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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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1月15日 15:33 新浪財經 | ||
新浪財經訊 2004年1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批復《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并決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銀行卡跨行交易收費及分配辦法的通知》(銀發〔2001〕144號)中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辦法》全文如下: 《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全文) 為推動銀行卡聯網通用工作的深入開展,給各參與方創造良好的競爭環境,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在中國銀聯與各入網機構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對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確定如下: 一、ATM跨行交易手續費 ATM跨行交易分為取款和查詢兩種交易,交易手續費分配涉及發卡銀行(簡稱發卡行)、提供機具和代理業務的代理銀行(簡稱代理行)、以及提供跨行信息轉接的中國銀聯(簡稱銀聯)。 ATM跨行取款交易收益分配采用固定代理行手續費和銀聯網絡服務費方式。持卡人在他行ATM機上成功辦理取款時,無論同城或異地,發卡行均按每筆3.0元的標準向代理行支付代理手續費,同時按每筆0.6元的標準向銀聯支付網絡服務費。 暫不規定ATM跨行查詢收費。 二、POS跨行交易商戶結算手續費 POS跨行交易商戶結算手續費的分配涉及發卡行,提供POS機具和完成對商戶資金結算的收單機構(統稱收單方),以及提供跨行信息轉接的中國銀聯。 POS跨行交易的商戶結算手續費收益分配,采用固定發卡行收益和銀聯網絡服務費方式,即每筆商戶結算手續費,發卡行獲得的固定收益和銀聯收取的網絡服務費執行如下標準: (一)對賓館、餐飲、娛樂、珠寶金飾、工藝美術品類的商戶,發卡行的固定收益為交易金額的1.4%,銀聯網絡服務費標準為交易金額的0.2%。 (二)對一般類型的商戶,發卡行的固定收益為交易金額的0.7%,銀聯網絡服務費的標準為交易金額的0.1%。 (三)在上述(二)的基礎上,對以下幾類特殊行業或商戶,現階段可通過降低發卡行收益比例和銀聯網絡服務費標準的方式予以適當優惠: 1.對房地產、汽車銷售類商戶,發卡行固定收益及銀聯網絡服務費比照一般類型商戶的辦法和標準收取,但發卡行收益每筆最高不超過40元,銀聯網絡服務費最高不超過5元;對批發類的商戶,發卡行固定收益及銀聯網絡服務費比照一般類型商戶的辦法和標準收取,但發卡行收益每筆最高不超過16元,銀聯網絡服務費最高不超過2元。 2.對航空售票、加油、超市等類型的商戶,發卡行固定收益及銀聯網絡服務費比照一般類型商戶減半收取,即發卡行的固定收益為交易金額的0.35%,銀聯網絡服務費標準為交易金額的0.05%。 3.對公立醫院和公立學校,發卡行和銀聯暫不參與收益分配。 三、本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方面負責人就《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答記者問 2003年12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批復《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以下簡稱《分配辦法》),并規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方面負責人就《分配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問:《分配辦法》出臺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答:《分配辦法》出臺之前,銀行卡商戶結算手續費收費標準和分配辦法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9年頒發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執行的,銀行卡受理商戶所承擔的結算手續費標準(即交易扣率)簡單規定為2%和1%兩大類,跨行交易手續費收益在銀行間的分配標準是發卡行、收單行、轉接中心按照8:1:1的比例進行分配。這與當時銀行卡受理主要集中在星級賓館、高檔飯店、大型商場等少數幾個類型商戶的情況相適應,對在當時的市場條件下規范銀行卡業務、避免受理市場惡性競爭,促進銀行卡業務發展等起到了重要和積極的作用。 但隨著銀行卡聯網通用工作的深入開展,銀行卡受理市場發生了巨大變化。截止2003年9月底,全國發行的銀行卡已達6.13億張,比2002年底增長24%;2003年1至10月份,全國通過中國銀聯轉接的銀行卡跨行交易為9.49億筆,交易金額2959億元,分別比2002年同期增長95%和115%。隨著銀行卡業務的飛速發展,刷卡消費的理念越來越被廣大消費者所接受,受理銀行卡的商戶也越來越普及,已拓展到旅游、餐飲、娛樂,日用百貨、超市、航空售票、加油,公立醫院、學校等眾多行業領域,房地產、汽車銷售,批發類等大額支付場所也逐步實現刷卡消費。 由于不同類型商戶經營成本存在差異明顯,而交易各環節的利益分配又沒有結合市場變化及時調整。因此,不分商戶類型、收益水平和金額大小,簡單劃一的手續費標準已成為銀行和受理商戶之間合作的瓶頸。尤其在全國實現聯網通用后,因收益倒掛,部分收單機構拒絕受理他行異地銀行卡支付的現象頻頻發生,嚴重損害了廣大消費者持卡消費的權利。 為適應市場發展,完善銀行卡業務參與機構的分配體系,充分發揮利益分配的杠桿調節機制,中國人民銀行組織中國銀聯和各成員銀行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制定了適應受理市場發展需要,符合市場化原則和國際慣例的《分配辦法》。該辦法的出臺對適時調節銀行卡受理市場中各方面的利益關系,調動各方的積極性是十分必要和及時的。 問:《分配辦法》與原有收費辦法的區別是什么? 答:《分配辦法》與原有收費辦法存在很大差別。《分配辦法》作為行業內部規定,旨在調整中國銀聯各入網機構參與跨行交易時的收益分配關系,改變了原有收費辦法對市場進行行政干預的色彩,其內容也盡量避免涉及商戶和持卡人支付費用的規定。因此沒有規定收單機構與特約商戶的手續費標準,而是由其根據所要支付的發卡行收益和銀聯網絡服務費比例,依據商戶情況和自身的成本要求協商確定。 《分配辦法》的制定參照了國際通行做法,統一了發卡行和中國銀聯在跨行交易中的收益分配比例和辦法。收單機構將其作為跨行業務中交易成本的一部分,并結合自身在業務開展中對設備、人力的投入成本,以及對商戶交易風險管理的要求,與商戶自主協商簽訂協議。 《分配辦法》較以往辦法細化了商戶的分類,并結合國內實際情況,在區分賓館、酒店類和一般類型商戶的同時,對房地產、汽車銷售、批發類、航空售票、加油站、超市等一些特殊類型商戶,通過降低發卡行收益和銀聯網絡服務費的方式,鼓勵收單機構拓展商戶受理銀行卡。特別在公立醫院和公立學校等社會公益性行業,發卡行和中國銀聯目前暫不參與收益分配。 問:《分配辦法》的出臺對手續費將有什么影響? 答:我國現行手續費率水平相對較低,收單機構與商戶簽訂的實際手續費率在1%-2%之間,并在逐步增加手續費低于1%的商戶群體,這與國內消費和商品流轉費用水平相適應,并遠低于國際上銀行卡業務受理手續費的平均水平。例如,日本目前銀行卡受理手續費大約在3%-4%之間,中國香港地區在1.8%左右,新加坡在2%左右。 《分配辦法》統一規定了發卡行和中國銀聯的固定收益比例,這一措施將促進收單機構靈活開展業務,積極開拓市場,并有望在其業務成本范圍之內促進商戶手續費率下調,進而提高簽約商戶受理銀行卡的積極性。 特別需要說明一點,《分配辦法》所規定的發卡行收益和中國銀聯網絡服務費用比例只構成收單機構應當收取的商戶結算手續費率的一部分。《分配辦法》作為中國銀聯入網機構在跨行業務運作過程中的收益分配辦法,并不包含收單機構自身的經營成本和應取得的收益,不能代表收單機構應當與特約商戶簽訂的結算手續費率。收單機構仍須遵循市場規律和原則,根據自身業務成本與商戶協商自主確定交易扣率。(來源: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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