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胡舒立:問責中石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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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1月05日 13:24 《財經》雜志 | ||||||||||
必須在“問責中石油”的同時“問責體制”,建立符合市場經濟原則和中國國情的新型石油生產監管體制 胡舒立 幾乎可以肯定,2003年歲末發生在中國重慶市開縣的“12·23”氣礦井噴特大事故
國務院于2003年12月27日宣布組織了26人參加的事故調查組,專項調查已經展開;而對事故查清具體責任、吸取深刻教訓、進行全面反思,會是個長過程。不過時至今日,通過前一時期新華社等媒體相當充分的報道,有一個事實已經相當清楚:“12·23”特大事故的主要責任方正是中國規模最大的國有企業中石油集團(即CNPC,下稱中石油)及其下屬企業,“問責中石油”將不可避免。這是一個令人痛心卻不得不面對的事實。 談及這次事故本身,無非是兩個關注點:其一,井噴為什么會發生,而且如此嚴重,難以控制;其二,井噴發生之后為什么會造成如此重大的人員傷亡,而且不僅傷及當班工人還傷及成千上萬駐地百姓?兩者之間互相關聯,問題直指事故主角中石油。 前一個問題技術性很強,一時難有完整解答。雖然不少專家提出,承擔此項鉆井工程的中石油集團川東鉆井公司無論是鉆井技術還是設備都屬一流,如果操作得當,氣井井噴完全有可能避免,或是控制在萌芽狀態;但也有說法指稱,發生事故的川東北16號井地形復雜,勘探難度大,井噴事故的出現及惡化實屬人力難以控制的意外。 不過,縱使此番事故主要是意外,仍然需要解答鉆井公司何以對意外沒有必要的、充分的防備。防備包括使意外不致變成特大事故,也包括井噴出現后對井隊工人及駐地周圍群眾的基本防護和有組織的撤退準備。在這方面,我們看到的是一片空白。 天然氣開采,特別是含有高硫化氫(下稱H2S)的天然氣礦井開采屬于高危工程,這本屬石油天然氣勘探行業的常識。正因為如此,中石油集團建立了一系列安全操作規范,其中包括井臺為每個當班鉆井工人配備專用呼吸儀,并配有公用呼吸儀,還包括一旦有井噴發生,應有消防車、救護車、醫護人員和技術安全人員在井場值班,等等,可謂相當全面。然而,安全措施在紙上說來容易,真正落實卻需要投入實實在在的成本。顯然,落實這部分成本并不容易,因而“12·23”井噴事發,人們既沒有看到鉆井工人們面戴呼吸儀自救和救人,也沒有見到消防車、救護車飛馳而來,這當是災禍繼續擴大的直接原因。 還有一些基本防備,未見諸中石油現有安全規則,但恰恰顯示了這家特大型企業與國際通行標準之間的距離。中石油選擇方圓數里駐有上萬居民的地方開采H2S氣井,或有生產效率方面的合理考慮。但既然做出這樣的選擇,企業對當地的居民安全和環境保護便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這里,最起碼的責任便包括在當地一定范圍內安裝H2S檢測儀,對居民進行防H2S的安全教育,并且制訂和落實在意外發生時組織居民迅速撤退的應急方案。在當今世界,石油企業應對環境承擔責任已經是業內外共識,中石油在自己的網頁上專辟健康與環境板塊,顯示公司已經有了與國際接軌的意識。而從此次“12·23”重大事故正可折射,從意識到行動其路也遙遙,因為當地從干部到農民事先均對可能的危險、甚至對H2S一無所知,有序的應急撤離更是無從談起。 當然,企業行為離不開制度環境。中石油在“12·23”事故中所暴露出的安全管理重大失誤,正與我國目前的石油天然氣安全生產監管的嚴重缺位直接相關,其根源深植于多年來政企合一的傳統石油工業體制。始于1998年~1999年的中石油重組和上市對于舊體制固然是脫胎換骨的大手術,但企業的艱難改革轉型仍在繼續,新的行業監管機制建立和完善更須時間和契機。由是,“12·23”事故或可成為一種推動,在“問責中石油”的同時“問責體制”。而符合市場經濟原則和中國國情的新型石油生產監管體制的最終形成——當前紛紛建言中即包括能源部的成立,亦可為中國石油企業的未來良性發展創造條件。 2003年12月28日,事故發生五天以后,中石油集團副總經理蘇樹林到開縣人民醫院看望受傷群眾并表達了“深切的歉意”,并表示將“通過地方政府對受災群眾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雖然新華社報道中顯示的口氣并不很重,而且集團公司兼上市公司一把手馬富才未曾出場,但此舉其實意味頗深,顯示中石油高層已知對234人喪生的井噴慘案難辭其咎。 可以想知,走出這一步并不容易,但還得繼續往前走。在朝向現代企業的轉型路途中,中石油惟有接受多重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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