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9日電(記者齊中熙賀勁松)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涉及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的利益,不能草率行事。為此,日前頒布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了國有產權轉讓中的八大“禁區”。
《辦法》規定,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和受讓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相關批準機構應當要求轉讓方終
止產權轉讓活動,必要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轉讓行為無效。
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在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交易的。
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準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
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故意隱匿應當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以及未經審計、評估,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轉讓方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未按規定妥善安置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拖欠職工各項債務以及未補繳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轉讓方未按規定落實轉讓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非法轉移債權或者逃避債務清償責任的;以企業國有產權作為擔保的,轉讓該國有產權時,未經擔保權人同意的。
受讓方采取欺詐、隱瞞等手段影響轉讓方的選擇以及產權轉讓合同簽訂的。
受讓方在產權轉讓競價、拍賣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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