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調承銷機構最低投標總額,基本承銷額由承銷機構自主確定
本報訊(記者劉興祥)財政部日前發布了2004年記賬式國債發行招標規則的通知,就招標方式、投標資格、投標額的限定、投標標的及投標量變動幅度、募入原則、債權的注冊以及招投標組織程序做出規定。
與2003年相比,財政部降低了各承銷機構的最低投標總額。其中,甲類成員在2004年最低投標總額為當期國債招標額的3%,較2003年的4%下降了一個百分點;乙類成員則不設最低投標總額限制,這也較2003年0.5%的要求有所下降。
在2003年,國債承購包銷團成員單期國債基本承銷額分為0.5億元、1億元、2億元和5至10億元四檔。并且,單期國債計劃發行額不足200億元時,各承銷團成員基本承銷額均按0.5億元執行。而在2004年,上述規定將有較大變化。根據規定,國債基本承銷額由各機構在申請2004年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時自主確定,基本承銷額無需進行投標。如果單期國債計劃發行額不足200億元時,財政部不設基本承銷額。
另外,2004年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各期國債競爭性招標結束后,有權追加當期國債基本承銷額。追加的基本承銷額應為1000萬元的整數倍,并控制在當期國債各自中標額的30%以內。
在投標標的變動幅度方面,財政部也進行了適當調整。2003年,價格招標時的價格變動幅度統一為0.01元,而在2004年價格變動幅度將分類設定:1年期以下(不含1年期)0.002元,1至10年期(含10年期)0.01元,10年期以上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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