺詐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發揮委托公證人制度在促進內地和香港經濟發展與繁榮中的法治保障作用,各地、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安排》及其附件有關委托公證人制度的規定,確保落實到位,杜絕使用未經授權的機構、人員出具無效的證明和不法人員偽造的公證文書,維護委托公證人制度的嚴肅性。
報道介紹說,委托公證人制度實行于1981年。二十多年來,這項制度解決了內地和香港不同社會制度和法律體系下公證文書相互使用的問題,對于規范市場秩序,有效防止商業欺詐,維護兩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由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之間簽署的《安排》及其附件,明確規定了要實行委托公證人制度,此舉標志著委托公證人制度已經成為內地與香港共同認可的司法互助制度。根據《安排》附件5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本附件第六條第(一)款第1項和第2項、第(二)款規定的法定聲明、自然人身份證明的復印件,以及工業貿易署認為需要由律師作出核實證明的文件資料,應經內地認可的公證人核證。”“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即為中國委托公證人(香港)。(鄭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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